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市場出售所謂“日本袖珍石猴”,其實是日本獼猴,或獼猴,低齡幼仔。日本本土所產猴類只有日本獼猴一種。靈長目中並無名稱為“石猴”的猴類。獼猴並非“最大不超過大可樂瓶”,成年獼猴可成長到體重10kg左右,犬齒髮達,在發情期具有一定攻擊性。 這些獼猴幼仔在年幼時期就透過非法捕獵、從合法飼養單位非法交易等手段流入寵物市場。而由於其所謂的“可愛”等特性受到一些寵物愛好者追捧和購買。這類購買進一步刺激了對獼猴的非法捕獵和非法交易,並不利於野生動物保護。獼猴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並且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所有的靈長類都歸入附錄Ⅰ和附錄Ⅱ上[3]。也就是說,無論“石猴”是何種猴類,是否為野生,其原產地是否在中國,其地位都等同於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飼養猴類需要取得省林業部門的飼養繁殖許可證,而運輸則需野生動物運輸許可證。國家林業局在1991年頒佈、施行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的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准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4] 因此一般家庭不具備猴類飼養條件,網路賣家也不可能透過合法渠道獲得《馴養繁殖許可證》。 私自販賣、交易猴類不但違法,如保護級別較高、數量較多,則觸犯了刑法。
寵物市場出售所謂“日本袖珍石猴”,其實是日本獼猴,或獼猴,低齡幼仔。日本本土所產猴類只有日本獼猴一種。靈長目中並無名稱為“石猴”的猴類。獼猴並非“最大不超過大可樂瓶”,成年獼猴可成長到體重10kg左右,犬齒髮達,在發情期具有一定攻擊性。 這些獼猴幼仔在年幼時期就透過非法捕獵、從合法飼養單位非法交易等手段流入寵物市場。而由於其所謂的“可愛”等特性受到一些寵物愛好者追捧和購買。這類購買進一步刺激了對獼猴的非法捕獵和非法交易,並不利於野生動物保護。獼猴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並且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所有的靈長類都歸入附錄Ⅰ和附錄Ⅱ上[3]。也就是說,無論“石猴”是何種猴類,是否為野生,其原產地是否在中國,其地位都等同於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飼養猴類需要取得省林業部門的飼養繁殖許可證,而運輸則需野生動物運輸許可證。國家林業局在1991年頒佈、施行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的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准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4] 因此一般家庭不具備猴類飼養條件,網路賣家也不可能透過合法渠道獲得《馴養繁殖許可證》。 私自販賣、交易猴類不但違法,如保護級別較高、數量較多,則觸犯了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