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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監事會組織機構如下

    1.監事會的人數

    關於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中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法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

    2.監事會的成員結構

    過去,監事會成員一般是在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進入20世紀後半葉,為了體現一定的職工利益和民主管理,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其監事會成員中除有股東代表外,還應有一定比例的僱員或工會代表。如德國首創的職工參與企業決策的“職工參與制”(又稱“共決制”)對歐洲許多國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現在歐洲不少國家如法國、荷蘭、奧地利等都透過立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一般為1/3)的職工代表。

    中國《公司法》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及選任也作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對職工監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1/3。此外,監事還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監事會的職權

    在實行不同公司組織機構和治理方式的國家,監事會的職權範圍有著很大的差異,有的職權廣泛,有的職權有限;有的規定詳細而嚴格,有的規定粗疏而寬鬆。不過,各國公司制度的實踐經驗業已證明,制度健全、職權廣泛的國家,監事會的監督效果較好;反之,則難有監督之實。對於監事會的具體職權範圍,大多數國家公司法採取了概括的方式予以規定。綜觀各國的公司立法,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財務監督、業務監督和管理者監督等三個方面。

    財務監督。

    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監事會有權隨時調閱檢查公司財務,調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並將調查結果向股東會彙報。監事會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應進行核查,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幫助複審。

    業務監督。

    許多國家規定,監事會應當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或經理提出公司的營業報告,以隨時瞭解公司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實施有效的監督。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監督執行業務。

    管理者監督。

    這是各國公司法普遍賦予監事會的主要職權。監事會的監督許可權主要有:一是監督董事會或董事、經理履行職務的情況。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的報告,對董事、經理違反職責的行為監督。二是糾正或停止董事和經理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當監事會發現董事或經理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或其他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的行為,有對公司可能產生顯著的損害時,可以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或者請求停止董事、經理的行為。三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或應訴。這是各國立法普遍賦予監事會或監事的又一項職權。當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或者當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由監事會或監事代表公司。

    此外,有些國家的監事會有一些特定的權力,如賦予監事會特定的經營事項的決定權,獨立召集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經營許可權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相互獨立,多數國家公司立法均規定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但德國採取了獨特的公司權力分配製度。

    中國《公司法》第54條、126條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6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另外,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不享有在董事會會議上的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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