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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按照《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所有,夫妻雙方或任何一方對外投資所形成的財產及收益(包括股權),除雙方有約定外,該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法分割。

    夫妻雙方應當就股權的分割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舉個栗子:

    假設甲乙為原夫妻二人,現處於離婚進行財產分割階段,其中甲、丙、丁三人分別為某有限公司的股東,其中甲的股份佔比為40%。

    現在甲乙二人協商平分甲在該有限公司的股份,即甲乙各持股20%,按照《公司法》規定,屬於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乙想取得股東的身份,必須經過股東過半數透過方可;丙和丁也可以在甲乙協商的基礎上,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這20%的股份,即乙最終分得20%的股份對應的轉讓對價,並不會成為公司的股東。

    如其他股東不願意購買或者同意乙成為新的股東,則該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增加乙持股20%,甲的持股比例降為20%。

  • 2 # 任律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取得的股權在沒有特殊約定情況下也是屬於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分割。但是這個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可以要求分割股權的價值。另外一種就是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獲得一方的股權,而成為該方公司的股東。

    對於要求分割股權的價值,相對來說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計算一下現在的股權市值大概價值多少錢,從而可以分取相應的收益。

    但是如果要想獲得股權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看該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對股份轉讓做出特殊的約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通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對外轉讓股份需要徵得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如果過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份,則夫妻雙方只能分割,該股權的價值,而不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如果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股份,則視為同意轉讓,離婚時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獲得該股份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總之,關於婚後夫妻雙方離婚對於股權的分割是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如果遇到此類情形,應當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委託律師代理。

  • 3 # 泰仁律師法律諮詢

    離婚時,股權分配要看幾點。1、股權分配是如何劃分的,有沒有合同和條約規定;2、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那麼夫妻雙方均分。如果不是,那麼屬於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 4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夫妻雙方可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透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 5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登出公司。

  • 6 # 南京律師鍾延成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為您解答:

    (一)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二)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四)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 7 # 張亞敏律師

    對於作為企業大股東的高淨值人士來說,離婚分房、分車、分存款都不算麻煩事,分割股權才最讓人頭疼。補償股權折價款,股權價值不好評估;另一方成為公司股東,直接影響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而從未參加過公司經營的股東配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乃至股權如何分割更是一無所知。下面透過一個小案例來詳細瞭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張某都家世不錯,門當戶對,是一對富裕的小夫妻。婚後,張某一人設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獨資),且經營得有聲有色。經過多次增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已達2318萬元。幾年後,因為張某長期操勞公司事務,經常不著家,金某便起訴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由於涉及分割張某公司的股權,較為複雜,金某暫時沒有要求分割。後張某將8.88%(205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李某,20.79%(482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劉某,6.7%(155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付某,5.52%(128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王某。幾個月後張某又將自己持有的58.11%股權的的一半(29.055%,轉讓款673.55萬元)平價轉讓給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記部門最終顯示的張某還持有29.055%的股權。不久,金某提起了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向法院訴請張某補償其股權折價款以及分割股權轉讓款。

    張某在庭審中提交了兩份民事判決書,證明之前法院透過生效判決確認了張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權中482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79%)系代劉某某持有,股權中的205.9萬元系代李某某持有(佔8.88%的股權份額)。此外,張某還稱在公司的股權決議中可以看出其轉讓的6.7%的股權和5.52%的股權也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權轉讓實為代持變更為登記股東,不存在轉讓利益,金某無權要求轉讓款。在庭審的過程中,金某申請評估機構對該公司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但評估機構以無法評估為由退回。

    法院會判如所請嗎?

    律師分析

    本案的案件爭議點有三:(1)20.79%和8.88%的股權是否構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權在本案中能否認定為股權代持;(3)股權價值無法評估,法院應當如何判決呢?

    張某提交的兩份民事判決確認了張某代李某和劉某持有公司股權,說明張某對該部分20.79%和8.88%的股權並不享有權益,後面的股權轉讓實為李某和劉某由隱名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因而不存在股權轉讓的利益。生效的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審理法院也要依法尊重之前的判決,所以金某也無法要求分割該股權轉讓款。

    問題2 6.7%和5.52%的股權能否認定股權代持

    (1)張某將其持有的6.7%和5.52的股權分別轉讓給付某、王某,工商檔案中對張某與付某、王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進行了備案。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各方明確約定了張某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平價轉讓給付某、王某,也明確約定了股權轉讓價款。(2)其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及代持協議書均未在工商檔案中備案。也無法證明付某和王某曾向張某支付過股權轉讓款。(3)兩份判決書也並未確認沈某代王某、付某持有股權。因此,如果張某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工商登記的效力,那麼該部分股權轉讓則不能認定為股權代持,這部分股權轉讓款155萬和128萬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樣,後來張某將29.05 %的股權轉讓給李某的股權轉讓款也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問題3 股權價值無法評估,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本案中,股權可能也會伴隨著公司的發展而增值,因此金某委託了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評估機構由於各種原因無法評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透過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股權價值,參照公司審計報告確定股權價值,以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資料確認公司股權價值,以股權的轉讓對價作為評估股權價值的依據,以實繳資本的價值對股權進行估值等方式最終確定股權價值,從而方面一方補償另一方股權轉讓款。

    因此本案金某可獲得的股權轉讓款和股權折價款共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萬元。

    【律師提醒】

    離婚股權分割往往涉及財產利益巨大,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自行處理,儘量諮詢或有專業人士協助,以避免不該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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