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落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理念,從根本上消除民爆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按照《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廳安全〔2020〕26號)浙江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20年5月至2022年在全市民爆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透過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到2022年底,健全和完善從根本上消除全市民爆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任體系、制度成果、管理辦法、工作機制和預防控制體系。民爆物品銷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成率100%,銷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達標率100%,民爆物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率100%,民爆物品經營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2020年底前)。根據《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要求,落實市、縣級民爆經營監管責任體系,建立逐級督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在做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時一併實施檢查,屬地主管單位切實履行好安全監管職責。
(二)嚴格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2022年底前)。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要求,嚴格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落實安全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安全責任,逐級落實經營企業、班組、崗位安全管控責任,全員100%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三)嚴格安全監管工作(2020年底)。要根據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銷售許可監管,嚴格許可條件核查和資料審查,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給予上報許可。
(四)嚴格安全風險管控(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經營企業應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WJ/T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辨識》(WJ/T9093)等標準辨識風險點,判定風險等級,形成本企業風險點統計清單,經縣區監管單位稽核報市主管部門,再由市主管部門稽核後報送至省國防科工辦。二是應對安全風險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實施嚴格管控,達到監測、預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風險的目的,實現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夯實民爆安全事故預防基礎。三是應在重點區域和場所醒目位置佈設警示告知標牌。與民爆物品銷售活動直接相關的獨立工房、獨立庫房、獨立裝置、作業場所均應列為獨立的風險點管理,明確告知主要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應急措施和警示標識等。
(五)嚴格隱患排查治理(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物品銷售企業要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等重點環節的程式、方法和工作標準,推動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治理。二是及時落實隱患治理。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落實責任、分類管理,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三是切實做好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日常檢查。民爆專業運輸車輛必須要符合《民用爆炸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WJ9073—2012)規定,具有防盜、防火、防靜電、防撞擊、防電火花、隔熱保溫、影片監視等安全功能情況,堅決做到車輛不“帶病”上路,司押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四是2021年底前,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各級主管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治理整改資料,應及時向民爆行業主管單位報告,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定期公示,接受工會組織和廣大員工監督。
(六)嚴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考核(2022年底前)。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大綱》等要求,嚴格落實規定的培訓內容、時間和考核標準,開展民爆物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按要求完善資料檔案,做到一人一檔,確保從業人員培訓率達到100%。
(七)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2022年底前)。進一步加強民爆銷售企業安全生產規範化管理,推進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管理;推進安全風險自辨自控、安全隱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操作行為、裝置設施和作業環境規範化,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銷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應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
(八)嚴格安全防範工作(2020年底前)。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危險作業場所監控系統設定要求》(WJ9065-2010)、《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要求》(GA837-2009)對安全防範的技術要求與管理要求,對安防設施進行核查,確保技防設施符合要求。以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活動等重要敏感時段為重點,結合季節性事故災害特點,加強人、機、料、運、儲、購、銷等全要素管控,及時發現並治理存在的問題隱患,做好雷、電、火、汛、災、盜、搶等全方位防範,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和涉爆案件。
(九)嚴格消防安全防範(2020年底前)。一是各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對標《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2018)要求,嚴格消防儲備水量設計計算、消火栓設定、消防水槍水帶配備、消防水位控制及報警設施設定、消防補水時間、滅火器配備。二是危險品總倉庫區應嚴格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定、消防用水量設定、裝置用泵設定、移動式滅火器材設定。三是加強外部環境管理,保證防火隔離帶符合距離要求。四是突出民爆行業特點,做好季節性消防安全工作,加強消防應急演練,提升防火滅火能力。
(十)嚴格應急預案體系建設(2020年底前)。根據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縣級行業主管單位和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急體系。縣區民爆經營行業主管單位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市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抄市應急管理局,報省國防科工辦。督促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認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一)嚴格對標提升本質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圍繞民爆物品銷售企業儲存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治理,到2022年底,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率達到100%,全面提升全省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三、進度安排
從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7月)。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對照此次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時限要求,制定本單位、本企業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細化目標任務,明確時間節點,落實工作責任,對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作出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2022年底)。各縣民爆監管單位、銷售企業要深入開展自查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要求,企業報送當地縣區主管單位。縣區民爆經營主管單位報市商務局。各單位、企業要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加快推進實施。
(三)督查整改(2022年底前)。行業監管單位要在企業自查基礎上,組織開展督查和驗收。每年年底前,各行業監管單位要對所轄區域內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逐項進行驗收。2022年9月至12月,對縣級民爆經營監管單位和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覆蓋驗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業監管單位、銷售企業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抓安全,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認真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把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放在首位,強化組織實施,帶動商貿流通行業安全發展,推動三年行動有力有序開展。
(二)強化督查整改。加大督查力度,配合做好相關執法檢查。對不開展專項行動、重大工作、規定活動,相關材料不報送或報送不及時、不主動的,對企業主管及部門主管約談,並作為遲緩許可證審批的依據。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或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下發整改通知書並報省國防科工辦備案,該關停的堅決關停,絕不姑息遷就。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區民爆監管單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深入分析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後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規標準、政策措施層面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具體制度,逐項推動落實,實現規範化管理,形成長效機制,切實推進行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縣區民爆物品監管單位、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掃描件)於2020年7月15日前報送市商務局商貿處,每年12月5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重要資訊及時報送。
