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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冰雪世界4747

      抓大放小,按照權威的解釋,“抓大”,是指著力培育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使其可以成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放小”是指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一方面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向“專、精、特、新”的方向發展,同大企業建立密切的協作關係,提高生產的社會化水平;另一方面,從實際出發,採取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抓大放小,在實際工作中表現為政府掌控100個大型中央企業和2600個大型地方企業,其餘企業則採取租、包、賣等多種形式非國有化。政府抓大最新的體現是,國資委近期首次明確,國家要在軍工、電網電力、石油化工、電信、煤炭、民航和航運七大行業實行控股。政府抓大最突出的成效是,中國進入世界500強的企業由最初的僅2至3家,發展到目前的10多家,清一色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企業改革抓大放小,放小似乎比較容易理解,放小既可收縮戰線、改變國有經濟分佈過寬的狀況,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和效益,又有利於減輕社會震動,有助於漸進式改革的推進。因為畢竟國有中小企業普遍資本有機構成不高,大多集中在勞動密集的輕紡工業,生產經營過程的供、產、銷地域性較強,生產的社會化程度相對較低,改革的影響面比較小,且地方政府有較大的管理自主權,因此改起來也比較容易。而且在放小過程中扶小,形成小而專、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格局,無疑對改善資源的整體配置效率是有助益的。實踐證明,透過租、包、賣等形式對國有中小企業進行非國有化,儘管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操作不夠規範、部分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職工下崗失業增加甚至引發一些社會矛盾和衝突等問題,但國有企業中小企業的改革總體上還是成功的。有學者在2002年比較了634個國有企業民營化前後3年在盈利、產出、負債率、生產力等方面的差異後發現,這些企業民營化後在收益、實際銷售、生產力等方面確實有了提高。國資委主任李榮融2004年在迴應國資流失大討論時,明確表示,國有企業的數量在減少,但是資產的質量在提高,競爭能力在增強,經濟效益迅速提高。這可以說是我們多年努力工作、想追求的一個局面。李榮融提供的一組資料是,中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1998年是23.8萬戶,到2003年是15萬戶,減少了40%;職工人數,1998年是7804萬人,2003年是4311萬人,減少了40%;實現利潤,1998年是214億元,2003年是4951億元,增加了22倍;企業資產總額,1998年是14.9萬億元,2003年是19.7萬億元,增長了35%;國有企業淨資產,1998年為5.2萬億元,2003年為8.4萬億元,增長了60%;2003年國有資產收益率是5.9%。放小之所以成功,按照經濟學家張維迎的觀點,是因為既解決了企業制度中的激勵機制問題,也解決了企業制度中的經營者選擇機制問題。以上分析表明,國有企業改革放小不錯,放小容易,放小放出了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放出了市場競爭的局面,放出了效率和效益的改進,對國有企業的放小必須充分肯定。接下來的問題是,應該怎樣評價國有企業改革的抓大。  對於國有企業改革抓大的理由,歸納起來,一是要保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繼續讓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佔支配地位。這是所謂從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考慮。二是從提高產業集中度從而提高產業競爭力的角度考慮。產業集中度是指某一特定市場中少數幾個最大廠商(通常是前4位、5位、8位)所佔有的市場份額,它是反映市場寡佔程度的一個指標。許多專家學者對中國產業集中度進行過研究,結論似乎都是中國產業集中度太低影響了產業競爭力。這樣,“抓大”,著力培育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似乎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三是出於改革策略上的考慮,先抓住大的,放開搞活小的,似乎更有利於改革的推進。按照經濟學家呂政的分析,國有大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化程度高,對國民經濟全域性有較大的影響,在大企業就業的職工多,債權債務關係複雜,改起來難度比較大。先抓住大的,放開搞活小的,可以避免國有大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資產大量流失,以國有大企業作基礎的國家稅收來源能夠保持穩定增長,使政府有能力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國有企業改革抓大的理由或許還有一些,但根據筆者的理解,恐怕主要是以上三個方面。如何看待這些理由,怎樣評價國有企業改革抓大的效果,是需要進一步思考的。  先說第三個理由。如果說從減輕社會震動、推進改革順利進行的角度考慮,先抓住大的,放開搞活小的,從而為整體改革創造條件,接著再改大的,放開搞活大的,這一理由是恰當的,而且操作起來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說抓大不是抓住不放,抓大不是不改大,抓大是暫時的,是在為改大創造條件,抓大放小就只能是一種權宜之計,而不能作為長久之策。抓大放小就只能作為國企改革過程中一段時間要堅持的方針,而不能作為長期堅持的方針。  再看第二個理由,即從提高產業集中度、產業競爭力的角度考慮要抓大。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基於這種考慮而抓大,至少有兩個途徑。