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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hhrm7258

      機動車臨時車牌有三種,最長有效期分別是十五天、三十天和九十天。沒有駕駛證可以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獲取正式車牌,車輛上戶不需要車主有駕駛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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