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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韓夏愛閱讀

    春秋時代,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姪(zhí)(兄弟之女)娣(dì)(妹妹)隨嫁,此外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送女兒陪嫁,亦各以姪娣相從,這統稱為“媵(yìng)”。嫡夫人是正妻,媵是非正妻。媵的地位和妾不同。妾被認為是賤妾,是嬖(bì)人,而媵的身份還是比較尊貴的。戰國時代就沒有媵的制度了。

    依最近在看王力先生的《中國古代文化常識》,正好看到了相關章節。兩端信用文字,也出於此書。

    據上面一段文字,我們可以知道一點,就是妾的地位是卑賤的,與妻的地位是差距很大的。

    而當妻妾有了孩子以後呢?孩子的地位也是有差距的。

    正妻才為嫡妻,嫡妻生的孩子才叫嫡子,妾生的兒子叫庶子。哪怕妾先有兒子,只要妻有兒子,妻的兒子還是嫡長子。妻生的長子為嫡,其餘為眾子。嫡庶之分關係到承襲制度的問題,因為只有嫡長子才有承襲權。

    而在服喪是也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別甚嚴。庶子為嫡母服喪三年(明代以後,庶子為自己的母親也服喪三年),但是嫡子不為庶母服喪,後來改為期年喪。長子長孫在服喪中很重要。在喪制中有所謂“承重孫”,就是由於嫡長子已死,應由嫡長子的兒子承擔喪祭(和宗廟)的重任。又有所謂“承重曾孫”,承重孫或承重曾孫在訃(fù)聞(訃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古代宗法制度等級制度森嚴,所以《知否》中的嫡庶有別也是真的。

  • 2 # 木易先生

    先放結論:知否這部劇中只是展現出了部分,實際的比這更嚴重但是中國古代的嫡庶之分論嚴重程度遠遠比不上男女之別!!

    因為知否劇版的設定在宋代,我們就以宋代為例,先來看一下當時家庭的子女構成情況。

    1. 宋代家庭子女構成

    一般而言,傳統社會的家庭子女大致分為嫡生子和庶子。庶子又根據生母的身份分為妾生子、婢生子以及外宅子。

    嫡生子就是正妻所生的子女。嫡子尤其是嫡長子,在承襲爵位、 繼承財產等方面都比其他子女享受的權利多。

    庶子主要是因母親的身份地位,影響著他們的家庭地位。比如說立嗣這件事,正妻是有立嗣權的,即使沒有子女,也是可以選擇由誰來繼承夫家的財產。但是妾就沒有這個權利了,所以即使家裡只有妾氏所生的子女,由誰來繼承財產,也要聽正妻和家族其他男性成員的。這樣看的話庶子就吃虧了。由於嫡庶之間的這種關係,兄弟之間經常因為財產繼承發生糾紛。

    庶子一般也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家裡養著的,不管是妾生的,還是婢女生的,只要是生母和孩子都養在家裡,就算是這個大家庭的一部分,是被法律和習俗所承認的。另一種外宅子,生母和孩子都養在外面,沒有入本家的戶籍,這種相當於私生子,就沒有那麼名正言順了。這兩類庶子的繼承權是不一樣的。

    上面幾種都是親生的。還有一種情況叫做繼子。繼子又分為立繼子和命繼子。比如說這家沒有兒子,為了不至於絕戶,老兩口在生前收了個養子,這種叫立繼子。生前來不及的,去世後由家族或者官府指定一個繼承人,這種叫做命繼子。繼子享有法定的繼承權,但是跟親生子女相比,會有一些差異。尤其是跟親生女兒之間,經常因為分家的事鬧矛盾。

    2. 嫡庶之分

    中國歷史上的大趨勢是,嫡庶之分唐宋之前明顯,之後日益弱化。社會地位越高的家庭,嫡庶之分會更明顯一些。以宋代為例,法律規定,庶子享受與嫡子同樣的繼承權,但外宅子不算數。就是說,養在自己家裡的嫡子女和庶子女,權利基本相同,不管生母是婢是妾,但是養在外宅的子女,沒入本家戶籍的,一般是不具有財產繼承權的。比如顧廷燁和曼孃的兩個孩子,在法律上沒有繼承家產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上,遺囑繼承是要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就是說如果顧廷燁臨死前執意要把家產分給這倆孩子,盛明蘭也沒有辦法阻止。當然在社會輿論上,還是會覺得顧廷燁這樣做是不對的。

