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63350106375
-
2 # 東言頻道
這個女孩是涉嫌犯罪的,她和人販子都一樣,都是人販子,只不過她販賣的是人販子。所以這個女孩正當防衛算不上,但為民除害,我看還是可以的。因為讓我們大快人心。
這個學生有幾個減輕處罰的理由,第一未成年人,第二,她面對的是罪犯。所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是合適的。一審被判三年,有點重,沒有考慮前因後果,以及積極意義。
這個人販子的問題在於太貪,這個女孩的問題在於太智慧,我甚至懷疑這個新聞的細節。 之前看過一個新聞,一個騙子把騙他的騙子給騙了。 這個新聞是,一個人販子把販賣她的人販子給賣了,都是黑色幽默。 我們的生活中太多這種幽默了。
高中女生劉慧外出遊玩,結果遇到女人販子。靈機一動的她透漏還有三名女同學想跟她一起工作,貪心的人販子想到拐賣四人牟利,結果被劉慧騙到自己家附近賣給了別人。法院一審判處人販子無期、劉慧3年刑期。二審改判劉慧免於處罰。
-
3 # 娛樂磚家的後院
不管怎麼樣,拐賣人口是重罪,一般來說都會被判刑。
事情是這樣的:一名未滿十八週歲的高中畢業女生拐賣了要拐賣她的人販子。一審被判了三年,二審免於處罰。
這個女生叫劉慧,高中畢業還未滿十八歲,她去城裡玩,準備回家的時候在車站被小偷把錢包偷了,這時一個漂亮的女人走到她身邊說順路可以送她回家。
那個女人就是人販子。後來當女人準備把劉慧賣掉的時候,劉慧察覺到了,她想了個辦法,把那個漂亮女人給賣了。之後就開開心心的回家了,回家之後報了警。
後來檢察院對這系列的案件提出公訴。因為這個女人專門拐賣婦女已經有五六個了,被判無期徒刑。
十八歲的少女劉慧也因為拐賣婦女罪被判三年,她父母不明白就找到了法院。法院說拐賣婦女兒童罪最多都要判五年,判三年算輕的了,劉慧的父母不服找了律師提起上訴,開庭的時候律師列出三條,一是劉慧犯罪時不滿十八週年犯罪的第二天才是她十八歲生日應該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二是她主觀惡意性不大,只是為了報復不是牟利,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現,幫助公安抓住四個人販子。
其實我認為這種情況是不應該判刑的,因為本身這個十八歲的女生就是受害者。她不過是因為聰明所以才逃脫而已,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恐怕她也難逃魔爪。
而且她也不是為了錢,她回來之後她就報案了,警察才能抓住真正的人販子,也算是戴罪立功了。所以法官判她三年並不覺得合理。
這也應該是正當防衛吧!
-
4 # 龍嘯九天令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
以前聽說過騙子騙人反被人騙的故事。
現在多了個人販子騙女孩去販賣反被女孩把人販子賣了!
可喜可賀呀!
下面大致介紹一下該案情:還在上高中女孩劉慧外出遊玩,結果遇到女性人販子。靈機一動的她騙人販子說還有三名女同學想跟她一起出去工作,貪心的人販子想到能拐賣四人賺大了,誰知劉慧把人販子領到老家給賣了!
從法律上講,這個女孩是犯法的!事實上她也成了人販子!畢竟賣了一個女人!如果當初人販子在她掌控下時她選捀的是讓警方介入,那就另當別論。
不過我希望該女孩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法律無情人有情,並且該女孩是先受到人販子欺騙在先!
最主要的是給全華人民製造了一個大笑話,我覺得成功消滅一個人販子國家應該給予一些獎勵的!
-
5 # 郭廣吉律師
案情經過:未滿18週歲的女生劉慧,去城裡玩,錢包被偷了;
“熱心”的劉梅要幫她買車票,並答應劉慧幫她找工作;
但劉梅說要先回家一趟,劉慧偷聽到了劉梅和別人的談話。原來劉梅是要以4000元的價格把自己賣了!
劉慧冷靜下來,告訴劉梅:我有三個好姐妹,她們也想出來工作。
劉梅就想賺三個人的錢,就一起去了劉慧家的鎮上;
一小時後,劉慧帶了一名中年男子回到招待所,她告訴劉梅:我朋友願意出去打工,但是你得和她們的父母溝通一下;
劉梅就和這名男子前往“劉慧的同學家”;
看著男子把劉梅領進家門,劉慧趕快逃回了自己家,父母和她隨後報警;
原來,劉慧以500元的價格,把劉梅賣給了這名中年男子。
這簡直是“無間道”之絕地反擊。
有網友說:人不販我、我不販人,人若販我、我就販人!
