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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崑山, 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上的一名紋身男下車與騎車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隨後紋身從車內拿出刀砍人。衝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騎車男子撿起,紋身男反被追砍致死。怎麼辯護電動車主才能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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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電動車主想要無罪釋放,建議從始至終就只辯“正當防衛”!

    從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致使騎車男停車,發生糾紛後最開始騎車男並沒有反抗,說明理智還在,我們看到影片中紋身男推推搡搡不解氣以後,又回到車上拿了作案工具“一把刀”;騎車男看到對方拿刀之後還是隻躲閃,並沒有迎上去打鬥;這時候紋身男用刀拍打騎車男的大腿,看不清受傷沒有,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騎車男的生命安全肯定是受到了威脅。

    紋身男人多勢眾,但是他的朋友們並沒有拉架的意思;這種情況下騎車男為了制止這種不法侵害,奪刀反殺我覺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不透過這種手段,那紋身男就會一直對騎車男打罵不休,刀槍無眼,如果真的傷到騎車男再反抗是不是就晚了呢?

    有人認為是防衛過當,但是刑法規定在暴力犯罪面前,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

  • 2 # 律師獨角獸

    如果我來幫電動車主辯護,那還用說,就算心裡覺得可能有些防衛過當,肯定會按照正當防衛來辯護,爭取早日把電動車主無罪釋放。

    第一基於這個問題回答的是辯護策略,所以不考慮實際的狀況。就照著正當防衛的路子走下去。我會著重證明電動車主的人身安全處於被威脅的狀態,其一收集證據證明寶馬男並未喪失加害能力(例如看看能不能找到寶馬男回去繼續找武器的證據),其二蒐集現場影片,看看能不能證明寶馬男的同夥可能圍攻電動車主。只要蒐集到這些證據,就可以往“無限防衛權”上靠了。這種無限防衛權對造成加害人死亡的,就可以無罪釋放了。第二我在辯護中會著重突出寶馬男前科很多,事件由其引起,寶馬男本身具有較大過錯。而電動車主老實本分,實屬被迫反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被人砍殺過程中的反抗,符合正常人的應激心理反應。

    第三蒐集相關案例(儘管我們國家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屈指可數),極力證明案件的可比性。即使無罪不成,也要為爭取緩刑打下基礎。

  • 3 # 李阿冰

    首先宣告,我不是律師,但作為一個尊重正義的普通人,我願意站在律師的角度為電動車男儘量多的爭取減輕懲罰。

    這件事兒中寶馬車紋身男先是打人,後是看拿刀砍人,最後被電動車男反殺,此案件最大的爭議在於電動車男是否是“正當防衛”,如果被斷定為正當防衛,那麼一切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全部都可以免除,並且還屬於良好的“為民除害”典型。

    不過最新的訊息是,寶馬紋身男在今年3月份被授予了見義勇為獎,見義勇為基金會證實了這一證書,當時紋身男(劉海龍)和另一個人一同舉報了一起販毒案件。這件事一旦被警方證實那麼必然會對電動車男的防衛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起到很大影響。

    若不能判定為正當防衛,那麼電動車男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坐牢難免,還要承擔民事責任,賠錢難免。這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電動車男大機率也是個老實人,家底怕也難以承受賠償。

    儘量從電動車男是否是在寶馬男逃回車上時,但意識到危險尚未解除,才進而繼續追砍。寶馬男車上是否還放有砍刀,一旦回到車上取刀反砍,危險尚在,另外紋身男的同伴好幾個人都在現場,如果不追砍,是否會被他的同伴控制。

    另外紋身男見義勇為證書雖是實情,那麼當時寶馬男是否也與販毒分子有關聯呢。

    最後會從醫學上找出電動車男當時是否在巨大的刺激下,精神出現問題,激情反殺寶馬男。

    總之,作為電動車男的律師,我會盡量依據事情事實,從更有利於減輕電動車男懲罰的角度為其辯護,社會不能讓好人寒心,也不能讓惡人囂張。

  • 4 # 68238182012

    這問題沒人敢回答,因為我們不是律師,對國家法律還不是實分的瞭解!我們只知道有人拿刀來傷害我們,我們就的反擊!

