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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豪俊律師

    首先,問題錯誤。

    第一,目前唐雪案並沒下判,進度只是剛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目前正在立案,正在擇日開庭。

    第二,檢察院起訴的罪名並非故意殺人罪,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主要的區別在於對死亡結果的主觀心理。一個持故意心態,一個持過失心態。

    第三,目前雲南省檢察院已經介入,在重新審查案卷,不排除有撤回起訴的可能。

    其次,防衛過當本身並非罪名,只是量刑情節,所以本案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沒問題的。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並不代表檢察院否認唐雪防衛的情節,只不過認為其防衛過當。因此罪名成立,但是建議法院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後,免除處罰不代表無罪。

    免除處罰意味著罪名成立,但是社會危害性太低,所以沒有必要處罰,故作出免除處罰的判決。而無罪判決意味著從頭到尾就是一個錯案,唐雪如果拿到無罪判決是有權申國家賠償的。

  • 2 # 原創小排骨

    可以看看我寫的文章,唐雪案是故意傷害罪

    這是法律思維與生活思維的碰撞

    1.百姓對正當防衛理解不對,甚至延伸出誤解

    2.深受外國法律影響,比如美國一些案件進去家門被槍打死,雖然這個案子李某沒有破門而入

    3.主觀上認定李某是惡霸,唐某是弱勢群體

    4.女人 93年 兵 女兵 先入為主的觀念使人直接有保護心態

    5.認為這類案子 ,只有正當防衛,才是公正公平。

    6.個別人甚至認為,你打我,我就應該打死你。

    故意傷害罪其實已經算是綜合考慮了。簡單說幾點,詳細的在我寫的文章裡

    1.唐某持雙刀面對無武器李某。

    2.主動開門。

    3.唐某沒受傷(輕微傷 輕傷 重傷)

    綜上,故意傷害罪,是正確的。

  • 3 # 寶林乳化墨水

    我發現:這個題目是非幸常不嚴肅甚至是有某種挑逗傾向!

    為什麼?題目一開始就來一句:為判處唐雪故意殺人罪?這是什麼意思?揑造的?有目的的?是誰“為判處唐雪故意殺人罪?”?

    從現在的審判制度來說,檢察機關根據公安的偵查,自身的偵察,首先作出的是涉案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的是什麼罪?不僅需要犯意的推定,還需要大量的、準確的、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支撐,才能認定嫌疑人涉嫌什麼罪。至於倒底罪名是否成立,要經過審判機關——法院的認定。這時,控辯雙方都會拿出自己的證據來對案情是否成立、是罪非罪、罪輕罪重進行辯論。我們當下奉行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不是誰可以為判處什麼人什麼罪事先有個框架的。所以,題目本身就是不正確的。涉嫌有煽動不滿情緒的成分!

    再說,唐雪是否涉嫌故意殺人,我不想再過多評說,之前的許多評說中已經講了不少。

    我只想說一點,現在網路上逐漸多了理性的思考。但是,不容忽視的是仍有冒充退伍軍人,公然在網路上說什“5700萬退伍軍人支援唐雪”、“如果唐雪被判有罪,全國軍人一起帶(原文如此)她受懲戒”!是什麼人有這麼大的權力?是什麼人有如此大的能量?是什麼人在利用唐雪的軍裝照、退伍證煽情?為什麼在案件即將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來這兒一手?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我想,為了脫罪,無所不用其極,正是暴露出了一種絕望的的心情。

    唐雪,如果真的在司法機關被“5700萬退伍軍人”(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嚇到了,違心作出無罪判決,那麼,我只能說:這些人的仕途已經終結了!因為,正義的聲音在現階段只不過比較理性,不說罷了!

    唐雪,絕對不可能無罪!她,必須要為殺死自己本家哥哥的行為負責!

  • 4 # 姚泰強

    你說的話,全部是支援黑社會繼續成長,你就是想回到80年代,叫你去掃黑除惡,支不擔不會掃,而且還要持續黑惡,國也要把這些人除。

  • 5 # 白雲1087793416646

    答題主:唐雪涉嫌故意殺人,本人認為依據有三。純屬個人觀點,定性歸於檢察院查證。

    你做一回唐雪看看,在李某“團伙”持刀上門砸門時:

    你敢放棄報警保護、父親實力保護、大鐵門保護,獨自“藏刀”開啟鐵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嗎?