因為拐賣婦女,劉慧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劉慧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決定對劉慧進行批評教育,不再判刑。
不判刑是正確的,判三年是錯誤的!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比如:出於報復他人的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實施本罪的行為但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不一而足: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以幫助介紹物件、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
本案中的劉梅就屬於此類。
二、以欺騙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擺脫嫌疑人的控制,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
劉慧騙取劉梅的信任,以500元的價格,把劉梅給賣了出去。
表面看,劉慧的行為是符合中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特徵的,但是,劉慧這樣做的目的,不是為了賺取那500元錢,而是依此來擺脫劉梅的控制,劉慧逃跑後,馬上報警,這也可以佐證劉慧沒有犯罪的主觀意願,否則,她大可帶著500元回家,不再理這個事了。
有人說,劉慧出去後,完全可以報警,沒有必要找一個人來買劉梅。
這個質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要忘了兩個因素:劉梅會逃跑;劉慧才是一個未滿十八週歲的女孩兒。
法律不可能將防衛者的防衛細節規定出來,危及之下的防衛行為存在一定的瑕疵是正常的,法律考察的是行為的正當性。
劉慧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賣我,我也賣你”,是否屬於以報復他人的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本人認為不屬於此類情況。
劉慧騙劉梅及其後的報警行為,是一個行為的不同階段,不能將這一系列行為分割開,使之成為兩個獨立的行為。
你賣我,我也賣你,這屬於私力救濟,是先前被賣者獨立解決問題,他沒有尋求正當的合法的途徑。
而劉慧,在擺脫劉梅之後,馬上就報警了,她的一系列行為,是為了實現報警、達到自身安全的目的,不是將劉梅賣掉,要賺取利益,或者僅僅是為了賣掉劉梅對其實施報復。
從正當防衛的角度講,劉慧將劉梅賣掉以擺脫其控制,對劉梅造成的傷害程度並沒有超過劉梅要賣掉劉慧而給劉慧造成的危害程度,也就是說,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一個未滿十八週歲的女孩子,在知道自己被人販子拐賣之後,沒有因慌亂而喪失理智,採取了機智的保護自己的措施,我們不能再苛求她什麼了。
相對於中國堂堂的女大學生(1996年)、女碩士生(1988年)、女博士生(2005年)被拐賣、被強姦、被輪姦,對這位未成年的女孩子來說,這已經是很好的結局了。
法律對權益要保護,而不能造成二次傷害。
行為的正義性是法律所要保護的。你總不能說在女孩被害之後,再期待用法律重懲那些違法犯罪者吧,那也不是法律制定的目。
-
6 # 任律說法
對於這起案件很多人都是聞所未聞,覺得是瞎編亂造,但其實這確實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情經過:未滿18週歲的女生劉慧,去城裡玩,錢包被偷了;“熱心”的劉梅要幫她買車票,並答應劉慧幫她找工作,結果被劉梅以4000元的價格把自己賣了!並把自己關了起來。但是劉慧並沒有慌張,反而想出一個辦法,她告訴劉梅:我有三個好姐妹,她們也想出來工作。劉梅一想,再賺三個人的錢也不錯,就和她一起去了劉慧家的鎮上,劉慧趁機逃跑了。但是她並不甘心就此逃跑,又怕報警沒有證據,劉梅不承認,但是又想報復一下留她。於是劉慧在大街上找到了一個獨眼的男人,問他是否找到了老婆,男人說沒錢無法娶老婆,劉慧說沒錢娶,可以買呀,五六百塊錢就可以買一個,於是她就把劉梅介紹給了這個男人。這個男人就答應了,他告訴劉慧,只要她把人帶來就行,剩下的不用他管。一小時後,劉慧告訴劉梅:我朋友願意出去打工,但是你得和她們的父母溝通一下,你自己去跟他們說吧!於是劉慧就把劉梅帶到了這個男子的家。劉慧拿了500塊錢就走了。後來這個男子把劉梅強姦了,並且又將它賣給了另外一個男人李大拐。同時劉慧趕快逃回了自己家,父母和她隨後報警。這起案件法院最終的判決是這樣的:
劉梅專門從事拐賣婦女兒童,已經拐賣五六個了,被判無期徒刑;獨眼男人以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被判18年;李大拐收留被拐婦女,被判兩年。劉慧因拐賣婦女罪也被判了三年。但是劉慧的父母不服提出了上訴。
對於這起案件,我認為劉慧的這種行為不應當屬於正當防衛,所以法院的判決應當是合理的,但是因為劉慧的一些特殊因素導致法院最終免予刑事處罰。但是這並不代表劉慧的行為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的。只不過因為劉慧未滿18歲,另外,她的主觀惡意不大,她並不是真的想要販賣人口,只不過是想出於報復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她有重大立功的表現,因為透過她的報警,幫助公安機關又抓獲了多名人販子,所以綜合考慮,法院給予了免於刑事處罰的決定。但是大家一定要明白這只是免於刑事處罰,並不代表劉慧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所以面對這起特殊的案件,我們不得不要佩服,劉慧的冷靜,勇敢和智慧,但是對於劉慧的這種報復手段,我們還是不贊成的,因為這樣會讓自己冒很大的風險。當然對於這樣的手段,我想也不會有第二個人能夠想的出來,而且也不會經常有這樣天時地利人和的機會。
回覆列表
謝邀!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是一種報復行,雖然不提倡,而應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處理,但在複雜環境下,這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法律上會作出相應的預設,這同樣是一種”反殺”手法,然而,在不受到人身威脅時最好不要”反殺”,應該共同遵守法律,法律是每個公民應共同遵守的準則,但對於該18歲女子來說,她已受傷害,從情理上來說也不應該判刑,這種反制也是對該女子恰到好處的應有人身安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