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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35254571587

    私人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制度條例誰有?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稽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責任保證書。

    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人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五、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備案。

    九、發現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十一、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應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十五、出租房屋內所有人員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衛生防疫部門以及學院規章制度辦理暫住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康證、從業資格證等;

    十六、凡因未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以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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