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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整點歷史

    遙輦時代,契丹部落聯盟仍然包括八個部落。各部的發展頗不平衡,其中以耶律阿保機所從出的迭刺部的經濟發展比其他各部較快。一、耶律阿保機對漢人的虜掠根據《遼史》“太祖紀”的記載,在耶律阿保機的祖父勻德實時,迭刺部除有發達的畜牧業外,還開始農耕,並由遊牧轉向定居。阿保機的父親撒刺的時,已能冶鐵,建立了冶鐵和紡織手工業,進一步發展農業,除穀類植物外,還種植桑麻,並興建了板築(房屋)和城市。及至公元901年(唐昭宗天覆元年)阿保機被推為夷離堇之後,他利用本部的經濟優勢和政治地位,發展自己的權力。他首先攻並了鄰近的室韋、於厥(即烏古部,與室韋毗鄰)和奚(即庫莫奚)等族。第二年(公元902年),他率領大軍四十萬,越過長城,入侵河東、河北九郡(主要在今山西、河北二省一帶),虜掠了九萬五千口漢人和大量的駝、馬、牛、羊。這些戰得和牲畜,都成了耶律氏貴族的財富,增厚了阿保機的經濟實力。除被俘的漢人外,還有不少是幽、涿等州(今北京市及河北涿縣一帶)的人民,因不堪北方藩鎮割據勢力的殘酷壓榨,而被迫逃亡到長城以外的契丹地區的。阿保機就叫這些漢人建築城郭,在城郭內生產手工業品,在城郭外生產糧食。二、契丹原始氏族公社內部階級對立形成在那些來到契丹地區的漢人中,除了一般的勞動人民外,還有漢族地主階級的官吏和士人,如韓延徽、盧文進、康默記、韓知古等。這些官吏和士人,教給阿保機以各種統治漢人及利用漢人的生產勞動和生產技能的方法。唐朝覆亡時(哀帝天祜四年,公元907年),阿保機被推為大人。迭刺部的勢力也逐漸壓倒其他各部。在這個基礎上,耶律氏壓服了反抗的各部,對外繼續虜掠漢人來擴大農業和手工業生產,以充實經濟力量;並且連續擊敗了回鶻、蒙古和女真,大肆擴充套件它的控制地區。這時,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契丹原始氏族公社內部,早已發生了貧富的分化,階級和階級對立迅速形成。史載唐武則天時,契丹的首領孫萬榮已經役使奴隸,並在戰爭潰敗的途程中被奴隸殺死。鮮質可汗(遙輦氏第五世首領)時,曾俘掠族七百戶作為“俘戶”(奴隸戶)。及至阿保機時,他在幽、燕之間所房掠的大批漢人,虜時,甚至將“所得漢人,以長繩連頭系之於木”。隨後虜掠更多,役使俘虜參加生產勞動的也日眾。說明契丹社會的奴隸制已經形成。作為階級社會的壓迫工具,則早在遙輦時代的初期便已出現。三、遼政權的建立,氏族部落制已成為契丹社會前進的障礙《遼史》“刑法志”上載,阻午可汗(唐開元末)曾命宗室雅裡(耶律氏始祖)執掌刑降。《蕭敵魯傳》載,自敵魯的五世祖胡母開始,世代都擔任決獄官。及至遙輦氏的最末一個首領痕德堇可汗時,阿保機竟把謀害於越(契丹貴官之號)釋魯(人名)的首惡罪犯家屬沒入“瓦里”(奴求監獄)。可見從遙輦時代開始,凡是法律、法官、監獄等鎮壓奴隸的工具都已具備,最後甚至契丹本族人犯罪,也有淪為奴隸的了。如“著帳戶”就是為皇室宮帳服役的契丹本族的奴隸。隨著契丹社會的發展,原來的氏族部落制已成為契丹社會前進的障礙。公元907年,阿保機利用舊的部落選舉的儀式,取代了遙輦,成為契丹族的首領。阿保機利用自己的權力,在同舊貴族勢力的鬥爭中,戰勝並殺死了各部的首領,統一了契丹各部。公元916年,他建立了奴隸制國家,自立為皇帝,是為遼太祖,建國號日“契丹”(後改稱“遼”),改元“神冊”。