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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嘣嘣car

    漢謨拉比最出名的就是他曾做了一件事,制定了一部領先時代的法律,漢謨拉比法典。雖說這是為了保護奴隸主的利益,卻是劃時代的產物,以至於現在一說到巴比倫,第一就是空中塔,然後就是漢謨拉比

  • 2 # 醫學言論

    如果不是那個黑色的玄武岩圓柱在1901年被法國考古隊發現,我們或許永遠不會知道早在近四千年前的古巴比倫,現代文明的光茫就已經顯現在歷史的天空上了。

    一、對正義和公平有限度的追求

    “要讓正義之光照耀大地,消滅一切罪與惡,使強者不能壓迫弱者。”這是《漢謨拉比法典》序言中所講的正義和公平。

    以我們現在的角度來看,這部事實上帶有明顯階級性的法典並沒有它自己所說的那麼公正和平等,誕生於奴隸制時代的法典,必然受到時代背景和歷史條件的限制,《漢謨拉比法典》也自然會有明顯的侷限性,它嚴格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本質是維護奴隸制度。它劃分了不同社會地位的人,懲罰和正義也並非平等,量刑的幅度,依賴於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古巴比倫的社會階層有三:財主、自由人和奴隸,不同地位,給予的刑罰不同,高階層的人攻擊低階層的人,處罰較輕。另外,它有兩個著名原則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買方小心提防”。“倘人毀他人之目,則毀其目,倘人斷他人之骨,則斷其骨。”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屬意外,而是殘酷無情地堅持讓人受到皮肉之苦和恥辱;買賣交易完畢,賣方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即使賣方行詐也不會受到懲處。這兩個原則在我們今天人的眼裡無疑是充斥著原始和野蠻的。所以從根本上說,《漢謨拉比法典》並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平等精神。但是,在法典蘊含的這種不平等之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它並沒有放棄對正義和公平的追求。那根黑色的玄武岩圓柱本身就是最好的證明。梅因教授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說:“可以斷言,在人類初生年代,不可能想像會有任何種類的立法機關,甚至一個明確的立法者。法律還沒有達到習慣的程度,它只是一種慣行。用一句法國成語,它還只是一種‘氣氛’。對於是或非唯一有權威性的說明是根據事實做出的司法判決,並不是由於違反了預先假定的一條法律,而是在審判時中一個較高的權力第一次灌輸入法官腦中的”。

    的確如此,法律並不是伴隨著人類的誕生就存在的,在人類還處於懵懂的時期,明確的法律條文和規章是不存在的,有的甚至連習慣法的程度都沒有達到,所謂的司法判決,不過是受制於一些權威性的說明以及較高權力的影響。這種情況下又怎麼會有平等和公正呢?例如公元前8至6世紀的古羅馬王政時期,羅馬法律的表現形式依然是原始習慣法,貴族可以據此隨意解釋法律,讓這些不成文的習慣法得以處處維護貴族的利益,壓榨平民。可當公元前451一前450年《十二銅表法》誕生,我們就可以說羅馬法實現了一次跨越式的發展,因為它完成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偉大轉變,儘管這《十二銅表法》基本上只是習慣法的彙編,仍帶有極大的原始野蠻成分,但從此,貴族再不能透過對法律的隨意解釋來維護自己的特權,平民的利益從而得到了保障,貴族和平民受制於同一個已經成文的法律規範之中,意味著平民有了更為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就是成文法代表的平等精神。而遠遠早於羅馬的古巴比倫就已經完成了這一壯舉,在公元前1700多年頒佈的《漢謨拉比法典》正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較為完整地儲存下來的成文法典,透過各種書寫成文的具體法律規章來維持社會秩序,使得各階級在社會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有法可依,並且這種可以依靠的法律不再是存在於人們頭腦中習慣中可以隨意解釋的有彈性的,更不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氛圍”,而是嚴格的、成文的。奴隸主貴族即使擁有特權,也同樣要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約束,而不能透過自己的隨意解釋反過來操控法律。比如《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如果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那麼執法者只能給予犯罪人“鞭笞六十”的處罰,而不能按照“居高位人”的意願或執法者自己的意願去隨心所欲地處罰,這就是成文法《漢謨拉比法典》代表的公平正義。