認真貫徹落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理念,從根本上消除民爆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按照《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廳安全〔2020〕26號)浙江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20年5月至2022年在全市民爆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透過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到2022年底,健全和完善從根本上消除全市民爆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任體系、制度成果、管理辦法、工作機制和預防控制體系。民爆物品銷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成率100%,銷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達標率100%,民爆物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率100%,民爆物品經營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2020年底前)。根據《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要求,落實市、縣級民爆經營監管責任體系,建立逐級督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在做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時一併實施檢查,屬地主管單位切實履行好安全監管職責。
(二)嚴格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2022年底前)。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要求,嚴格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落實安全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安全責任,逐級落實經營企業、班組、崗位安全管控責任,全員100%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三)嚴格安全監管工作(2020年底)。要根據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銷售許可監管,嚴格許可條件核查和資料審查,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給予上報許可。
(四)嚴格安全風險管控(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經營企業應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WJ/T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辨識》(WJ/T9093)等標準辨識風險點,判定風險等級,形成本企業風險點統計清單,經縣區監管單位稽核報市主管部門,再由市主管部門稽核後報送至省國防科工辦。二是應對安全風險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實施嚴格管控,達到監測、預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風險的目的,實現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夯實民爆安全事故預防基礎。三是應在重點區域和場所醒目位置佈設警示告知標牌。與民爆物品銷售活動直接相關的獨立工房、獨立庫房、獨立裝置、作業場所均應列為獨立的風險點管理,明確告知主要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應急措施和警示標識等。
(五)嚴格隱患排查治理(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物品銷售企業要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等重點環節的程式、方法和工作標準,推動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治理。二是及時落實隱患治理。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落實責任、分類管理,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三是切實做好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日常檢查。民爆專業運輸車輛必須要符合《民用爆炸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WJ9073—2012)規定,具有防盜、防火、防靜電、防撞擊、防電火花、隔熱保溫、影片監視等安全功能情況,堅決做到車輛不“帶病”上路,司押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四是2021年底前,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各級主管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治理整改資料,應及時向民爆行業主管單位報告,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定期公示,接受工會組織和廣大員工監督。
(六)嚴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考核(2022年底前)。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大綱》等要求,嚴格落實規定的培訓內容、時間和考核標準,開展民爆物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按要求完善資料檔案,做到一人一檔,確保從業人員培訓率達到100%。
(七)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2022年底前)。進一步加強民爆銷售企業安全生產規範化管理,推進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管理;推進安全風險自辨自控、安全隱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操作行為、裝置設施和作業環境規範化,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銷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應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
(八)嚴格安全防範工作(2020年底前)。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危險作業場所監控系統設定要求》(WJ9065-2010)、《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要求》(GA837-2009)對安全防範的技術要求與管理要求,對安防設施進行核查,確保技防設施符合要求。以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活動等重要敏感時段為重點,結合季節性事故災害特點,加強人、機、料、運、儲、購、銷等全要素管控,及時發現並治理存在的問題隱患,做好雷、電、火、汛、災、盜、搶等全方位防範,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和涉爆案件。
(九)嚴格消防安全防範(2020年底前)。一是各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對標《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2018)要求,嚴格消防儲備水量設計計算、消火栓設定、消防水槍水帶配備、消防水位控制及報警設施設定、消防補水時間、滅火器配備。二是危險品總倉庫區應嚴格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定、消防用水量設定、裝置用泵設定、移動式滅火器材設定。三是加強外部環境管理,保證防火隔離帶符合距離要求。四是突出民爆行業特點,做好季節性消防安全工作,加強消防應急演練,提升防火滅火能力。
(十)嚴格應急預案體系建設(2020年底前)。根據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縣級行業主管單位和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應急體系。縣區民爆經營行業主管單位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市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抄市應急管理局,報省國防科工辦。督促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認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一)嚴格對標提升本質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圍繞民爆物品銷售企業儲存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治理,到2022年底,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率達到100%,全面提升全省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三、進度安排
從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7月)。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對照此次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時限要求,制定本單位、本企業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細化目標任務,明確時間節點,落實工作責任,對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作出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2022年底)。各縣民爆監管單位、銷售企業要深入開展自查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要求,企業報送當地縣區主管單位。縣區民爆經營主管單位報市商務局。各單位、企業要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加快推進實施。
(三)督查整改(2022年底前)。行業監管單位要在企業自查基礎上,組織開展督查和驗收。每年年底前,各行業監管單位要對所轄區域內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逐項進行驗收。2022年9月至12月,對縣級民爆經營監管單位和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覆蓋驗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業監管單位、銷售企業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抓安全,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認真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把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放在首位,強化組織實施,帶動商貿流通行業安全發展,推動三年行動有力有序開展。
(二)強化督查整改。加大督查力度,配合做好相關執法檢查。對不開展專項行動、重大工作、規定活動,相關材料不報送或報送不及時、不主動的,對企業主管及部門主管約談,並作為遲緩許可證審批的依據。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民爆物品銷售企業,或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下發整改通知書並報省國防科工辦備案,該關停的堅決關停,絕不姑息遷就。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區民爆監管單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深入分析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後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規標準、政策措施層面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具體制度,逐項推動落實,實現規範化管理,形成長效機制,切實推進行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縣區民爆物品監管單位、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掃描件)於2020年7月15日前報送市商務局商貿處,每年12月5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重要資訊及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