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請書範文:
宅基地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XXX,男,漢族,農民,雲南省大理市人,住X市X村X號,身份證號XX。聯絡電話XX。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
我透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准,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稽核批准為盼。
此致
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宅基地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
聯絡電話:
申請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系XXX之妻。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政府稽核、批准申請人在XX鎮範圍內選定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
申請事由:申請人XXX家住XX縣XX鎮小寨村五組,於1996年,申請人XXX因與XXX結婚,婚後,二申請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裡。
因申請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棟房屋,故在申請人XXX和XXX結婚以後,便與申請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棟房屋裡。但考慮到申請人XXX長期在XXX鎮煤礦上打工,故二申請人在婚後不久即搬到XXX鎮煤礦上居住,直至今日。
2012年10月12日,為支援國家相應政策,根據XX縣人民政府的指示,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位於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內房屋進行拆遷,後與大多數村民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對房屋的拆除的時間、補償價款等作出了約定。
當時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務工,有關部門在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沒有為二申請人選定宅基地。
2013年6月,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且無固定的居住場所,想要回家自籌資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區域內已經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請人另尋他處作宅基地使用。
後經申請人瞭解到,在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XX電廠廠址內的房屋組織拆遷過程中,都由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並依法發放相關的審批手續,故二申請人為了能夠得到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併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許,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請,請求人民政府給予稽核、批准為謝。
申請日期:?年?月?日
宅基地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範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範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宅基地申請書範文:
宅基地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XXX,男,漢族,農民,雲南省大理市人,住X市X村X號,身份證號XX。聯絡電話XX。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
我透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准,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稽核批准為盼。
此致
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宅基地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
聯絡電話:
申請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系XXX之妻。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政府稽核、批准申請人在XX鎮範圍內選定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
申請事由:申請人XXX家住XX縣XX鎮小寨村五組,於1996年,申請人XXX因與XXX結婚,婚後,二申請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裡。
因申請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棟房屋,故在申請人XXX和XXX結婚以後,便與申請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棟房屋裡。但考慮到申請人XXX長期在XXX鎮煤礦上打工,故二申請人在婚後不久即搬到XXX鎮煤礦上居住,直至今日。
2012年10月12日,為支援國家相應政策,根據XX縣人民政府的指示,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位於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內房屋進行拆遷,後與大多數村民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對房屋的拆除的時間、補償價款等作出了約定。
當時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務工,有關部門在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沒有為二申請人選定宅基地。
2013年6月,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且無固定的居住場所,想要回家自籌資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區域內已經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請人另尋他處作宅基地使用。
後經申請人瞭解到,在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XX電廠廠址內的房屋組織拆遷過程中,都由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並依法發放相關的審批手續,故二申請人為了能夠得到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併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許,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請,請求人民政府給予稽核、批准為謝。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宅基地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範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範圍不超過1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