    你敢不考慮輸了會置家人於絕境就貿然出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嗎?

    你敢不觀察偵聽屋外的所有情形就貿然出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嗎?

    你敢選擇不利於己的事態情形貿然出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嗎?

    你敢沒有強大的武器就貿然出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嗎?

    答案:你不敢。

    為了家人和自己的安全,在沒有充分觀察偵聽、分析判斷、全盤掌控李某的動態情況下,相信絕對沒人敢貿然放棄全部保護,盲目“藏刀出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

    那唐雪為啥敢反你之道,開門對付持刀的李某“團伙”呢?

    首先,唐雪敢一個人“藏刀”出門就說明屋外眾人都是鄉里鄉親,並非“惡黑勢力團伙”。

    當然,唐雪有出門的權力,甚至有持刀出門防衛的權力(但關鍵如何合法使用?)。

    唐雪藏刀出門,如何合法使刀才是弔詭之處。

    “藏刀”是她敢面對危險的一絲底氣,那“藏雙刀”獨自出門,是否還有其他的隱秘呢?

    唐雪“藏刀”出門,是在“放棄全部有效防衛後”的孤注一擲,此舉已並非單純防衛。本身防衛就安全穩固,李某殺不進來,無致死之緊迫性,不須改變防衛狀態。那她主動改變防衛現狀“藏刀出門”,目的為何?

    其目的明顯從一開始的單純防衛升級為:殺人洩憤。

    但殺人償命,正當防衛殺人無罪,其殺人是有講究的。

    一起辱罵性的小事件都尋求唐父保護;一起持刀上門殺人、攸關生死的事件反而放棄唐父保護,弔詭。

    而小辱罵唐父出門不惜動手保護,女兒生命遭到威脅時,近在咫尺的唐父反而不出門保護唐雪,弔詭。

    正常情況是持棒的唐父先出門,即可保護女兒又可檢視情況,畢竟李某攻擊的物件是唐雪,不敢也不會第一時間攻擊手持大棒出門的魁梧大漢唐父。唐父沒有挺身先出,弔詭。

    匪夷所思的是“弱女”唐雪放棄保護“藏雙刀”獨自先出門,其父持棒殿後,弔詭。

    仇人相見分外眼紅,這不是唐雪“給自己挖坑”嗎?自願瞬間徒增危險,弔詭。

    屋外李某砸門,人聲鼎沸,唐家必然全部驚醒。

    據唐家轉唐雪自述,得知其有觀察偵聽、有分析判斷事態、有拿、藏刀等等情節。證明唐雪冷靜而且理智,並非貿然盲目“藏刀”出門。

    一牆之隔,鐵門之外。李某服從勸架、交出菜刀丟棄、服從勸離的情況傳進屋內。唐雪一家首先確定只有李某一人在屋外砸門搞事,眾鄉親勸架,沒有惡黑勢力團伙。李某服從勸架交刀丟棄,事態降溫,向利於唐雪方向發展。如此事態變化,唐雪父女必定了然,全盤掌控。此時仍不報警處理善後事宜,弔詭。

    事出反常必有妖。唐雪重重弔詭,必有圖謀:利用“正當防衛法律規則”,故意殺人洩憤,一了百了。唐父行為反常,不合邏輯,其必知情。

    遂父女合議:之前打架了解了雙方實力,李某就是繡花枕頭。唐雪藏刀先出門,仇人相見分外眼紅,李某必定先動手,唐雪藏刀瞬間即可刺殺,成功機會極大,而且“最大限度符合正當防衛法律規則”,殺人無罪。唐父遂認可並同意唐雪“以身犯險,誘敵先動”的陰謀詭計。