    3. 男女之別

    中國古代的繼承分為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身份繼承比如承襲爵位,是兒子們的專利,基本上跟女子沒有關係。

    比如宋代規定:“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孫。”(《宋史·卷二四四》)

    圖片出處: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B%A1%E5%BA%B6

    (感謝知友 @李牧根 的指正,維基這個圖說的不是很清楚。請大家以文字為準。)

    可見宋朝時兒子們“繼承大統”的順序一般是:嫡長子、嫡長孫、嫡幼子、庶子、嫡幼孫、庶孫。從順序上看,庶子是要排在嫡幼孫前面的。但這種事顯然不是一般老百姓要操心的。

    女子就簡單多了,只有財產繼承的權利。歷史上這個權利也有一個變化。從先秦到唐代基本上是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唐代女子繼承權寫進了成文法,除了嫁妝,對孃家的財產也有繼承權。宋代女子地位最高,尤其是南宋時的江南地區,家產分配上基本上存在“男女平等,或者近乎平等”的原則。唐宋之後,女性的地位開始下降,到明清時期,除了一點嫁妝,根本談不上財產繼承的權利。

    這裡我們還是以宋代為例。宋代女子對孃家財產的繼承權,主要取決於女子與孃家的親疏關係,以及孃家有無兄弟,跟是嫡是庶的關係就不大了。比如說如果明蘭還未出嫁,她父母(大娘子)就去世了,那麼她能分到更多的家產,如果她已經出嫁了,能分到的家產會少一些,但是也不會不給她。另外如果明蘭家裡沒有兄弟,那麼作為庶女她甚至可以繼承全部家產,如果有兄弟,即使她是嫡女,分到的可能也會少一些,按照法律規定,能分到的一般是他兄弟所獲得家產的一半。

    4. 一起來吃瓜

    首先養在外邊的庶子是最沒地位的。

    范仲淹辦義莊救濟族人,規定 “取外姓以為己子” 也就是過繼來的孩子,“在外不檢生子” 也就是外宅子,這兩類人不屬於族人的範圍,不享受救濟。而正式聘娶的妾所生的兒子有享受救濟的權利。我們要知道範仲淹自己也曾經隨母改嫁,後來出人頭地了,才向皇帝打報告,認祖歸宗把姓改回來的。不知道他訂這個條文的時候會不會想起自己的身世。

    外宅子要想翻身,除非有遺囑。

    南宋的時候有個富翁,跟自己的婢女有了孩子,怕妻子嫉妒,就把婢女嫁了出去。後來生了男孩,富翁每年都給撫養費。等富翁去世了,婢女讓小兒子認祖歸宗,富翁的老婆不樂意,但是大兒子受了父親臨終的囑託,據理力爭,這才讓小兒子進了家門。

    遺囑雖好,但是得便宜賣乖就是你智商不夠了

    鄭員外有兩個親生女兒,一個養子。鄭員外死時立有遺囑,把家產的1/20分給兩個女兒,剩下的家產由養子繼承。養子不服,上了法院。法官一聽就怒了,說你腦子秀逗了吧,按法律規定你是養子,只能跟人家兩個親閨女各分一半家產,鄭員外對你簡直仁至義盡了你還這麼貪,我要是按法律判,姐倆分的家產還要多!最後這位法官遏制住了懲罰這貨的衝動,秉公執法,按照原遺囑做了判決。也是這位鄭員外太有錢了,兩個女兒即使才得了家產的1/20,也足以從此過上幸福的生活。