    除此之外,《漢謨拉比法典》的具體內容也在有限度地追求公平和正義,就像它序言中說的那樣,它規定了哪些行為是不可為的,惡劣的,有危害的,並且強調有錯就必須要承擔責任,受到懲罰。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重視證據,包括泥板、文書、證人、宣誓等,講究證據確鑿,不能冤枉無辜,這是它正義的一面。同時,它也具有一定的公平理念,雖然這樣的公平只存在於階級地位相同的人之間(身份和社會地位相同),換句話說,它是有一種有前提的公平。除此之外,同態復仇雖然看上去野蠻殘暴,但也算是一種比較原始的公平。這樣的公平和正義自然不能和現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概念同日而語,但它在近四千年前的奴隸制社會中,在極力維護奴隸主貴族利益的基礎上,依然沒有被拋棄,而是書寫成文保留下來,這難道不是可貴的嗎?

    二、婦女有了一定的人格

    無論是中國古代的至聖先師孔子,還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他們都對女性都有著一些我們今天人不能認同的偏見。孔子曰:“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柏拉圖說:“女人是世上作惡多端或膽小怕事的男人退化而來。”二者看法十分相似,對女性的歧視貫穿於古代東西方國家的歷史。中國“夫為妻綱”、女子“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西方婦女的權利也直到近代才逐漸得到重視。而我要說,近四千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對婦女權利的保護體現出了相當大的進步性,例如《漢謨拉比法典》第151條:倘居於自由民之家之婦,為使其夫之債權人不至將她扣押,曾與其夫立約,使之給她以有關文書,則自由民於娶婦前倘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扣押其妻。與此相同,倘此婦人於夫家前倘負債務,其債權人也不得扣押其夫。由此看來,夫妻雙方在債務立約之後,無論任何一方的債權人前來追債,無論男女,其另一半的人身安全都是有保障的,這體現出在債務面前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中國曆朝歷代似乎都沒有相關說法。又比如,《法典》第172條規定,丈夫去世後,其妻可以同子女共同繼承他的財產。再如,第142條規定,丈夫經常外出,對其妻凌辱備至,妻子可以取回嫁妝回到孃家,婦女擁有有限的離婚自由。第148條規定,妻子久病不起,丈夫可以另娶,但是應對病妻不離不棄,供養終生。第170條規定,父在世之日,稱女奴所生子女為“我之子女”,則女奴及其子女的地位也就有了提高,在父死後也有資格繼承家產,這體現了婦女擁有了一定的繼承權。我們還可以從法典的這些內容中看出法典十分看重正妻的地位,強調她們的人格,同時,妾和女奴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不是我們在字面上理解的那樣低下。和中國古代社會的家庭中女子三從四德思想相比這實在是非常進步。四千年前的古巴比倫社會對婦女地位的重視,在我們東亞地區的同時代人們來看,是很難以想象的。

