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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的人身損害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格權的損害。例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經營者提供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導致死亡、傷殘;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到漫罵、汙辱;消費者的身體被搜查;消費者的個人秘密、個人資訊被非法公開或者提供給他人,消費者的民族習慣沒有得到尊重;等等。

    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的財產損害包括金錢、時間、可得利益等損害。例如,消費者購買假冒偽劣或者缺斤短兩商品花出的冤枉錢;消費者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生命健康損害後支出的喪葬費和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消費者因退換不合格商品支出的交通費及誤工損失,消費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無法使用而尋找替代物支出的費用;消費者因金融服務經營者沒有履行風險警示義務導致資產減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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