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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折衝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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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鄜延路節度使李
關於這個問題,我先簡介一下關於渤海國的歷史。
渤海國,是中國東北地區以靺鞨族人的粟末部人為主體民族的政權,建國者為大祚榮。
公元696年,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松漠都督府都督契丹人李盡忠以及其內兄孫萬榮起義,反抗唐的統治。白水靺鞨酋長乞四比羽、粟末靺鞨酋長乞乞仲象也參與了此次反叛。
公元698年,武則天為安定東北邊疆局勢,在對契丹實行武力圍剿的同時,對參加反唐的粟末靺鞨採用招撫政策,封粟末靺鞨首領乞四比羽為許國公、乞乞仲象為震國公,赦免其反唐之罪。但是乞四比羽拒絕受封,被唐軍追擊殺死;乞乞仲象率部向東逃亡中病故。
公元698年(唐武后聖曆元年),乞乞仲象之子大祚榮代父率所部繼續逃亡至東牟山,降唐的契丹大將李楷固追擊其至天門嶺,被大祚榮擊敗,是為天門嶺之戰。大祚榮藉此在粟末靺鞨與高句麗故地的忽汗州敖東城建國稱王,以唐朝廷封其父為震國公之“震國”作國號,自稱震國王,都舊國(今吉林省敦化市敖東城),史稱“震國”或“靺鞨國”。
大祚榮多次遣使向長安稱臣,公元713年(唐玄宗先天二年)唐賜封大祚榮為“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令其統治所居之忽汗州,加封其為“忽汗州都督”。大祚榮自此將國名由“靺鞨”更改為“渤海”,以忽汗州(號上京龍泉府,今黑龍江省寧安市西南東京城)為上京,史稱“渤海國”。
公元738年(開元二十六年,大興元年),渤海派遣使團入唐,前往長安,求寫《大唐開元禮》,得到唐玄宗的允許,從此漢制唐禮正式傳入渤海,此事件對渤海社會尤其是政治制度的影響巨大。在輸入《大唐開元禮》之後,渤海貴族以唐禮為準繩,進一步建立起了以封建貴族等級制度為基礎的社會秩序、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道德規範,以及依據唐制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
從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來,渤海國是依照中原唐王朝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建立的靺鞨族為主的多民族國家,定期對中原唐王朝進行朝貢,同時受到中原王朝的冊封。
唐王朝對其進行羈縻制度,作為唐王朝在在東北地區的藩屏。
實際上來看,在渤海國內部還是以一個獨立王國存在的,畢竟在當時中原王朝距離比較遠,直接統治的成本又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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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燕山史話
1.筆者認為,渤海國在大祚榮建國後,唐王朝對其實行的是“唐式的一國兩制”,它算不上是一個獨立國家,頂多算的上一個藩屬國,同時還是一個羈縻州府。
△渤海國地圖
2.具體是說來:
羈縻州府制度並非唐朝首創,在唐朝時期它是一種內地州縣制度的向外延伸。在唐高祖統治時期,在西南邊疆開始實行設定羈縻州縣;在唐太宗滅東突厥之後,北方邊疆開始設羈縻州縣。具有三個特點;這種羈縻州縣劃分並非以地域,而是以民族來劃分,最高官員由各民族首領世襲;不直接隸屬於中央,而是屬於地方都護府;在經濟上給予稅收優惠照顧,進行一定納貢義務。
△唐後期的渤海國範圍圖渤海國建國前後均設羈縻州府,但建國後又具有藩屬國的屬性。渤海國建國前,唐滅高句麗,靺鞨部落屬於營州都督府管轄範圍,設羈縻州統治,《新唐書·地理志》對此有記載:
“ 唐興,初未暇於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諸 番及蠻夷稍稍內屬,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為 都督府,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突厥之別部及溪、契丹、靺鞨、降胡、高麗隸河北者,為府十四,州四十六……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號為羈縻雲。”而在武則天萬歲通天年間,契丹人李盡忠反唐,大祚榮率領靺鞨部東遷,李盡忠反唐失敗後,大祚榮卻脫離唐朝統治並在天門嶺打敗唐朝軍隊,在今天的吉林敦化地區開始築城建國,並於公元698年正式命名為渤海國。公元705年,唐中宗委派御史招撫,大祚榮歸順唐朝,成為唐朝的藩屬國。此時的大祚榮成為第一任渤海王,唐王朝給予渤海國王公貴族以官職,在行政上納入唐朝河北道管轄下的忽汗州都督府(屬於羈縻府州),渤海王即為忽汗州都督,同時中央委派“押渤海使”官職相當於節度使負責具體事務,還進駐“長吏”作為監察官員;但其有檢具藩屬國的屬性,體現在對唐王朝朝貢、接受冊封和納質上等方面上。
△大祚榮雕像
3.綜上所述,與其他羈縻州不同的是,大祚榮建立的是一個藩屬國家,但其一開始就是非法政權的存在,為何解決好國家統一問題,唐王朝採取了靈活多變的政策,對渤海國採取了羈縻政策,不得不說這是一種“唐式一國兩制”。
參考文獻:《渤海國與唐王朝的民族關係》 李志鵬《論唐朝對渤海國的羈縻政策》 孫倩《試論營州在唐代東北邊疆的地位與作用》 宋卿 -
4 # 杜裡茂森
渤海國從始至終都不是一個獨立國家,而是在大唐版圖內接受唐王朝領導的一個羈縻州府,一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權。滄浪的理由有下述三點:
一、渤海國的統治者一直是接受唐朝冊封爵位、授予職務的地方政權領導人。粟末靺鞨首領乞乞仲象,趁契丹起兵反唐之際,率領部眾渡過遼水,返回長白山區。後來,他被武則天冊封為震國公。乞乞仲象死後,他的兒子大祚榮在武則天聖曆元年(698年)繼承父親國號,自立為震國王。唐玄宗開元元年(713年),郎將崔忻攝鴻臚卿,代表唐朝前往宣慰大祚榮,冊封后者為渤海郡王,並在返途中在旅順鑿井兩口以示紀念。這樣,震國也就成了大唐的封郡。其後,大武藝、大欽茂相繼做了渤海郡王。唐肅宗時,又晉升大欽茂為渤海國王。從此後,渤海又升格為大唐的封國。大欽茂以後,渤海國共有13任國王。
在唐朝的八等封爵中,郡王是從一品,王則是正一品,由此可見,渤海國統治者在大唐地位之高,唐朝皇帝對他們的之重視。此外,歷任渤海郡王、國外,還被唐朝授予大將軍、特進、太子賓客、金紫光祿大夫、司空和秘書監等官職。這些職務,有的是職事官,有的是散官;有的是正從一品或二品,有的是正從二品或三品。大唐授予渤海國王這些職務,意在表明唐朝皇帝與渤海國王之間明確的君臣關係,明確渤海國王的職責許可權。
二、渤海國一直是唐朝治下的羈縻州府,是管理少數民族的地方政權。渤海華人口中,粟末靺鞨人居多數,雜以高句麗人和漢人等。人口的構成特點,決定了渤海國從一開始就是一個少數民族政權。因此,唐朝對它實施的管理體制也必然根據這一特點,採取早已行之有效的羈縻制。唐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治理方面頗有經驗,一共設定了856個羈縻州府,分別管理突厥、奚人、契丹、高句麗、靺鞨等民族。為管理好渤海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唐朝專門設立了忽漢州都督府(也稱渤海都督府),授予歷任渤海郡王、國王以忽漢州都督的職務。都督一職,由朝廷任命,可以世襲,所轄區域不必向朝廷繳納稅負。羈縻州府制的運用,也充分體現了渤海國的高度自治。