    三、從身份到契約

    什麼叫現代化的國家?我們都熟悉“四個現代化”,即農業、工業、科技、國防的現代化,但在我看來,那些不過是現代化的外在表現形式,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是指人和人之間一種全新的協作組織方式。這裡又要提到《古代法》的作者梅因先生反覆論述的“從身份到契約”思想。他說:“如果我們依照最優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這個名詞用來僅僅表示這一些人格狀態,並避免把這個名詞適用於作為合意的直接或間接結果的那種狀態,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人類文明的各個角落,在現代化國家尚未建立之前,人和人都是透過小共同體來協作的,所依賴的則是身份關係,像血緣、地緣等。以中國古代社會為例:大到君主藉助宗室力量維繫統治,小到百姓利用地緣經商謀生(如徽商、晉商)無一不是以身份關係為紐帶的協作,而身份關係不可能統一地作用於全體社會成員,所以這種協作只能呈現出小共同體的形式,也就是說,身份關係無法整合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社會化的大生產和協作。現代化的國家之所以能發展出一種人和人之間全新的協作組織方式,進入到更高一級的文明階段,就是因為其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每個社會成員都按照契約關係重新組織起來,使得社會各階層的力量都有序地整合在一起,從而為現代化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不竭的動力。推動社會進步的契約觀念深深銘刻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在婚姻生活方面,法典認為:“結婚是一件嚴肅的行為,就像商業交易一樣,必須依賴契約才有效。”例如,第128條:“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契約,則此婦非其妻。”沒有契約的婚姻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在規範經濟生活方面,契約也十分盛行,當時的契約有買賣、借貸、租賃、承攬、寄存、合夥、僱傭等形式。除此之外,法典還規定締結重要契約必須要有一定的規則和書面形式,如買賣契約在轉移所有權時,必須交付一根小棒為標誌,還要說出特定的語言,做出某些動作。由此可見,契約的思想灌輸著整個法典,每一個古巴比倫王國的子民都是在契約精神的指引和保護下生產生活。

    《漢謨拉比法典》的契約觀不僅對後世的立法有著深刻的借鑑意義,也昭示了孕育現代文明的秘訣。西方文明為什麼能最先迎來現代化的曙光,就是因為它假定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每一個人互相之間是透過一套確定性的規則體系、契約體系進行交往和協作,從而建立起由契約由法制構成的現代化國家,契約社會本質上是法制社會,人和人之間由契約由法制構建的大共同體就是現代文明的基石。

    四千年前,現代文明的曙光就這樣掠過了古巴比倫的天空,轉瞬即逝。只有那黑色的玄武岩石柱還佇立在歷史的風塵中,它如同飽經滄桑的老者,沉靜、又無比驕傲地訴說著古巴比倫輝煌的過去,就像那位偉大的君主漢謨拉比一樣。

  • 3 # 四格蛋形物體

    相信上過中學的你一定聽說過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生於公元前1740年—死於公元前1686年,是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在位42年(公元前1728年—公元前1686年在位),是辛穆巴里特之子。在漢謨拉比統治的時期,古巴比倫王國統一了兩河流域,並達到全盛。漢謨拉比去世後,他的兒子薩姆蘇伊魯納上臺統治,古巴比倫王國開始衰亡。

    漢謨拉比在位期間確實做過幾件牛B的事情,第一件就是聯合拉爾薩抵禦埃蘭王國的進攻,並最終擊敗埃蘭王國的大軍!(埃蘭王國當時真的是一種BUG的存在,哪天有空我單獨講講)高潮是這傢伙勝利後翻臉不認人!反手對準拉爾薩就是一耳光,打的拉爾薩措手不及(這個歷史悠久的城邦就此沉淪),然後以迅雷不及掩耳盜鈴兒響叮噹之勢統一了兩河流域。就此把巴比倫王國推到了當時國際的頂峰!

    第二件事情是他主導刻了一塊高2.25米的大石碑!重點不是石碑的高大不好刻,而是雕刻內容在當時太過高大上!(同時期的夏朝基本沒留下什麼文字類的東西,只留下了許多貝幣、貝蚌、銅貝和許許多多的傳說!),石碑最上方顯示漢謨拉比接收正義之神沙比什的指派,作為人類的君王來約束你們這些犢子!下方刻著約束小犢子的內容一共二百八十多條!什麼刑事犯罪、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等等甚至婚內胡搞都有約定!

    注:漢謨拉比法典並不是有記載的最早的法典,只是現存的第一部最完善的法典,不知道課本改了沒。(最早的烏爾納木法典只剩幾個小片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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