  • 5 # 墨彩生香

    什麼律師不律師,要正義!就算故意傷害,也得看傷害的什麼人!面對囂張無理的流氓,你不弄死他,他也弄死你!都得有一個犯罪,為什麼不留下好人呢?這個社會是多一點人渣好?還是正義好?法律是可以因人而異的!

  • 6 # 白酒行家

    這個被砍人,江湖人稱龍哥,此事本可以避免,只怪囂張跋扈,可能橫行慣了,所以想拿出刀嚇唬別人,想著劃別人幾下在朋友面前長點威風,沒想到是最後一次拿刀。可惜了一條生命。這個事情可能會排除電動車司機對無責無罪釋放,為廣大人民尤其是衝動的年輕人敲響了警鐘,不要欺負老實人。普通民眾遠離紋身,據本人多年社會經驗在崑山附近有很多社會黑團體,幫派林立,對外多稱公司常駐於典當行,酒吧,舞廳,小貸公司。

    對於寶馬男來說,“死有餘辜”這個詞最恰當不過了,而電動車男子應屬正當防衛。

    影片可以看出,電瓶車男屬於正當行駛,沒損害他人,規規矩矩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也沒有影響他人,卻突再遭攻擊。發生衝突後,紋身男又到車上取刀,如此不奮起抵抗,如何保護自己?

    當然如果說,只是簡單的抵抗就了結此事那當然是好事,但會這樣嗎?可以看出,這寶馬男屬於無事生非,沒事找事,故意挑釁型的,而且車上放置長刀,已基本屬於黑社會性持的人物了,說道理,適可而止可能嗎?這種歷來是死緾爛打型的。長刀掉地上時,寶馬男回身逃跑,絕對不會是放棄爭鬥,而是要尋找更強的武器或是依託車輛,繼續施暴。

    因此電動車男子在自己的生命遇到威脅時,全力攻擊一個黑社會性質的人,應屬於正當防衛,因為跟這種人對抗,不讓他喪失鬥爭能力結果就是自己被迫害。

    偶遇,傳播正能量。

    喝偶遇酒,除暴安良!

  • 7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說幾個有利於電動車主的情節吧,目前因為很多細節都有待進一步調查,比如死因鑑定、致命傷何時形成、車內是否還有武器、現場具體的經過等等都還是未知狀態,現在可以確認幾個辯護方向:

    1.電車白衣男脖子有刀傷,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澎湃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對於網傳劉某某(紋身男)僅用刀背砍向於某某,只是為了“嚇唬他”的說法,並不可信,於某某脖子等多處被刀砍傷,但沒有生命危險。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寶馬男持有極度兇險的武器長刀,砍向電車白衣男的致命部位,足以說明其主觀上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意圖,因此在面對寶馬紋身男的持刀傷害時,電車男子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而且,由於寶馬紋身男的行為極度危險,主觀惡意極大,即便其刀被奪走,作為當事人的電車男,認定寶馬男跑向汽車是極有可能拿出更危險的無期或者意圖開車撞擊報復,整個過程可以看做一個連貫的整體,不宜分割來看,因此電車男屬於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

    白衣男子於某擁有無限防衛權,即遭受特定危急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而對於紋身男之後的逃跑,電車男於某的追砍行為,是否不構成正當防衛?我覺得不能一概而論。不能光憑我們旁觀者在影片裡看冷冰冰的畫面就輕易做出判斷,我們應該設身處地的思考當時的具體場景,在雙方發生奪刀、之後寶馬紋身男跑向其汽車,其到底是放棄侵害、還是希望開展進一步傷害,比如持刀砍人或者開車撞人,這些對於電車男於某來講,他只能在自己已經受傷的情況下作出最果斷的選擇,就是繼續防衛。

