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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表現:⑴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或食品新增劑無標籤;⑵預包裝食品或食品新增劑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⑶預包裝食品標籤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⑷食品標籤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如生產日期造假);⑸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籤。

    定性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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