神冊三年,築“西樓”城為皇都(即上京臨府,今遼寧省昭烏達盟巴林右旗南波羅城)。四、契丹統治者推行頭下州軍制契丹政權建立後,契丹奴隸主貴族的首領和一切奴隸主貴族的政治代表一樣,瘋狂地推行向鄰族的戰爭掠奪政策。阿保機建立政權不久,正是後梁覆滅、河北地區處於混亂的時期。他乘機發兵攻陷幽州及安次、潞、三河、漁陽、懷柔、密雲等縣(俱在今北京市附近),盡俘當地漢人。阿保機透過戰爭所掠獲的大批人口,包括漢族和渤海等人口,都變成了契丹貴族的奴隸。契丹統治者推行頭下州軍制,把俘虜來的大批漢人和渤海人“置州縣以居之”。譬如,阿保機將從代北擄獲的漢人奴隸建“龍化州”;將從燕薊所擄獲的漢人奴隸建“龍化縣”、“臨潢縣”;將從渤海所擄獲的奴隸建“長寧縣”。在阿保機和耶律德光時期,建置了很多這樣的“州、縣”,其中有的甚至還以被擄獲人口原屬的州縣名稱來定這種奴隸的州縣名稱。比如,以擄自檀州的奴隸建“檀州”;以攜自三河縣的奴隸建“三河縣”;以攜自密雲的奴隸建“密雲縣”等。這些所謂州、縣,實際是為了防止奴隸逃亡,強迫奴隸使之為契丹貴族從事生產或服其他勞役的場所而已。在這種“州、縣”裡面,奴隸們雖可“定配偶、樹墾藝以生養之”,實際是“築賽居之”以強迫奴隸從事勞動。這種“州、縣”的奴隸,有的是皇室的私有財產,有的是其他貴族的私有財產。這種奴役奴隸的察堡,稱為“投下”成“頭下”。阿保機容許從徵的橫帳(即宗室)諸王、國舅、公主等外戚及大臣等,得各自建立漢人州縣,稱為“頭下州軍”,凡“諸王、國舅、公主”可以設“州城”(其他貴族雖有奴隸,但“不得建城郭”),設定官吏,徵收租稅。租稅來自“市井、商賈”的部分歸頭下主,來自“酒稅、課納”的部分歸朝廷。頭下州、縣按俘戶多少,區分為州、軍、縣、城、堡等級次;俘戶較多的置州,其不能置州者則置軍不能置縣者置城,不能置城者置堡。五、契丹社會的奴隸制開始逐漸轉向封建制阿保機掌權之後,因為俘掠了大批的漢族人民及收容了不少封建士人和官吏,因此受到中原封建文化的影響甚為劇烈。大批的漢族農民被俘入契丹地區,他們對契丹的奴隸制度不斷用逃亡等形式進行鬥爭。契丹統治者無法改變漢族農民固有的農業經濟生活,只得襲用中原的某些封建生產方式對他們進行剝削,而這樣的剝削方法,對於契丹統治者來說,也是十分有利的。史載,“阿保機率漢人耕種,為治城郭、屋邑,如幽州制度”。上述契丹統治者所推行的頭下州軍制,既是強迫奴隸勞動的場所,又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封建經濟因素。譬如在這種頭下州軍裡實行賦稅制就是一例:“井邑商賈之家,徵稅各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這種情況說明,契丹社會的奴隸制開始逐漸轉向封建制,封建制因素正在逐漸出現和發展起來。六、契丹社會的進一步封建化契丹社會從奴求制轉向封建制,在太宗耶律德光奪取燕雲十六州以後,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天顯元年(公元926年)阿保機死,第二年次子德光繼位。天顯十年(公元936年),他藉著後唐叛將石敬瑭求援的時機,率領大軍南下,攻陷洛陽(後唐都城,今河南洛陽市),幫助石敬瑭消滅後唐,在柳林(今山西太原市東南)冊命石敬瑭為大晉皇帝(是為後晉,都汴,今河南開封市;汴音便)。石敬瑭遂把燕雲十六州(即幽、薊、瀛、莫、涿、檀、順、新、媯、儒、武、雲、應、寰、朔、蔚十六州,今山西、河北二省北部地區)割給契丹,並許歲輸帛三十萬疋,約為“父子之國”。