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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落雨輕音

    德治是一種以道德自律手段的政治理論。這是中國儒家的主要政治理論,亦是中國古代占主導地位的政治理論,它支配中國古代社會幾千年,深層地研究和發掘德治理論,不但對於梳理中國古代的政治思想,而且對於今天的文化建設和政治建設都有莫大的理論和現實的意義。 “德治” 思想由孔子開創的,它是指以 禮樂 教化來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質,將遵守社會等級秩序及其行為規範變為一種自覺,從而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對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動地心悅誠服的,而不是靠嚴刑峻法來迫使人民畏敬。德治也是孔孟儒學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張,後來儒家把這種德治思想進行了發揮與弘揚,對傳統政治影響巨大。 "以德為主,以刑為輔"便是歷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 “德治”在中國,其最早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儒家”與“法家”之爭。這兩家在治國方略的選擇和運用上針鋒相對,見仁見智,古代中國的“法治”學說與“德治”學說就誕生在這場紛爭的硝煙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從“以法治國”到“貴族上下皆從於法”趙國的慎到的從“尚法”到“勢、法”並重,商鞅從“緣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張。法家反對德治,從人性論出發,法家認為人性無法改造,因此反對儒家的德治,認為只能以力服人,主張“不務德而務法”,強調法律的強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說成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手段。儒家與法家這樣針鋒相對。法家反對儒家主張的“為政在人”,認為把國家治理繫於個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依於對人性的懷疑。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並非我們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法治。雖然它們之間有共同點:都是用法來治國,但是古代中國法家思想的主旨在於維護君主集權,法律的主要價值在於防止暴亂,“法治”完完全全是統治階級的集權,是統治階級的一種駕馭人們的工具。從漢代開始,儒家思想被統治者作為正統思想取得了獨尊的地位。漢代之後的儒學實質上是內儒外法的學說。因此,出現“禮法合一”的東方特有現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於德治之中。在中國古代哲學家中,就關注社會、人生問題的程度而言,孔子是最具代表性的。孔子生活的春秋時期,正是衰退著的奴隸制與萌芽著的封建制交相包孕。社會形態的新舊交替,打破原有的社會秩序,“世道衰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把這個時期看作是“禮壞樂崩”,臣殺君,子殺父,犯上作亂的“暴行”。於是他他感嘆“天下無道”,傳統的價值體系、行為規範和意義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原有的功能。因此,孔子在春秋季世社會內部機制大調整時代,對三代文化的特徵、古今文化的異同、夷夏文化的差別等進行了認真的審視。他認同傳統,力主迴歸傳統,努力繼承和弘揚華夏文明;積極迴應社會變革所引起的傳統文化的危機,在重新理解和闡釋傳統的基礎上解答當前面臨的問題,這對我們今天正確對待歷史文化、傳統文化有重要的啟發意義。孔子提出以禮樂制度作為維繫統治者統治的思想核心,並強調“仁”是作為禮的重要內容。他說“人而不仁如禮何”,這就是說,一個不仁的人是不能夠真正的理解禮和實行禮的。這也就是用德化來進一步充實和加強禮治,而仁就是德化的具體內容。孔子首先說明的仁基本性質和內容,就是約束自己的行為使其符合於禮的規範,能做到這一點的,就公認是仁。其次,求仁完全是自覺的,不依靠他人。要達到仁必須在視、聽、言、動各方面全面地符合禮,這就是說仁是一種全面的道德行為。從社會政治方面看,孔子所謂的禮無疑是重要的,因為他規定了社會的基本結構,維繫著整個上層建築的宗法等級制。仁作為重要的政治理念,成為這個社會各利益集團之間的調節劑、粘合劑,對於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根據仁的觀念,既然管理不是牲畜而是必須予以關心愛護的人,那麼就要用德政取代苛政。德政即仁在政治上的應用又怎樣呢?“庶矣哉!”“富之”“教之”。孔子在的“德治”思想中與眾不同的就是他把國家管理和治理的物件歸結為人,用“以人為本”和“以民為本” 作為治國的理念,強調人的重要性,他意識到在戰爭頻頻發生,社會動盪不安時,民眾在政治上顯示出自己的力量,認識到民的問題實際上是人的問題,要在政治上解決重民的問題,就必須首先在思想上樹立愛人,愛他人的觀念,亦即仁的觀念。主張 “愛人”所以他要求統治者尊重民眾的,要對民眾進行教育,用禮來規範他們的行為,提高民眾的道德自覺,使他們在道德自覺的基礎上去遵守社會規範,從而達到社會的平衡和和諧,反對簡單的用刑法,用法律來對。德治追求的是和諧安寧的社會,它是以民為本,而不是以君為本的。在古代社會,這一思想是異常難能可貴的。人民是國家的根本,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政制雖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於人民,益於百姓的,即是好政制。同一政制下,政體雖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於人民,益於百姓的,即是好政體。古今中外,改革層出不窮,亦不必同,但只要是利於人民,益於百姓的,即是好改革,值得肯定;如不利於人民,擾亂百姓,就不是好改革,應該否定。清代思想家魏源說:“履不必同,期於適足。治不必同,期於利民。“(《默觚下·治篇五》)是不是愛民、厚民、寬民、利民、益民,這應是我們評價一種政制和政體的好壞,一種政治理念的好壞的價值標準。歷史上的德治所以值得肯定,首要的原因即在這裡。孔子關於“德政”思想的經典表述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就是說,用法制禁令去引導百姓,使用刑法來約束他們,老百姓只是求得免於犯罪受懲,卻失去了廉恥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導百姓,使用禮制去統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僅會有羞恥之心,而且也就守規矩了。換句話說,如果只用政治去開導民眾,用刑法去懲罰民眾,雖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覺。如果用仁德去教導民眾,啟發他們的道德自覺,同時又用禮去規範他們的行為,民眾的行為就能合乎社會的規範,達到社會的和諧。反對專以政令、刑法治國。他說:“上好禮,則民易使也”,只要統治者做出表率,自覺地遵守禮制,人民也就好治理了。孔子提出的與政令刑法相輔而行的禮治德化的兩手辦法,成為以後歷代統治者一貫使用的統治手法。這與我們國家所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現在,我們國家推崇的“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想目標以及“與時俱進”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均源於儒學文化。儒家認為,民眾的擁護就能鞏固統治者的政權,得民最重要在於得民心;任何一個政權,它如果失了民心,失去了民眾的擁護和支援,它早晚都要垮臺的。所以儒家深刻認識到民眾在國家中的地位,提出“民為邦本,本固邦寧”這個重要的社會哲學命題。在法制社會的今天,德治是人類社會用道德控制和評價社會成員行為的一種手段。主要透過榜樣示範、道德禮儀、教化活動、制定鄉規民約和宗族家法、輿論褒貶等形式實現。它是靠社會輿論道德規範的說服力、勸導力、影響力、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調節人際關係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調節人際關係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兩者如鳥的左右臂,不論對一個國家來說,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輔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德治與法治的區別並不是“存德廢法”或“存法廢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是德治與法治關係在現代社會發展背景下的一種科學形態。探討德治與法治結合的科學精神,需關注以下幾方面,首先,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決不僅僅意味著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應該從更深刻層面上把握兩者結合的科學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結合的價值旨歸,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確治國理念如何變為治理實踐,使德治與法治的結合獲得可操作性。 伴隨著工業化的實現,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社會人口流動急劇增大,中國社會經歷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傳統的道德來規範與約束的方式顯得越來越不適用了。馬克思說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當今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國民生產總值以百分之八遞增,商品交易空前頻繁,交易主體多種多樣,有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種多樣,有實物交易、貨幣交易、網上交易和電話交易,人們的許許多多複雜的經濟行為,迫切需要法律對它們進行統一規範。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約束力低的道德來規範,顯然會使經濟秩序遭到破壞。因此,法治是人們的必然選擇。法治並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會在道德的幫助下變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學之道,在於明明德,在於親民,在止於至善。中國自古就是一個重德治的國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來就安居樂業,在遠古時期,在沒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樣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認為,德治先於法治,德治重於法治”。綜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為本,反過來說,唯有以民為本,才能談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懷一點愛民之心,時時刻刻皆此念充滿於中,自然事事為百姓算計;有一民不被其澤,便如已溺已飢,安得無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問答三》)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關係。離開了民本,就所謂德治。”