    因為電車男無法確認其是否會拿出更具有傷害性的武器或者開車撞向自己,這些都是他難以抵抗的,最快的選擇就是阻止寶馬男跑向汽車。

    如果一定要等到寶馬男開車撞向電車男或者拿出更具有殺傷力的武器才能正當防衛時,早就稱不上防衛了,死者可能就是電車男了,如果是這樣,正當防衛,是寫給喬峰們和掃地僧的,對普通民眾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法條。

    也就是說,現行法律以及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複雜、苛刻,如果此案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法律不外乎常識,且高於常識,才能賦予社會正義,賦予普通老百姓有積極正當防衛的權利以及法律保障,鄧玉嬌案、於歡案等都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關懷和本質價值追求。

    因此,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本案整個過程緊張、連續,並沒明顯隔斷,人為的將其區分不同的階段並不合適。

    2.本案關鍵致命刀傷發生在兩人搶刀時

    而根據現場另一個角度的影片,大致可以看出,兩人在搶刀過程中,電車男於某捅了2刀,導致寶馬男“龍哥”倒地。也就是說,大致可以判斷,致命傷大機率就是這兩下(因為劈砍很難造成致命傷害,捅刺軀幹部位則很容易造成死亡),如果最終的醫學鑑定就是如此,可以斷定,致命傷發生在正當防衛時。因為兩人在搶刀前,是寶馬男拿出的砍刀,不斷地砍向電車男,雙方搶刀,一個是為了持刀傷人,一個是為了阻止侵害,一直不發侵害的危機狀態可以延伸到兩人搶刀時,這一點,即便法官認為本案在寶馬男逃跑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也非常有利於被告人電車男於某。

  • 8 # 我特別愛喝偶遇酒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丶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無限防衛權”,特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從影片上看,電動車男對寶馬男的還擊完全符合上述定義。第一,電動車遵守交通規則,寶馬硬闖電動車道,不合交通規則然後還主動挑釁,撩起爭端。第二,寶馬男一眾有三四人,仗勢凌人,以多欺一,其後出動刀具,已經對電動車男構成非常明確的人身安全威脅。第三,電動車男一再退讓沒有動手,而寶馬男多次揮刀向前者,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意圖殺人犯罪。第四,電動車男奪刀後只攻擊寶馬男,沒有擴大攻擊他人,只是追打此人,屬於為了保證自己不再受傷害的舉措,在考慮寶馬男的黑社會身份,電動車男如果不繼續追擊,很有可能被寶馬眾人馬上報復。

    因此,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電動車男是正當防衛,而且帶有儆惡懲兇、除暴安良的性質。正當防衛無罪,制止他人對自己的兇殺無罪,這個古今中外都有先例。相信法律和輿論都會站在他這一邊。

    法是法,但法也應該與時俱進,作出適當的修改,為什麼那麼多人仇視紋身男,同情支援電車男!也是反應出了現實的社會問題!我有一個假設,電車男拿刀後不反抗,我相信,紋身男還要繼續奪刀,繼續砍電車男,為了自保,正常人只有把對方徹底制服了才自己會安全……看了影片中,紋身男得寸進尺的表現,我覺得沒有防衛過當……只要一停下,肯定會報復,有些律師嘴上說一套防衛過當,但等你奪刀之後,你能保證對方能不對你生命產生危害……對於得寸進尺的人,就應該徹底把對方打趴下,而不是奪刀後講道理,這樣的人講的了道理嗎?警察還沒到,對方好幾個人,誰都有恐懼感,無力感!判決也要根據絕大部分老百姓當時的心理感受作出當時的行為為實際而作出判決,我覺得我們的傳統可能死者為大,但也應該各方面分析……

  • 9 # 國際專家組總專史遇注

    生命受到危害時是沒有思想意識的,所產生的後果法律有條文的。另寶馬男是兩次出擊,第二次返車拿刀,所以在跑的方向有再次出擊或造成車禍可能,當時思想意識是相同的。舉手喊話可以算做放棄抵抗但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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