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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年史學家

    開中法是一個關於經濟方面的政策,其主要的目也是為了明代的經濟發展。不過就這一政策本身而言,其實是為了解決明初邊地軍糧不足問題而採取的一項經濟措施,因為在明初之際,邊境地區仍舊有大量的軍事駐兵,但是政府方面的運輸力量又相對較為有限,這時候透過民間力量來補給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渠道。

    政府利用食鹽國家專賣制度,即以鹽政來補充邊政。規定鹽商運鹽到邊地充實軍糧,可以換取政府的鹽引,然後持鹽引到指定的鹽場領鹽,再到指定的地區販賣,是為開中。不過開中法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也發生過兩次變化,即由開中輸米向開中奈米的轉變。開中輸米,在實質上其實是由官府方面來提供米,利用的只是商戶們的運輸實力,之後提供給他們和運力等價的鹽引。而開中奈米則不同,需要商人們自己收購米來供給糧食的需要,將之送到各個糧倉,只有這樣才能得到相對應的鹽引。

    可以說這項政策在初期還是有比較多的好處的,官府方面免去了運糧的苦惱問題,而商人方面則得到了鹽交易的許可權。此外,這也給邊地流民的安置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方式,解決了官府方面的一大難題。不過到了後期,商人們的經營方式也有了變化。即商人們為免去運糧的費用,便在邊地僱人屯田,就地徵糧,換取鹽引,此法對供應軍糧,開墾邊地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 2 # 桃花石雜談

    鹽業在中國古代的重要地位

    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離不開鹽,鹽是一種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而且鹽還是中國古代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中國在漢武帝時代開始,就實行了食鹽的官方專賣制度。但說是官方專賣,其實多數時候官方只是從事批發業務,還是把食鹽批發給鹽商,再由鹽商賣給個人。

    鹽業專賣是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一種制度

    在明代,因為北方的邊患尤其嚴重,所以政府在北疆設定了九個軍鎮,佈置了至少數十萬軍隊,但大量軍隊的後勤補給是個嚴重的問題,讓明朝政府非常頭疼。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明廷推出了開中法制度。即鹽商不得再以貨幣購買食鹽,要獲得食鹽經營權,必需要透過為邊塞軍隊運輸糧食來換取。簡單地說就是為政府解決問題,換取食鹽特許經營權。

    開中法是明朝為邊軍提供糧食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為明朝軍隊主要防範的是蒙古各部的侵擾,因此駐軍也主要沿長城佈防。這種駐軍分佈特點,就使長城沿線的商人們擁有了從事鹽業生意得天獨厚的優勢,也因此造就了晉商的崛起。可以說如果沒有開中法,就沒有在中國保持了幾百年的晉商群體的發展壯大。

    開中法的廢除與明朝的滅亡

    應該說明朝能夠在二百多年的時間裡成功地防禦蒙古各部對中原的反撲,保證了邊境的基本穩定,開中法的實施是功不可沒的。但到明朝中葉以後,由於政治的腐敗,各種皇親國戚和高官見鹽業生意能夠獲取暴利,紛紛透過各種途徑繞過開中法獲取專營鹽業的憑證鹽引,甚至又退回只要用錢就可以購買鹽引的折色法,使開中法逐漸形同虛設。到公元1568年(明穆宗隆慶二年),明廷乾脆改革了開中法,允許各種商人自己花錢在邊塞附近屯田,為邊關軍隊提供糧食,稱為屯田開中。

    透過開中法為邊關將士供糧成了晉商崛起的直接誘因

    但這種方式還是因為各種腐敗,並沒有收到太好的效果。相反卻因為把晉商的財路斷了,導致晉商群體中的許多人轉而從事非法走私活動。後金崛起後,受到威脅的明朝政府曾一度嘗試對後金進行經濟禁運,禁止向其輸送鐵器、糧食和布匹等戰略物資。但許多晉商卻以張家口為基地,向後金走私這些物資,甚至向其輸送情報,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明朝的滅亡。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開中法的興衰也成為了明朝邊關防務及至明朝國運興衰的一個晴雨表。