契丹於天顯元年擊滅“渤海”政權、吞併了渤海地區(今牡丹江上游一帶)之後,又再次擴充套件了疆土,使統治區內增加了具有封建傳統的廣大農耕土地和眾多農業人口,因而對於契丹社會的進一步封建化,不能不發生劇烈的影響。這種影響首先反映在會同元年(公元938年)的調整政府機構和改變政府的方針政策,使上層建築適應於封建的生產體制,特別是擴充舊有的管理漢人事務的部門,使之成為“南面官”。正如《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條)說:太宗既得燕雲十六州,乃採用唐制(唐朝的封建政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等官職;表明契丹“誠有志帝王之盛制”,並以此來招攬中原各地漢族人士去為它效力。遼聖宗時期(公元983——1031年),契丹統治者更積極推行封建化措施。聖宗耶律隆緒把原屬皇室私有的官帳奴隸,改編為部,使這些處於奴隸地位的民戶變為部民,並分別由江王朝的北府和南府統轄,大批奴隸變成了平民。公元995年(聖宗統和十三年),遼王朝詔令“諸道民戶,應歷(公元951年)以來脅從為部曲(奴隸)者,仍籍州縣”。奴隸隸籍州縣,就是使奴隸不再是奴隸主所完全佔有的奴隸,而成為向朝廷納稅的編民。七、契丹社會階級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為與上述變奴隸為平民的措施相適應,耶律隆緒還更改法令。如公元1006年(聖宗統和二十四年),遼王朝規定:“主(奴隸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根據這一新的法令,雖然家奴仍處於受奴役的無權地位,但奴隸主已無權隨意殺害奴婢。所有這些,說明在契丹社會,階級關係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奴隸主貴族逐漸變為封建地主階級;奴隸正在逐步變為受封建制剝削的農奴或其他小私有者。遼政府對於燕雲地區的農民所實行的剝削方法,完全是一種封建性的租稅制度。租稅鼓勵了契丹統治者對農業的興趣,故朝廷一再下令保護農業。從太宗、景宗、聖宗到興宗,朝廷都不斷地下詔保護農田、給牛令民種穀、減免租稅賦役、募民開發荒地及遣使巡閱各地禾稼。其中以聖宗統和十八年(公元1000年)在燕雲地區實行兩稅法最具典型。《宣府鎮志》(卷十四)載:是年詔:“北地節候頗晚,宜從後唐舊制:大小麥、豌豆,六月十日起徵,至九月納足;正稅、匹帛錢、地等,六月二十日起徵,十月納足。”這種兩稅法,稅錢折粟交納,“計畝出粟”,正是道道地地的封建租稅制。隨後兩稅法推行到頭下州城,便使那裡的頭下戶與頭下主的主奴關係(人身依附關係)日益鬆弛,使頭下戶的農奴身份迅速變為獲得部分自由的朝廷二稅戶。從頭下戶演變為二稅戶,租稅負擔雖是雙重(既輸於官,又輸本主),但這仍是封建因素增長的表現。從此契丹皇帝不僅是最大的奴隸主,而且又是地主階級的代表人。透過皇帝和朝廷的種種措施,使燕雲地區的封建體制逐漸推動遼王朝所轄各地區的全面封建化,由上而下地促進封建因素的增漲。到公元十世紀末和十一世紀前半葉,遼王朝即已逐漸變成了一個封建王朝。在契丹社會,雖然奴隸制殘餘仍嚴重地存在,但從它的基本面貌來說,封建制度已經確定。參考文獻:《遼史》《契丹國志》《新唐書》“契丹傳”《新五代史》“四夷附錄”《續資治通鑑長編》