    若非有激起李某先動手的陰謀,唐父為護女兒,必死命第一個衝出大門。

    唐父先出,李某不會先動;唐雪先出,李某必然先動。父女聯手打李某,父女合謀殺李某,並非沒有可能。

    唐雪並非一個人在行動,否則不可能在報案至警察趕到,短短的20分鐘內將殺人兇器乾淨利落地藏匿凐滅。

    為最大限度符合利用正當防衛法律規則,達到故意殺人無罪的目的,唐雪放棄了父親實力保護、報警保護、厚實的大鐵門保護。

    在有保護的前提下實施殺人,明顯不具備正當防衛法律規則與條件。

    放棄保護,“藏刀”出門就不一樣了,仇人相見分外眼紅,戰端自然挑動,不法侵害重啟,矛盾激化,事態升級即可順勢殺人,一了百了。

    “藏刀出門”的詭秘盡在於:合法殺人、誘敵先動、正當防衛、一刀斃命。

    果然不出所料,唐雪“藏刀”出門,被拖拽勸離的李某一見,就在勸架者的手中掙扎著過來一腳踹向唐雪,力道不足,難以解恨。之後還掙脫勸架者,欲教訓唐雪。

    此時唐雪對李某,那是想殺就殺,想怎麼殺就怎麼殺。她當機立斷,“藏刀”畢現,冷靜撲上一刀,幾乎前胸穿後背,秒殺。

    “秒殺”說明唐雪冷靜、理智出手,無慌亂,無糾纏。

    唐雪殺人後“製造重傷偽證”,稱李某先踹她,打她遍體鱗傷,便血,月經不調……屬於正當防衛,無奈殺人。

    被“秒殺”的李某,有時間打得唐雪遍體鱗傷嗎?再說了如果李某持刀,又打她重傷,為何唐雪身上沒有一丁點刀傷?證明李某當時手中無刀。

    “秒殺”,沒有過多糾纏,何來重創後才無奈殺人,唐雪殺人之時遭到重創明顯就是一個謊言。

    唐雪的傷從何來?唐雪車蹭傷了李某遭到李某辱罵,其深夜攜父尋李某討說法,雙方發生激烈的口角、肢體衝突時,互毆留下重傷。當時是唐雪父女摁倒李某暴揍,雙方劇烈互毆,唐雪才會留下那些累累傷跡。

    故判斷唐雪故意殺人依據有三:

    1、唐雪涉嫌蓄意利用正當防衛法律規則,圖謀將洩憤殺人合法化。

    李某服從勸架、交刀丟棄、勸離情節下,致命的不法侵害終止。

    唐雪“藏刀”精準出門,並非李某“持刀侵害唐家鐵門”之時,凸現冷靜理智,當可預見此刻現身與被勸離的李某之間已然緩和的情節發生突變:激化矛盾、事態升級、從啟戰端。

    唐雪執意“藏刀出門”,刻意激發李某首先動手的慾望,主動置身於李某不法侵害的危險之中。

    唐雪“藏刀”出門,人為製造了正當防衛的“緊迫性”,情節明顯非“防衛”,目的明顯為了其“故意殺人”的洩憤行為最大限度地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則。

    二、唐雪涉嫌製造“重傷偽證”。意在凸顯“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凸現其“正當防衛”殺人的合法性。

    三、唐雪涉嫌藏匿凐滅殺人兇器。拒交呈堂物證,豈容惡意抗法。

    唐雪迷惑公、檢,矇騙大眾的情節,一切看似合情合理合法,卻蓋不住她為“糾紛洩憤殺人”的狐狸尾巴。

    故個人評判,唐雪殺人,實屬蓄意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則故意殺人無疑,且利用法律殺人洩憤,理應罪加一等。

  • 6 # 玲鐺聲聲

    依據就是有人上門鬧事,有把握搞定對方,不報警解決,手持雙刀開門找侵害,下手準,快,狠一刀穿透大動脈斃命,殺人意圖嚴重,如果是防衛,是不讓對方近身,亂刺亂劃,而唐是進攻型直捅,差一公分穿透1米93小夥子背部,當時是冬天,還穿著棉衣或厚衣服哦,下手太狠,其實就是鄉里鄉親因車刮蹭的予盾糾紛,為了減輕罪行,利用媒體網路把死者抹黑為惡霸,混混,把鄉里鄉親抹黑為黑惡勢力。不地道。最主要殺人兇器被銷燬,如果自認為正當防衛,應該光明磊落,而不是拿一把紅色小小刀忽悠網民,怕什麼?想隱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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