  • 2 # 生活趣事小潘

    "德治",是指以禮樂教化來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質,將遵守社會等級秩序及其行為規範變為一種自覺,從而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對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動地心悅誠服,而不是靠嚴刑峻法來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也是孔孟儒學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張,後來儒家把這種德治思想進行了發揮與弘揚,對傳統政治影響巨大。"以德為主,以刑為輔"便是歷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

  • 3 # 遁世迷糊人

    德治? 其實是偽命題。

    以德推人吧,以德說明推行的規矩是需要符合公共德行的標準,但是治從來就不偏向於你採用的是什麼標準,而在於你用什麼樣的手段推行!你若是讓人自覺遵守,輿論監督裁定,不好意思那是“人治”。你若明文規定、強制執行不好意思那是“法制”。

    從儒自孔子時代誕生起,沒有聽說過儒家的德能超越國家的法而枉法!就算有這樣的行為,儒家也絕對不敢付諸於經義。不然他們的下場不過“焚書坑儒”罷了!

    各家治世之學的目的是治,而不是具體標準是什麼。以治為目標,就是重在推行而不在條規是什麼,那麼“德治”就是偽命題!自古都不過是法制佔主導,人治輔助罷了。你要是人治超越了法制,不好意思該亂還要亂。自古名臣德高就能不死了?笑話了。方孝儒德高不做貳臣又能如何?朱棣要殺他不一樣殺了,還誅了人十族。德治?搞清楚“儒皮法骨”的含義再去說吧。

    封建借法制強行規範,借儒家殺人誅心罷了。真要儒家觸了國法眉頭?滅儒也就一句話。先秦<<韓非子.五蠹>>“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可是言猶在耳啊!真的先秦儒家,放在封建社會要死絕了!張居正滅心學是什麼道理?還不知道嗎?李贄的下場還不夠警醒嗎?呵呵,作八股文章就是儒了?德治永遠是一個虛妄的夢!現實一點,法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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