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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437721134

    如果公益用,先通知一下自己砍,

    如果自己伐樹,那就強行砍是對的,

    承包了集體的地,集體用地必須

    無償退還,有的還要損失費,自己

    掙錢了怎麼不說。

  • 2 # 盧明洋109

    胡作非為。現在的村幹部視自為王。總認為不論你有多大的水頭。必須從我這裡經過。走我山下走,丟下買路錢。不論你有多大理由。最後還是迴歸我這來定論。不論你有多大法文。天高皇帝遠。縣官不及現管。

  • 3 # 使用者遼河人家

    從古至今毀壞青苗,是不允許的,在古代嚴重者是要砍頭的。

    有個典故都知道曹操行軍路過麥田區下令誰也不能踩壞麥苗,違者斬,但他馬受驚進麥田踩壞了苗,為了嚴明紀律抽劍要自殺,但將士一再相勸,為嚴明紀律搳須代懲,士兵拿須高喊丞相以須代首,毀苗者斬。

    青苗一般不容毀壞,不管任何情儘量不能毀青。

    再舉列子,前些年擴寬取直公路,國家徵用了小部分土地,夲來補償款,已到位,可是開春插秧也沒開工,農戶以為今年不能開工就把地插上了秧,可秧苗緩青,工程要開工,2年工程,工程指揮部找到村委會,當時我們意見毀苗,農戶也沒意見,但工程指揮部請示上級,此小段緩建,秋收後再建,後探討一下說上級不讓毀青苗。一旦曝光不知情況影響不好。

    由此可見見一般不允許毀青苗,

    把你還經濟作物毀了,那得多大的因由。

  • 4 # 甘肅清水大小事

    村委會可以在不通知村民的前提下,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村委會沒有權利在不通知村民的情況下,就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

    村民對於承包地有高度的自主權利,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戶依法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經營、收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阻止或者破壞。對於承包地來說,用一句老話就說,自己家的一畝三分地,想怎麼種就怎麼種,想怎麼收就怎麼收,只要沒有破壞土地的農用性質,沒有種植法律禁止的東西,村委會是沒有權利禁止的,更別說砍伐農作物了。

    在古代,有一個很著名的故事,叫做割發代首,說有一次,曹操行軍途中,經過一片麥田,突然,他的坐騎受驚,跑到了麥田地裡,踩壞了好大的一篇麥田,而按照軍令,凡是踩踏麥田者,都是要斬首示眾的,這時候,曹操做樣子要自殺,以正軍令,透過大臣們勸說,曹操就割了一撂自己的頭髮,算是斬首了。這個故事一方面說明曹操軍令嚴明,另一方面也說明曹操對糧食的重視程度。而不管在什麼時候,糧食都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東西,現在也不例外。

    我們都知道,現在社會發展,很多距離城市較近的農村,或者交通比較便利發展快的農村,是經常會遇到徵地的,而徵地首先就是要出公告,也就是要通知村民,這塊地要徵收,具體怎麼補償都會寫的很清楚。而在徵地補償當中就有一項,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就是對農民承包地裡種植的莊稼的一個補償。

    所以,如果說村上由於發展,要徵收農戶的承包地,或者需要在農民的承包地栽電杆、挖水渠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承包農戶同意的,而且是要對承包戶地裡的青苗給予補償的。在承包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村委會就砍伐了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肯定是不對的,農戶是可以向村委會提出賠償要求的。

  • 5 # 原生態鄉村

    村委會代表集體需要動用屬於集體所有權的農民承包土地,以集體決定為理由,可以隨便毀掉農民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嗎?答案是:NO!理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關係,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農村的問題,是保證農村穩定和諧的關鍵。

    農村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集體爭取到上級的支援,進行了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方面的專案建設,需要動用到一些農民的承包地。在集體所有制的農村,集體內成員服從集體需要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實行家庭對土地的承包後,農民在認識上也發生了一些偏差,認為分給自己的地就是自傢俬人的了,所以別人,甚至集體要動用就採取強力牴觸的方式。農村鄰里之間經常因為土地而爭吵甚至拳腳相加,因此即使集體需要動用這樣農戶的田土,他們也基本上會採取抵制的態度。

    而這個時候,一些村委會的工作者也會以“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想法,先幹了再說,認為自己佔理,代表了村民集體,還是在本就是集體土地上來作為,既然你農戶好話不聽,那就不講客氣了。也就是題中村委會“不通知”農民就砍伐或毀掉其承包地上的經濟作物(地上附著物)的動作發生!

    題中僅說出了這個結果,而發生這個結果的因由大多是上面這樣的歷程。村委會工作人員水平再差,哪怕是目前需要打擊的“黑惡勢力”,但終究並非“神經病”,沒來由地去為害農民和他們的生產。真真正正發生了這樣的不和諧情況,一是有這樣的前置事件,如專案建設需要;二是相關兩方找不到正確解決問題的辦法。如農民不是去爭取更合理甚至優撫的補助,卻認死理的拒絕;而村委會工作人員不去想辦法做通思想工作、不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而充當“老大”,辦了再說!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形式,集體擁有所有權,農民獲得承包權和收益權;集體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的權利,也保障了其在正常使用承包土地期間對地上附著物的物權。當雙方立場或意見存在分歧時,當然是可以透過正當途徑來解決相關問題的。

    正確解決農村集體與農戶上述爭端的辦法有哪些呢?