  • 2 # 二掰說天津

    第一,契丹人之前的政治制度也不是奴隸制,第二,契丹人後來也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漢人中原王朝式的統治機構,

    遼國的獨特之處就在於率先實行了所謂的一國兩制,也就是對待漢人用漢人的統治辦法,對待契丹人,用契丹人的統治辦法

    過去,評書當中經常提到遼國有南院大王和北院大王,其實就是遼國根據不同的政治形態分成了南北兩個疏密院,這就一方面緩解了民族矛盾,同時也解決了之前草原民族一直解決不了的統治的脆弱性,所謂胡運難過百年的通知魔咒也被打破

  • 3 # 改變世界的智慧我有

    耶律阿保機打破契丹諸部輪流坐莊的機制,就是吹響了契丹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號角,但終遼一朝近二百年,契丹並未完成向封建社會的徹底轉變.

  • 4 # 槍挑花面

    遼政權建立後,契丹社會是如何從奴隸制轉向封建制的呢?主要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奴隸制轉向封建制的萌芽期。

    耶律阿保機建立遼朝之初,基本上是一個土廣民眾的多民族的奴隸制國家。

    後來阿保機在漢人地主的建議下,把俘掠的漢人“仿唐州縣,置城以居之”,使他們“各安生業,逃亡者益少“。在不可抗拒的歷史規律面前,契丹統治者不能也不可能改變漢族農民固有的農業經濟生活。

    於是“阿保機率漢人耕種,為治城郭、屋邑、連市,如幽州制度”。

    在漢人地主的幫助下,從這時起,契丹統治者才知道了課稅之利。

    《遼史·食貨志》說:“夫賦稅之制,自太祖任韓延徽始制國用。”

    因此,在阿保機的晚期,在契丹奴隸制社會中,已經存在封建制的成分。

    第二個階段,封建制的成長。

    遼太宗耶律德光佔領燕雲地區以後,在遼的境土之內,包括許多經濟發展不同的民族,大致說來,可以概括為南北兩種型別:

    南部漢人聚居的燕雲地區,過的是“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宮室以居,城郭以治”的封建制生產和農拼生活方式;

    北部的契丹人和其他各族,過的是“畜牧歐漁以食,皮毛以衣,轉徙隨時,車馬為家的奴隸制生產和遊牧生活方式。

    為了適應南北各族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太宗採取了遼“因俗而治”玫策,在統治機構中設定了北面官和南面官兩套官制。

    這種政治制度,反映了遼朝國內封建制和奴隸制的並存。

    同時遼朝在北方的大統一在中國歷史上是第一次。

    在遼朝統一的政權下,有利於各族間相互學習,有利於民族融合。

    在漢族先進的經濟文化影響下,契丹社會加速了向封建制轉化的步法。

    第三階段,封建制淘汰了奴隸制

    遼聖宗耶律隆緒順應歷史發展趨勢,實行了一系列封建化改革。

    1、釋放奴隸。透過部族再編制,將原來屬於諸宮帳的奴隸戶,改編為部民,統和十三年(995年),詔令“諸道民戶,(穆宗)應歷以來脅從為部曲(奴隸)者,仍籍州縣”。即編入州縣戶籍為平民。

    開泰元年(1012年),又詔令“諸道水災饑民質男女者(典質為奴隸),起來年正月,月計佣錢十文,價折傭盡,造還其家”。這兩道釋奴詔令,均指出“諸道”,說明地區很廣。

    2、改革賦稅制度。從聖宗時起,燕雲地區以外的州縣,大都實行封建的賦稅剝削制度。乾亨四年(982年)“敕諸州有逃戶莊田,許蕃漢人承佃,供給租稅”。

    統和十二年(994年),詔“翻宜州租調”。統和十三年(995年),詔。增泰州、遂城等縣祖賦”。

    統和十五年( 997年),令“品部曠地令民耕種”,徵收賦稅。北部各州縣所實行的賦稅制度,仍然是因襲唐代以來的兩稅法。

    統和十八年(1000年)詔令說:“北地節氣頗晚,宜從後唐舊制:大小麥、豌豆,六月十日起徵,至九月納足;正稅、匹帛錢、鞋、地、榷麴錢等,六月二十日起徵,十月納足。之外,對頭下州縣的稅制也作了改革。頭下州縣原是契丹貴族奴隸主的私城,頭下戶歸各奴隸主所私有。聖宗時,在頭下州縣內,實行“凡市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賦為二等”。這裡所說的“二等”,就是金人所說的:“輸租於官,且納課給其主。謂之二稅戶”。此二稅戶,說明頭下戶與頭下主的奴主關係日益鬆弛,頭下戶的奴隸身分已發生變化,即由奴隸已迅速地向受朝廷封建剝削的自由民轉化

    3、改革法律。從阿保機時起,就制定了“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

    契丹人與漢人在法律待遇上是不平等的。遼聖宗說:“聯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怡之”;“若貴殘異法,則怨必生”。

    為了調整民族關係,統和十二年(994年)詔令:凡“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

    這說明契丹律同漢律逐漸走向統一遼聖宗時期,契丹社會法制的漢化,是同契丹社會這時走向封建化是一致的。

    遼聖宗時期,透過以上這些改革,使封建制在契丹社會中已成為支配的社會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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