    家裡養的庶子,繼承權是受到保護的。

    宋代潭州有一個老太太,精神不正常,找到知州王罕上訪。原來這個老太太是大老婆,沒有孩子。丈夫死了,小老婆仗著有兒子,把大老婆趕出家門,還霸佔了家財。老太太屢次上訪都沒人主持正義。王罕懲治了這個惡毒的小老婆,把家產判給了老太太,但是沒有按照老太太的意思,剝奪妾子的繼承權。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來,當時社會風氣確實看不起庶子,但是人家大宋是法制社會啊,講究的是嫡庶平權,這是政治正確啊,所以還不得不認可庶子的權利。

    庶女還是有點吃虧。

    高五一死後無子,只有一個與婢女阿沈私通所生的女兒公孫。官府指定把高五一的親侄子過繼給高五一。分田產的時候,親侄子得了3/4,親閨女得了1/4。親閨女當時才1歲,田產由生母阿沈保管,每年分一些租米。後來阿沈帶著公孫改嫁,九年沒有收到租米。阿沈去告官,法院判定親侄子全額補足所欠的租米,以後這部分田產由阿沈親自管理,高家無權干涉。

    宋代法律中沒有規定嫡女和庶女在繼承上有什麼區別。按規定公孫應該獲得家產的3/4,過繼來的親侄子獲得家產的1/4,但官府沒有這麼判,可能一是考慮到了公孫的庶女身份,另外一方面,阿沈已經帶著公孫改嫁,這樣判也是為了保護高家的利益,使高家的財產不至於落到外姓人手中。

    所以宋代女性地位雖高,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規定女性的繼承權,客觀上保護了孤女寡婦等弱勢群體,但也並不是像我們今天想象的那樣,從男女平權的角度考慮的,而是從保護孃家兄弟既得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這擺明了就是在說,大小姐您拿點錢趕快走吧,可別讓孃家人過不下去。

    宋朝有本書叫做《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面收了許多有意思的官府判決書,多少反映了當時人對嫡庶之分和男女之別的看法,有一段是這麼說的:

    北宋時,劉家有三個兄弟,一個是嫡母所生,另兩個是妾母所生,因為分家鬧矛盾,上了公堂。官府判定:雖然嫡庶有別,但是你們都是一家人啊。庶子既然把嫡母當做母親,母親在的時候就要孝敬她,母親去世了要為她送殯,跟生母沒有區別。作為嫡母,你也應該把庶出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嫡出還是庶出,只是從生母的血統看,但生母不重要,我們是男權社會,得從父親這邊看,如此說來你們兄弟可不就是同氣連枝麼!還特麼爭什麼爭!

    這才是那個時代的真相······

    背景:吉州劉下班有三個兒子,大兒子叫劉拱宸、二兒子叫劉拱禮、三兒子叫劉拱武。其中大兒子是劉下班的妻子郭氏所生,另兩個兒子是妾母所生。劉下班有稅錢6貫文,郭氏有自己帶的嫁妝稅錢6貫文。

    案情:劉下班去世後,大兒子劉拱宸分家。只分了他父親的6貫,兄弟三人各得2貫。他認為郭氏是他的生母,生母的這6貫就都是他的,所以這部分他沒分,全留給他自己了。拱禮、拱武兩兄弟害怕他大哥,當時就默認了。過了十幾年,劉拱宸也去世了,拱禮和拱武的媳婦覺得上回分家不公平,就去縣裡告了劉拱宸的兩個兒子仁願、仁謙,想重新分一下家。

    判決:這個案子一共審了6次。有的主審官認為庶子無權要求分嫡母的財產,有的認為應該三個兒子均分。終審的時候說了上面那段話,認為庶子是有權力繼承嫡母的財產的。最後判決是,將嫡母郭氏的6貫文分成兩份,拱辰的兩個兒子仁願、仁謙共得3貫,仁願、仁謙拿出3貫分給他兩個叔叔。拱禮、拱武家各得1.5貫。

    這段出自《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郭氏劉拱禮訴劉仁謙等冒佔田產》。這裡的郭氏不是那個嫡母,是拱武的媳婦,也姓郭。

    參考資料:

    郭志偉:試論宋代庶子的繼承權,綏化學院學報,2014(8)

    胡珍:宋代在室女財產繼承製度研究,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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