三、渤海國王有義務定期派人去長安朝貢,並接受朝廷使臣的巡訪。作為大唐的臣子,渤海國王有義務代表封國,代表羈縻州府,向朝廷派遣使者朝貢。據統計,渤海國二百多年存國曆程中,共遣使朝貢99次。使者的任務是朝賀新正、貢獻寶物和向皇帝述職等。他們返回時,大唐皇帝也賜予豐厚的回報。與此同時,大唐為更好地行使主權,加強國土管理,處理突發事件,也經常派遣使者欽差遠赴東北,親臨渤海國。在冊封渤海新王時,在祭悼渤海亡君時,在宣撫渤海君臣百姓時,總是要有唐朝使者到場。有時,唐朝還派遣官員長期駐守渤海國,以監督渤海國王。這類官員被稱為“長史”,在渤海國地位僅次於國王與次王。渤海國王朝貢文書中,一概自稱“臣”;而大唐皇帝在詔書中,一律自稱“朕”,君臣界限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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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彼得科羅廖夫
渤海國跟唐朝關係不大屬於對立狀態,冊封了朝貢不算版圖,唐朝滅亡了渤海國還在,那麼金國冊封西夏蒙古南宋趙構稱臣為什麼不算金國領土裡面?總不能雙標唐朝就算金國是少數民族政權就不算吧?唐朝派了那個官員駐軍管理當地了?一個沒有這也也算金國比然也是大一統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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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學者們總是強調,渤海國是獨立的國家。但事實是,自歸附唐朝伊始,渤海國就被納入到唐朝的羈縻統治體系中。
其一、渤海王及大臣兼任唐朝官職。除了忽汗州都督,歷代渤海王兼任過很多唐朝官職,包括:左驍衛大將軍、銀青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檢校秘書監、檢校司空等。一些渤海國官員也在兼任唐朝的官職,包括:大將軍中郎將、果毅,左武衛將軍等職,並穿用唐朝按品階賜予的官服。所賜官服從二品以上的金魚袋,三品以上的紫袍金帶,到五品以下的徘袍銀帶,全然同唐朝制式官服一致。這也充分表明,渤海國官員亦屬唐朝地方官吏的事實。
第二、渤海國承擔宿衛和朝貢兩項義務。所謂宿衛,即是唐朝地方的羈縻州或藩鎮,派遣親貴入朝充為質子。大柞榮自接受朝廷招撫,便遣子入侍為質。從此以後,渤海國王族子弟相繼入朝不斷,請備宿衛,履行著地方對朝廷的必盡職責。僅以前兩代渤海王為例,大祚榮遣子述藝,大武藝遣弟大昌勃、世子大都利,入朝宿衛。這些充為質子的渤海王族子弟,多被皇帝視為近臣、勳庸,授予榮職,匡備皇帝左右。對鞏固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為了表示對朝廷的歸順,以及滿足唐朝皇室的需求,渤海國還需向朝廷奉獻貢物,即變相交納實物稅。據統計,唐朝治下的各個少數民族中,渤海國的朝貢次數,為最多者之一。其中確有朝貢貿易的影響,但也是渤海國積極履行政治義務的表現。
第三、唐朝在渤海國派駐長史監領。依照“華官參治”的原則,唐朝必在地方羈縻州府派駐漢官。但介於渤海國是主動歸附,不同於被唐朝武力征服的諸多部族。故而,唐朝授予渤海國,較高規格的自治權。派駐渤海國的漢官,也僅參照“華官參治”的最低標準執行,即在渤海國常駐長史監押之。長史在渤海國的地位,僅次於渤海副王(即渤海王嫡長子)。透過派駐長史,朝廷不僅可以左右渤海國政,還能,隨時瞭解渤海國的真實動向和情況。
第四、渤海國接受唐朝各級機構的節制。通常情況下,唐朝不干涉渤海國的內部事務,充分給予其自治權。但仍有諸多事務,渤海國須聽命於唐朝節制。史載,渤海國存在期間,自置文武百官、京府州縣,招募兵卒,拓地築城,自立律令法規,收激租賦等等,事先均需得到朝廷默許。除了直接請示朝廷,還有很多事務,則須聽命於朝廷設立的渤海經略使。渤海經略使一職,多由唐邊州長官兼任,如幽州都督、平盧節度使。史籍文獻中,曾兼任渤海經略使,或對渤海國進行了節制、押領,又見名於記載的唐朝官員,就有張敬忠、許欽琰、烏知義、臧懷亮、薛楚玉、王斛斯、安祿山、封常青等四十二人之多。再有,遇到其它一些重大事情,如冊封任命、排解紛爭等,朝廷還會直接派遣官員,親赴渤海國,曉諭處理。
綜合以上幾點,自歸附唐朝後,在法理上,渤海國已名副其實地,成為了唐朝治下的地方。再說半島的新羅政權。雖然,新羅也曾以外藩身份,接受過唐朝冊封,但新羅並不接受唐朝的“華官參治”,唐朝也無針對新羅的經略使或兼押使。由此可見,渤海國、新羅政權各自與唐朝的政治關係,根本不可同日而語。至於,南韓學者妄自鼓吹,所謂,渤海國與半島新羅政權俱為獨立國家,二者還構成北韓民族歷史上的南北朝之說,更屬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