  • 3 # 司馬牛腩

    開中法既是邊政又是鹽政,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開中法其實是開中折色制,狹義的則是開中法,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開中制貫穿有明一代。

    如要給開中法下一個定義的話,就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 ,謂之開中”。(《明史·食貨志》)

    說開中制是鹽政,因為其為古代中國鹽鐵專營制度的一部分,因襲宋代的折中法又有所區別,而其中的鹽引則是元代就有;

    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中鹽例”,規定五石糧食可向朝廷換取二百斤的鹽引,開明代開中法之先河。明代早期的開中制是商人運送糧食到邊關,政府以鹽引換糧食,商人憑鹽引再到產鹽區換取食鹽販賣,原本只限於糧食,後來逐漸放開不限於糧食,布料、銀兩、馬匹等皆可換取鹽引,但是無論如何必須以實物兌換鹽引。就實際效果而言解決了邊關物資不足,運費高昂的問題。這也是開中法與前代以貨幣換鹽引之區別所在。隨著執行,開中法的弊端逐漸顯現,為了應對弊端,弘治年間改行折色制,也就是改實物換取鹽引為以貨幣換取鹽引,但是開中制並未廢除,因此此後稱為開中折色制,是為廣義的開中制。

    對於商人來講,早期的以實物換鹽引的開中制,無疑有利於靠近邊關的商人,因為離邊關越近運費越發低廉,甚至開始有商人直接開發邊關土地,進一步降低運費,這無疑促進了邊關開發,這種政策也是晉商崛起的制度基礎;而後期改為以貨幣換鹽引,則更加有利於徽商,制定折色制的制定者就是淮安人。

    就其執行而言,開中法分為報中﹑守支﹑市易。所謂報中相對於開中而言,所謂開中類似於政府招標,而與之對應的,報中則是商人投標。中標商人交糧後(或其他實物,以及後來折色制的銀兩)憑領取的鹽引到各地鹽場守候支取鹽,謂之守支。接下來自然是上市交易也就是市易。

    以上。

  • 4 # 微百科noland

    為了鼓勵商人運糧到邊塞,明朝政府決定仿照宋元時期的“入慄中鹽法”給予其販鹽的權利,又稱為“開中法”。明朝初年,邊防受到來自蒙元的威脅,開中法實施的流程大致是明朝讓商販運送糧食等軍需物資到邊關地區,換得鹽引,再將其賣到其他地區。

    這樣的好處有兩點∶一是資金流轉環節被大大節省,由鹽商直接送達邊關,節省了人力物力資源,為政府省下很多麻煩。二是對國家邊防做出了積極貢獻,後來廣泛用於救災賑災等應急領域,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弊端同時存在。一是商人的行為是趨利的,當商人覺得不划算時,就會退出官鹽的經銷領域,導致開中法被迫中斷,給邊疆軍糧等後勤保障帶來隱患。二是降低了鹽官的地位,鹽是古代王朝主要財政收入來源之一。鹽政機構承擔著向中央繳稅和地方鹽務管理的雙重職能,隨著開中法實施,商人參與販鹽,削弱了鹽官的職能,使之成為一個單純的管理機構,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財政收入的轉化。

    開中法的實施在早期時利大於弊的,隨著問題越來越多,最後這一政策也走到了盡頭!

  • 5 # 楚邾

    食鹽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品,在傳統社會,因為食鹽的特殊地位,專制集權的國家權力以獨佔的形式,取代民間商人在食鹽市場中的地位,故歷代王朝都極為重視鹽政。明初實行開中法,以鹽課與商人交換軍需,以鹽政輔助邊政。

    開中法採取“官督商運商銷”:最初是由商人運送糧草到邊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交納糧草後,領取支給食鹽的憑證——鹽引,前往指定的鹽場取鹽,再運往指定地區銷售。之所以實行開中法,是因為當時實行的戶口食鹽法並不能滿足距離鹽場較遠地區的食鹽需求。

