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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白3307
揚中市檢察院會同公安、司法出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規定》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推進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近日,揚中市檢察院牽頭,與揚中市公安局、揚中市司法局聯合出臺《揚中市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機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公安、司法在辦理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過程中的工作銜接,確保刑事案件質量。
《規定》明確了應開展社會調查的刑事案件型別。公安機關擬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對認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委託司法局開展社會調查,並隨案移送社會調查報告;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對認罪、認罰、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未開展社會調查的,應當委託司法局開展社會調查。
《規定》強調了不開展社會調查的情形。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且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違背道德倫理的案件、涉黑涉惡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開展社會調查。
《規定》明確了開展社會調查的程式和具體內容。司法局具體負責社會調查工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委託司法局開展社會調查時,應出具委託調查函。主要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環境、犯罪原因、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於收到委託調查函後七日內,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調查材料及時反饋給委託機關。
《規定》要求各單位在工作中堅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司法局反饋社會調查結果後,如發現調查事項有遺漏,可能形成與原調查反饋結果相反意見的,應形成補充調查材料並及時反饋給委託機關。在社會調查銜接配合的過程中,各單位應主動加強資訊交流和工作聯絡,保障社會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規定
1,普遍調查
2,重點調查
3,典型調查
4,抽樣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