具體應當諮詢當地民政部門,以北京市為例,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可以申請補助。
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240號):
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辦法(試行)為推進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適度普惠型養老服務體系,更好地實現本市老年人“老有所養”,針對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本市城鄉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補助辦法。
一、補助物件
符合下列條件人員(農村“五保”物件和城市“三無”人員除外),可以申請享受本補助: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60週歲;
(三)享受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經評估認定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五)自願入住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選定的社會福利機構。
二、補助標準
(一)對納入補助範圍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簡稱補助物件)每人每月補助1100元。
(二)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月收費標準低於1100元的,按照實際收費予以補助;因補助物件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終止養老服務合同等情況,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為其提供養老服務不足月的,按照當月實際收費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100元。
(三)市民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定點社會福利機構運營成本增加和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標準。
(四)補助物件不得同時享受居家養老(助殘)服務補貼。
本辦法所需補助金由市財政和補助物件戶口所在地區縣財政分別列支,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1∶1比例承擔。2011年度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評估工作經費由各區縣民政局編制預算,區縣財政列支。
四、定點機構條件
由區縣民政局選擇確定本區縣提供定點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設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實用,能滿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行業標準。建立符合機構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各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配備合理,入院老年人檔案完整、規範。
(三)服務安全周到,體現人性化。膳食服務衛生、營養,並能滿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殊飲食需求;養老護理員和不能完全自理老人配比不得低於1∶4,護理服務能夠實現24小時值班和程式化護理,做到老年人居室內環境清潔、基本無異味;至少配備1名醫生及相應數量的護士,做到定期、定時護理和開展康復活動。
(四)收費標準由區縣民政局統一定價,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收費標準應合理,能夠滿足和實現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在政府補助幫扶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願望。
(五)財務管理規範,至少配備一名會計和出納人員,能夠開具發票。
區縣民政局根據上述條件選擇確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和調整變化情況應報市民政局審查備案(附件1),並將准予備案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及時更新。
五、申請與核准程式
(一)申請與受理。申請人應向本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提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待遇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兩份;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兩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影印件兩份;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補助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託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受理申請時,應將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內容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影印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以上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應於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反映情況進行核實,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初步評估,並在《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請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准表》(附件3)上籤署初審意見,報區縣民政局。
(三)評估與公示。區縣民政局應於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聯系社會評估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審查和評估結果應在申請人居住地社群(村)進行公示(附件4),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縣民政局應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製作告知書(附件5),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將告知書轉達申請人。
申請人在區縣民政局核准同意享受補助待遇日期前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助。
(五)備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區縣民政局彙總上一季度核准結果,填寫《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請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准彙總表》(附件6),報市民政局備案。
已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一條(一)至(四)項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可參照以上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補助手續。
六、複審
區縣民政局應於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分別組織開展對補助物件補助待遇複審,作出複審決定,彙總情況後報市民政局備案。補助物件因出院或死亡等情況終止養老服務合同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於當月報其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
七、變更與終止
(一)出現以下情況時,補助物件申請繼續享受本補助的,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程式和要求,重新辦理:
1.自獲得補助待遇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規定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
2.自與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終止養老服務合同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
4.區縣民政局認為需要重新辦理的其他情況。
(二)補助物件被取消低保待遇、終止服務合同或死亡的,從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終止、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補助金。
八、補助方式
(一)補助物件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後,機構按照月收費標準,核減補助標準後,收取養老服務費用,出具稅務發票。
(二)本辦法採取“先服務、後結算”的方式,由區縣民政局向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撥付補助金。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有先全額收取補助物件養老服務費用、後由補助物件申請補助金等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
九、補助金髮放及結算
(一)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順延)將上季度享受補助物件彙總資訊、補助物件上季度個人繳費票據影印件報送至其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稽核。
(二)每季首月15日前,區縣民政局審查並核算上季度補助人次數及所需補助資金後,分別書面報送區縣財政局和市民政局。1月15日前,測算本年度補助人次數和所需市級補助資金額度,連同上年第四季度補助人次數和所需補助資金一併報送市民政局。
(三)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根據本年度各區縣所需市級補助的測算情況和上年度各區縣收到市級補助的清算情況,提出本年度市級補助經費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稽核後向各區縣財政局下達本年度市級補助經費。本年度下達給區縣的市級補助經費有結餘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研究確定對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金的具體撥付方式,減少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墊支壓力。
十、監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補助金撥付和監督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對全市補助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二)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地區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地區補助金的資金保障工作。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本地區補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補助金準確、及時撥付。
(三)由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負有福利服務保障責任,應當優先滿足補助物件養老床位需求;由社會力量舉辦的、享受運營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證不低於總數5%的養老床位用於滿足補助物件養老床位需求。社會福利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補助物件提供養老服務。
(四)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附件7),由市民政局統一委託社會評估機構執行。社會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協議中明確的程式、時限、評估收費標準和方式等要求開展評估工作。
(五)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的,由所在地區縣民政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達標的,屬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3年內不得享受街鄉辦養老機構改擴建資助等政府補貼;屬於社會力量舉辦的,取消當年度運營資助補貼:
1.無正當理由,拒絕為補助物件提供養老服務的;
2.未經區縣民政局備案同意,針對補助物件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3.因管理和服務質量不達標、遭到補助物件或其家屬投訴3次及以上並被查實的;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出現其他違反《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行為,依照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補助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並追回已騙取的補助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七)探索建立社會福利管理資訊系統。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統一納入社會福利管理資訊系統,並逐步實現與本市社會救助資訊平臺的對接和資訊共享。
