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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誰又能放過誰

    如果是國企類事業單位,接收了你的檔案,甚至解決了戶口。那麼想違約,肯定是要交錢拿走自己的檔案的。如果是私企等,檔案和戶口不在公司這邊,三方對於學校只是為了統計就業率,公司這邊可不理會,直接走人就好了。一般有的學校就業處明確,有一次違約機會,學校一般是傾向於學生來處理就業問題的,可以和學校好好溝通看看。擴充套件資料《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協議解除 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倘若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辦理解約手續。步驟1、到原籤協議書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蓋單位公章)。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3、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參考資料就業協議―百度百科

  • 2 # 流浪006

    就業協議書已經簽了,按道理是應該三方共同遵守的,但是,如果畢業生有特殊情況,想要解約,只要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是可以辦理解約手續,並換另外的工作。

      就業協議書,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

      大學畢業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就業協議在先,簽訂勞動合同在後。但你也許並不明確這兩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確自己的責任與應當享有的權益:

      畢業生琳琳,寒假期間在某地就業市場與某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業蓋章進行簽證,隨後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畢辦蓋章同意。

      後來琳琳又參加某銀行組織的面試,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學校畢辦索要就業協議,畢業辦的老師解釋,因她已和某企業籤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籤協議,則應先承擔違約責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這樣對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還缺少真正的瞭解,因此不明確自己對所籤協議的用人單位負有何種的責任的情形在應屆大學畢業生求職者中確實存在。的確,畢業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那麼他們的共同之處與區別分別在哪裡呢?我們大致可以進行這樣的歸納: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就確立勞動關係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相通的,可以這樣認為,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準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們的相同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合同的性質一致。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這類勞動者,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勞動者,在培養、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從確立勞動關係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一致的。

      (2) 主體的意思表達一致。簽訂就業協議的雙方在表達主觀願望,意思表示真實、無強制脅迫方面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而雙方的主觀意思表達所處的狀態完全一致。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指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

      (1) 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佈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因目前無《就業法》,也無國務院頒佈的有關畢業生就業方面的法規,因此只能適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 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行為,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業協議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和簽證機關(人事部門)介入。

      簡單地說,兩者的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法律力度較大,不管是權利還是義務,一旦簽訂,就必須遵守,一旦有違約現象,必須付出應負的責任。而協議帶有雙方協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違約,後果比合同要輕一些。

      如果是國企類事業單位,接收了你的檔案,甚至解決了戶口。那麼想違約,肯定是要交錢拿走自己的檔案的。

      如果是私企等,檔案和戶口不在公司這邊,三方對於學校只是為了統計就業率,公司這邊可不理會,直接走人就好了。

      一般有的學校就業處明確,有一次違約機會,學校一般是傾向於學生來處理就業問題的,可以和學校好好溝通看看。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倘若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辦理解約手續。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就業協議書已經簽了,按道理是應該三方共同遵守的,但是,如果畢業生有特殊情況,想要解約,只要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是可以辦理解約手續,並換另外的工作。

      就業協議書,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

      如果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解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解約手續。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解約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就業協議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資訊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絡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資訊。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2.違約的話,如果協議約定由違約金,必須繳納,如果沒有約定,就不用繳納。

      4.如果用人單位不放你走,不用去理它。因為你不需要一份新的就業協議,所以即使他們不放你,你也不用他們開違約證明。所以沒什麼損失。

      1.作決定前你一定要想清楚,因為得確實有風險的。萬一再考不上,工作相當難找。而你現在已經有工作了,還是比較幸運的。

      2.研究生工作現在也不是很好找。不過很確定的是,絕對比本科生容易。而且現在學歷高層次化是有目共睹的,所以,讀研是不錯的選擇。

      3.現在考研的人越來越多,競爭越來越激烈,如果邊工作邊複習,可能風險更大。

      知道合夥人人力資源行家採納數:924獲贊數:10721大連海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從事公務員管理工作8年,大連市組織工作優秀調研員,大連市公務員面試考官。向TA提問展開全部就業協議書已經簽了,按道理是應該三方共同遵守的,但是,如果畢業生有特殊情況,想要解約,只要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是可以辦理解約手續,並換另外的工作。

      就業協議書,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

      如果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解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解約手續。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解約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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