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對法官有什麼影響?法官是否需要負責?
一、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法官處理的案件被再審的,可能自己的考核會受到影響。
最高院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對法官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法官手握審判大權,判人生死,判人錢財,應該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對法官有什麼影響?法官是否需要負責?
一、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法官處理的案件被再審的,可能自己的考核會受到影響。
最高院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對法官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法官手握審判大權,判人生死,判人錢財,應該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