十一、附則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民政部門,以北京市為例,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可以申請補助。
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240號):
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辦法(試行)為推進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適度普惠型養老服務體系,更好地實現本市老年人“老有所養”,針對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本市城鄉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補助辦法。
一、補助物件
符合下列條件人員(農村“五保”物件和城市“三無”人員除外),可以申請享受本補助: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60週歲;
(三)享受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經評估認定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五)自願入住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選定的社會福利機構。
二、補助標準
(一)對納入補助範圍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簡稱補助物件)每人每月補助1100元。
(二)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月收費標準低於1100元的,按照實際收費予以補助;因補助物件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終止養老服務合同等情況,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為其提供養老服務不足月的,按照當月實際收費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100元。
(三)市民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定點社會福利機構運營成本增加和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標準。
(四)補助物件不得同時享受居家養老(助殘)服務補貼。
本辦法所需補助金由市財政和補助物件戶口所在地區縣財政分別列支,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1∶1比例承擔。2011年度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評估工作經費由各區縣民政局編制預算,區縣財政列支。
四、定點機構條件
由區縣民政局選擇確定本區縣提供定點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設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實用,能滿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行業標準。建立符合機構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各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配備合理,入院老年人檔案完整、規範。
(三)服務安全周到,體現人性化。膳食服務衛生、營養,並能滿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殊飲食需求;養老護理員和不能完全自理老人配比不得低於1∶4,護理服務能夠實現24小時值班和程式化護理,做到老年人居室內環境清潔、基本無異味;至少配備1名醫生及相應數量的護士,做到定期、定時護理和開展康復活動。
(四)收費標準由區縣民政局統一定價,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收費標準應合理,能夠滿足和實現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在政府補助幫扶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願望。
(五)財務管理規範,至少配備一名會計和出納人員,能夠開具發票。
區縣民政局根據上述條件選擇確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和調整變化情況應報市民政局審查備案(附件1),並將准予備案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及時更新。
五、申請與核准程式
(一)申請與受理。申請人應向本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提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待遇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兩份;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兩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影印件兩份;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補助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託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受理申請時,應將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內容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影印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以上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應於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反映情況進行核實,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初步評估,並在《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請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准表》(附件3)上籤署初審意見,報區縣民政局。
(三)評估與公示。區縣民政局應於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聯系社會評估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審查和評估結果應在申請人居住地社群(村)進行公示(附件4),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縣民政局應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製作告知書(附件5),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將告知書轉達申請人。
申請人在區縣民政局核准同意享受補助待遇日期前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助。
(五)備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區縣民政局彙總上一季度核准結果,填寫《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請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准彙總表》(附件6),報市民政局備案。
已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一條(一)至(四)項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可參照以上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補助手續。
六、複審
區縣民政局應於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分別組織開展對補助物件補助待遇複審,作出複審決定,彙總情況後報市民政局備案。補助物件因出院或死亡等情況終止養老服務合同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於當月報其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
七、變更與終止
(一)出現以下情況時,補助物件申請繼續享受本補助的,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程式和要求,重新辦理:
1.自獲得補助待遇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規定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
2.自與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終止養老服務合同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
4.區縣民政局認為需要重新辦理的其他情況。
(二)補助物件被取消低保待遇、終止服務合同或死亡的,從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終止、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補助金。
八、補助方式
(一)補助物件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後,機構按照月收費標準,核減補助標準後,收取養老服務費用,出具稅務發票。
(二)本辦法採取“先服務、後結算”的方式,由區縣民政局向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撥付補助金。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有先全額收取補助物件養老服務費用、後由補助物件申請補助金等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
九、補助金髮放及結算
(一)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順延)將上季度享受補助物件彙總資訊、補助物件上季度個人繳費票據影印件報送至其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稽核。
(二)每季首月15日前,區縣民政局審查並核算上季度補助人次數及所需補助資金後,分別書面報送區縣財政局和市民政局。1月15日前,測算本年度補助人次數和所需市級補助資金額度,連同上年第四季度補助人次數和所需補助資金一併報送市民政局。
(三)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根據本年度各區縣所需市級補助的測算情況和上年度各區縣收到市級補助的清算情況,提出本年度市級補助經費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稽核後向各區縣財政局下達本年度市級補助經費。本年度下達給區縣的市級補助經費有結餘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研究確定對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金的具體撥付方式,減少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墊支壓力。
十、監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補助金撥付和監督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對全市補助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二)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地區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地區補助金的資金保障工作。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本地區補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補助金準確、及時撥付。
(三)由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負有福利服務保障責任,應當優先滿足補助物件養老床位需求;由社會力量舉辦的、享受運營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證不低於總數5%的養老床位用於滿足補助物件養老床位需求。社會福利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補助物件提供養老服務。
(四)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附件7),由市民政局統一委託社會評估機構執行。社會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協議中明確的程式、時限、評估收費標準和方式等要求開展評估工作。
(五)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的,由所在地區縣民政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達標的,屬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3年內不得享受街鄉辦養老機構改擴建資助等政府補貼;屬於社會力量舉辦的,取消當年度運營資助補貼:
1.無正當理由,拒絕為補助物件提供養老服務的;
2.未經區縣民政局備案同意,針對補助物件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3.因管理和服務質量不達標、遭到補助物件或其家屬投訴3次及以上並被查實的;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出現其他違反《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行為,依照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補助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並追回已騙取的補助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七)探索建立社會福利管理資訊系統。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工作統一納入社會福利管理資訊系統,並逐步實現與本市社會救助資訊平臺的對接和資訊共享。
十一、附則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