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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楊牛

    本條是關於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不如實填報檔案資料、篡改偽造檔案資料以及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員、幹部要正確對待組織,對黨組織忠誠老實。在黨組織面前,黨員、幹部不能隱瞞自己,不能信口雌黃。黨員、幹部應該言行一致、表裡如一,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裡話。”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分為四項,第(一)項規定的是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印發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應當報告的事項都是與領導幹部權力行使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對黨忠誠老實,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等的,黨組織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是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行為。“談話、函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中的談話函詢;二是指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的函詢,以及黨委(黨組)作出的函詢。此項重在強調沒有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行為。對於為逃避懲處而故意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可以適用《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是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行為。此項規定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員幹部“遊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現“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等目無組織、不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的情形。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是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主要包括不如實填報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的檔案資料資訊。

    第二款規定的是篡改、偽造檔案資料的行為。黨員幹部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嚴重違背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因此,只要實施了該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黨組織都應當給予紀律處分。要區分本條第一款第(四)項“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行為與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界限。前者重在強調“不如實填報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記填報的個人檔案資料;後者重在強調“篡改、偽造”的是現有的、已經存在的個人檔案資料。

    第三款規定的是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屬重大問題,一般應對該黨員予以黨內除名;對於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良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可留在黨內,以向黨組織隱瞞嚴重錯誤量紀,酌情給予黨紀處分。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錯誤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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