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允許美國公民為直系親屬申請綠卡,包括: 1)配偶, 2)21歲以下並且未婚的子女, 3)父母,要求美國公民年齡超過21歲。直系親屬獲取綠卡時具有優先資格,不需要排期也沒有 配額限制。 直系親屬申請綠卡時,需要注意: 1)年齡。當美國公民子女年齡超過21歲時,子女要透過親屬移民“第一優先”排期(年齡超過21 歲的子女)。美國對第一優先排期有配額限制,而且需要等待。除了符合條件的“直系親 屬”名額不受限制之外,其他類的親屬移民要受到名額限制,具體名額由國務院控制。每 年,美國國務院簽發不超過22.6萬個親屬移民簽證,其中對每個國家所佔的比例也有規定。 2)婚姻狀況。如果美國公民21歲以下子女結婚了,也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必須要透過親屬移 民“第三優先”排期,而且需要等待。中國大陸出生的華人,“第三優先”排期現在到2002年 10月1日。 超過21歲也可能保住“子女”身分: 在特定的情況下,超過21歲也能保持子女身分。2002年8月6日透過的《子女身份保護法》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規定了超過21歲仍然可以保持子女身分的情況,國會考慮申請籤 證過程很長,許多子女是在申請簽證的過程中年齡滿21歲的,所以出臺了此法案。《女子身分 保護法》規定,如果美國公民為子女提交I-130申請,那麼子女的年齡將“固定”在申請提交那一 天。如果I-130表由身為永久居民的父母提交,在子女年齡滿21歲之前父母入了美國籍,那麼子 女的年齡將“固定”在父母入籍這一天。 想要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1)受益人必須是2002年8月6日以後提交的簽證申請。 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受益人沒有獲得任何關於身分調整或移民簽證的最終決定。 3)在獲得簽證機會後一年內試圖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此條具體是指:在國務院通知簽證可得後 一年內,提交了I-824表、I-485表或DS-230表中的任何一張。 如果是在國務院通知簽證後超過一年才申請,則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 A、是2002年8月6日以前批准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 B、在2002年8月6日以前,沒有獲得對移民申請的最終決定, C、簽證在2001年8月7日以後可得, D、符合《子女身分保護法》的其他要求。 《子女身份保護法》還提供了一種特例,如果永久居民為未婚子女提交了I-130申請(第二優 先),然後永久居民父母入籍了,入籍時子女已經滿21歲了。在父母入籍後,子女的移民申請歸入第一優先(美國公民超過21歲的子女)。但《子女身分保護法》允許申請人選擇是留在“第二優先”,還是轉到“第一優先”裡排期。申請人可以視排期的長短,比如,2013年7月的排期中,中國大陸出生的人第一優先排期到2006年6月1日,第二優先B類排期到2005年11月1日,那麼轉移到第一優先中可能等待的時間要短一些。但菲律賓就不一樣,菲律賓第一優先排期到2000年7月1日,第二優先B類到2002年12月22日,也就是在第二優先B類等待時間要比第一優先短。(以上訊息來自成都加成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美國公民為直系親屬申請綠卡,包括: 1)配偶, 2)21歲以下並且未婚的子女, 3)父母,要求美國公民年齡超過21歲。直系親屬獲取綠卡時具有優先資格,不需要排期也沒有 配額限制。 直系親屬申請綠卡時,需要注意: 1)年齡。當美國公民子女年齡超過21歲時,子女要透過親屬移民“第一優先”排期(年齡超過21 歲的子女)。美國對第一優先排期有配額限制,而且需要等待。除了符合條件的“直系親 屬”名額不受限制之外,其他類的親屬移民要受到名額限制,具體名額由國務院控制。每 年,美國國務院簽發不超過22.6萬個親屬移民簽證,其中對每個國家所佔的比例也有規定。 2)婚姻狀況。如果美國公民21歲以下子女結婚了,也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必須要透過親屬移 民“第三優先”排期,而且需要等待。中國大陸出生的華人,“第三優先”排期現在到2002年 10月1日。 超過21歲也可能保住“子女”身分: 在特定的情況下,超過21歲也能保持子女身分。2002年8月6日透過的《子女身份保護法》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規定了超過21歲仍然可以保持子女身分的情況,國會考慮申請籤 證過程很長,許多子女是在申請簽證的過程中年齡滿21歲的,所以出臺了此法案。《女子身分 保護法》規定,如果美國公民為子女提交I-130申請,那麼子女的年齡將“固定”在申請提交那一 天。如果I-130表由身為永久居民的父母提交,在子女年齡滿21歲之前父母入了美國籍,那麼子 女的年齡將“固定”在父母入籍這一天。 想要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1)受益人必須是2002年8月6日以後提交的簽證申請。 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受益人沒有獲得任何關於身分調整或移民簽證的最終決定。 3)在獲得簽證機會後一年內試圖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此條具體是指:在國務院通知簽證可得後 一年內,提交了I-824表、I-485表或DS-230表中的任何一張。 如果是在國務院通知簽證後超過一年才申請,則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 A、是2002年8月6日以前批准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 B、在2002年8月6日以前,沒有獲得對移民申請的最終決定, C、簽證在2001年8月7日以後可得, D、符合《子女身分保護法》的其他要求。 《子女身份保護法》還提供了一種特例,如果永久居民為未婚子女提交了I-130申請(第二優 先),然後永久居民父母入籍了,入籍時子女已經滿21歲了。在父母入籍後,子女的移民申請歸入第一優先(美國公民超過21歲的子女)。但《子女身分保護法》允許申請人選擇是留在“第二優先”,還是轉到“第一優先”裡排期。申請人可以視排期的長短,比如,2013年7月的排期中,中國大陸出生的人第一優先排期到2006年6月1日,第二優先B類排期到2005年11月1日,那麼轉移到第一優先中可能等待的時間要短一些。但菲律賓就不一樣,菲律賓第一優先排期到2000年7月1日,第二優先B類到2002年12月22日,也就是在第二優先B類等待時間要比第一優先短。(以上訊息來自成都加成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