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兩個典型條款看一看
1、史帶財險的公眾責任險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和惡意行為;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
(五)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燻;
(六)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合同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七)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型別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八)由被保險人作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佔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築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四)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壞責任;
(五)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六)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天安財險的公眾責任險
第五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固定場所內佈置的廣告、霓虹燈、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盜竊、搶劫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七)地震、洪水、雷擊、暴雨、暴風、龍捲風、颱風、火山爆發、地下火等自然災害;
(8)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壞責任;
(九)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衛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
(十)被保險人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築物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六)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築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七)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當二者同時存在時,以金額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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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帶財險的公眾責任險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和惡意行為;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
(五)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燻;
(六)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合同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七)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型別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八)由被保險人作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佔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築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四)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壞責任;
(五)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六)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天安財險的公眾責任險
責任免除
第五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固定場所內佈置的廣告、霓虹燈、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盜竊、搶劫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七)地震、洪水、雷擊、暴雨、暴風、龍捲風、颱風、火山爆發、地下火等自然災害;
(8)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壞責任;
(九)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衛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
(十)被保險人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築物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六)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築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七)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當二者同時存在時,以金額高者為準。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