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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65133016221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佈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佈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期間,聽證主持人要牢記自己居間聽判的角色職能,並把握好質證的範圍、節奏和會場氣氛。質證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實與依據上,對跑題性發言及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均應予以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中止聽證。

    聽證會快結束時,書記員將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閱或向當事人宣讀,稽核無誤後由聽證主持人、當事人、代理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蓋章,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稽核無誤。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聽證會 :

    美國國會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併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準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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