一是鼓勵和扶持非國有中小企業,讓非國有中小企業透過市場競爭和組織創新做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電子通訊、計算機、家用電器等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這些企業,像聯想、TCL、海爾、華為等,它們的出現既提高了其所在行業的市場集中度,也提高了中國在這些產業的競爭力。二是做大國有企業。對此,我們長期的做法是用行政的辦法,搞“拉郎配”,其結果是形成了一些“個頭”很大、效益很低的“泥足巨人”,甚至把原有的好企業也拖垮了。實踐已經反覆證明,透過政府主導、用行政的辦法做大國有企業,既達不到最佳化結構的目的,相反,還有可能由於強化行政控制,妨礙經濟改革的程序,使企業總體狀況惡化。因此,我們可以說,用行政的辦法抓大國有企業是不成功的。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國家也開始嘗試用市場的辦法來抓大,即依託經過初步改革、建立了現代公司制度的企業,透過在資本市場上轉讓股權或收購兼併等,實現對國有企業的戰略性重組。用這種方式抓大,湧現出了像康佳、華源這樣一些取得好成績的事例。實踐證明,以企業為主體,以資本為紐帶,透過市場機制形成的大公司、大企業,其效率與效益都是改進的,有很強的生命力。這樣抓大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它不僅改進了企業本身的效率與效益,而且對提高產業集中度,從而提高產業競爭力確實是有促進作用的。需要指出的是,用市場的辦法抓大國有企業,在中國取得的成效還只是初步的,諸如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力、電網、中國電信等大公司、大企業目前表現出的較高回報率,主要還是靠佔據壟斷地位而獲取壟斷利潤,其競爭力還需要市場和時間的檢驗。而且從世界各國經驗來看,從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中長期趨勢分析,要提高產業集中度,從而提高產業競爭力,最終恐怕主要還得靠非國有資本,靠非國有大公司、大企業。從這個意義上講,從動態的角度分析,國有企業改革的抓大恐怕也只能是一種過渡性措施,而不能作為長期堅持的方針。  最後分析第一個理由,也就是從保住國有經濟主導地位的角度抓大國有企業。主流的觀點是要使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領域佔支配地位。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國資委最近推出的《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把國家控股的行業明確為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和航運七大行業。其選取的標準是,“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產資源,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這樣的理由看起來無懈可擊,尤其是上升到意識形態高度,也讓許多人望而卻步、不再設問。但是本著學術自由、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想法,筆者以為這一理由仍然是值得進一步推敲的。早在1996年,筆者曾經在《經濟學訊息報》和《貴州日報》撰文,從發達國家及中國發達省份的實踐、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主義的本質四個方面,按照數量與質量相統一的一貫認識,就所有制結構調整,提出了“以公營經濟為基礎、民營經濟為主導”的理論主張,儘管該主張明顯與主流觀點不同,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評,但筆者至今仍認為,按照效率和公平標準判斷,以上主張仍然站得住腳,很難被推翻。最近讀了經濟學家許小年在《南方週末》發表的文章,該文從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對國家控股的七個行業進行解析,更加深和堅定了筆者的認識。按照許小年教授的觀點,上述國家控股的六項標準中,僅公共品具有嚴格的經濟學定義,其他均帶有主觀任意性。公共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通常存在的外部性,使得政府介入其供應理由相對充分。依此標準,除了電網、電信中的通訊物理網路、民航中的機場、航運中的港口、碼頭、航道等重大基礎設施具有公共品性質和外部性,政府可以介入其供應,並在供應效率優於民間資本時也可以控股外,其他行業的國家控股都缺乏充分的理由。界定政府職能的依據不是行業的名稱,也不是行業的技術屬性,更不是籠統的“國民經濟命脈”或“支柱產業”,而是產品和服務的特徵,是補充市場的不足。在市場經濟中,凡政府經營的都應該是微利或虧損的,凡賺錢的都應該交給市場,國有資產的經營目標不能也不應該是保值增值,而是實現政府的社會目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政府職能之間存在著根本性的衝突。許小年教授還利用2005年A股和部分H股上市公司的資料,計算了七大行業以及與之相關產業的毛利率,結果發現除了發電、石油加工和航空,其他行業毛利率均顯著高於一般認為是暴利的房地產業,後者2005年的毛利率為35.3%。資料說明,政府要麼進入了不該進入的市場仍然有效的行業,要麼資產增值的衝動已經超越克服市場失效的原有目標。從許小年教授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推論,多年來制約民間資本、非公有經濟進一步發展壯大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於政府以上述第一種理由所實行的壟斷。這種政府行業壟斷,對競爭及其效率無疑是有害的。據筆者所知,贊成以上看法的人並不只是“一小撮”,就在年初的地方“兩會”期間,許多代表和委員都對由政府推動的行業壟斷的弊端提出了嚴厲批評。這樣看來,抓大不能成為搞壟斷的理由,抓大不是不改大,抓大不是不放大,打破壟斷、放大應當是國有企業下一步改革的趨勢。  綜上所述,我們的看法是,不能把國有企業改革抓大放小的方針凝固化、長期化,抓大不應是抓住不放、抓住不改,目前抓大是為了今後放大、改大創造條件;放小也不是放手不管,放小以後還需扶小,使其有可能發展壯大。從這個意義上講,從中長期看,國有企業改革抓大放小,似乎應當改為放大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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