    內部協調解決:農村很多情況其實並不必要較真,動不動就對峙甚至對簿公堂並非明智之舉,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協調協商。村委會的幹部不能做通農戶的工作,那麼組內、農戶的親戚朋友內總有明白事理的,透過他們去做農戶的思想工作,讓小家讓位於大家,個人服從集體既是天經地義的,也是合理合法的。工作一通,什麼都好辦了,該補償補償,該另外劃地就想辦法調地,應該沒有過不去的坎!

    鄉鎮司法調解:如果內部實在做通不了農戶的工作,那就可以啟用司法程式,有時候村委會、村幹部在農民心目中還不代表國家,如果啟動了鄉鎮司法調解,有專業的司法工作人員上門宣講政策、法規,相應農戶一般是不會與政府對抗的,那麼就容易把問題再次回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上來,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上級農業職能部門仲裁: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在當地區縣一級有對應的農業農村職能部門,如農業局或農林局,現在可能是農業和農村局,村委會向該部門請求幫助,當然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列舉出農村集體重大建設需要的理由,表達出集體決定收回土地承包權的意願,那麼有相應職權的部門工作人員可以到村調查落實,同時可以試著代表農村管理職能部門作出支援村委會的決定,列舉出依據,講清道理,如果農民仍然一根筋,聽不見任何意見,那麼職能部門可以透過農業執法隊開具支援村委會收回集體土地承包權的仲裁書,清楚列舉出依據、因由和決定。

    如果上述程式仍然沒能讓對應農戶服從,那麼村委會可以作為原告,將農戶作為被告,向當地法院或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法院就可以根據中國法律實現對農民的抵制集體不當行為作出判決,而法院在作出農民限期交出土地使用權,處理地上附著物後,仍然我行我素,期限一到,法院就可以動用法警將地上附著物毀掉,並將土地交付村委會。法院執行到位,如果農民再進行對抗,或者再次去承包地上作業等等,這個時候,村委會就可以要求派出所出面,進行治安管制手段,後面的事態可以根據農民的不當行為程度,從治安拘留一直到刑事判決!

    當然,上面的程式雖然是正途,但耗時耗力,甚至各方都要傷神!一般沒有哪位農民會頑固到走到最後一步讓自己去坐牢。

    村委會一定要正確行駛自己的職權,站在為村民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處理問題,爭取內部矛盾內部化解才是正道。而不顧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貿然去損害農民承包地上的經濟作物的做法更加不對,農民同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透過上述的司法途徑或訴諸法院來要求村委會賠償!

  • 6 # 村官阿麗

    這個問題阿麗回答。

    看到題主這個問題,阿麗想起村裡最近的一個土地糾紛,就是村裡要集中連片栽果樹,所以有些農戶的原來種植的農作物或者樹木之類的就要砍伐掉。砍伐農戶的農作物本來要獲得農戶許可後才可以,但村委會的人擅自主張,只和農戶的親戚本家商量後就把那一片的樹木等全砍掉了,好多農戶自己都不知道。後來遭到村裡10多戶人的反對上訪,最終村委會以工作考慮不全向村民道歉,並給農戶作了相應的賠償。

    所以說,村委會在不通知農民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是不可以的。而且不只是通知,還要在農民同意並簽訂完承包地佔用合同後才可以砍伐農民的經濟作物。

    為什麼這樣說呢?我們瞭解一下農民對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權利就知道了。

    中國《物權法》中對於農民土地承包權是這樣規定的:農民依法對自己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也就是說,農戶自己的承包地,只有農戶本身可以決定如何使用,種植的農作物是否能砍伐,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在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砍伐的。

    總結:現在村委會一般使用農民的承包地時,都會事先通知農民,和農民協商好後才使用。像題主所說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村委會是不可以隨便砍伐農民地裡的經濟作物的,因為這既不合規也不合法。

  • 7 # 農村一山貨

    村委會不可以在不通知農民的前提下,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

    雖然說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但是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而村集體內部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集體發包的土地。

    農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是干涉農戶家庭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當農戶家庭依法承包到村集體發包的土地之後,依法享有對其土地承包經營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力。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像村委會在不通知農民的前提下,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就屬於侵害了農戶家庭的承包經營權。侵害了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所以說,村委會在不通知農民的前提下,砍伐農民承包裡的經濟作物,屬於侵害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是一種錯誤的作法,應當立即停止,並給予農戶適當的賠償。

    如果村委會因特殊原因,確需砍伐農民承包地裡的經濟作物,應事先主動的和農民協商,取得農民的同意之後方可砍伐,這就可以避免犯下錯誤,引起矛盾,因此在日常要多學習法律知識,這樣可以避免自己少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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