    開中法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北宋的“折中法”(也稱“變引法”)。北宋初期,於北方邊境屯重兵防備遼、西夏,為解決北部邊防的軍需供應,宋廷令商人運送糧草到邊區,實行“折中法”,以鹽與商人交換糧草。商人將糧草運送到邊區之後,政府按規定比例發給“交引”,作為支給商人食鹽的憑證,商人攜帶“交引”前往鹽區支鹽,然後再銷往各地。元代邊患遠不如宋代,“折中法”遂成為一種賑災的輔助手段,即在災荒時期,令商人“入粟中鹽”,其方法與宋代大致相同。

    明初,北部邊防仍面臨威脅,永樂遷都北京之後,雖以“天子守國門”,但蒙古勢力仍然不時騷擾,所以北部邊防依然是明廷的重點,不斷增強守備力量,而後勤軍需供給就成為朝廷必須考慮的問題。洪武時期,曾試圖推行屯兵制,“且耕且戰”,但是一方面北方受自然條件等限制,糧食產量極難保證,另一方面,戰士長時間作戰,也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耕種。所以如何運輸糧草就成了朝廷必須考慮的問題,故在這種情況下,商人就再一次進入統治者的視野。所以開中法再一次得到實行,並且不限於北部邊防,南部如四川、雲南、福建等地也逐步實行開中法。

    最初,開中法內容僅納糧中鹽,此後逐步推廣為納鈔、納馬、納草、納鐵等,但最主要的還是納糧、納馬和納草三類。

  • 6 # 季我努學社

    開中法是明代為了鼓勵商人運輸糧食到邊塞,實行的以糧食換取鹽引,給予商人販賣食鹽資格的制度。具體步驟是商人將糧食運往政府指定的邊塞地區,用糧食換取鹽引,然後去政府指定的鹽場換取食鹽,再運往政府指定的地方進行銷售。這一過程因為操作繁瑣,所以帶來的利弊一直都飽受爭議。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開中法鼓勵商人運糧到邊塞,這一做法帶來的直接效果就是為邊塞提供了充足的糧食供應,緩解了之前糧草緊缺的狀態,有利於邊防穩定。同時,將食鹽的販賣資格下放,促成了食鹽的商品貿易,貿易的產生既調動了商人的積極性,也因為食鹽稅收給政府帶來了利潤。但是,正如前面所說的,這一過程操縱繁瑣,也帶來了很大的弊端。

    (明代食鹽專賣)

    首先,我們直接看到商人要想最終透過販賣食鹽獲利,需要經過幾個步驟,漫長的週期使得商人需要投入的成本較多,因此,很多成本少的商人無力參與經營,只有富人才能夠長期投入經營,這也導致了食鹽經營的不平衡和壟斷現象。同時,由於販賣食鹽利潤較大,意欲壟斷食鹽販賣的鹽商就會勾結政府官員,政府官員本身也想要從中牟利,這樣就導致了官商勾結、滋生腐敗。

    (邊境貿易)

    其次,政府機構地位下降。開中法實施前,鹽官需要全權負責食鹽的徵收、運輸、販賣工作,因而職能明顯。但是隨著食鹽販賣資格的下放,食鹽的運輸、販賣環節由商人承擔,鹽官只需要負責管理,所以導致了鹽官實權被削弱。

    第三,鹽場工人收入受到影響。開中法實施前,鹽場工人的收入跟政府的鹽課轉化相關聯,開中法實施後,鹽課的徵收與食鹽販賣分別由政府和鹽商負責,這就導致鹽課轉化過程多了一個環節,對鹽課徵收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了鹽場工人的收入。

    綜上所述,整體來看,開中法實施前期的確起到了補充邊塞糧食的作用,但是後期隨著鹽商的壟斷,其弊端越來越凸顯,以致後來不得不進行改革。

    (張居正)

    參考文獻:

    孫晉浩,《開中法的實施及影響》,《晉陽學刊》,1999年7月

    謝祺,《明代四川食鹽“開中法”的實績及其折銀原因研究》,《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10月

    於卓,《淺析明代初期經濟制度之開中法的實施及影響》,《商業經濟》,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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