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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恥下問者

    首先要知道個人資訊包括以下幾點:

    1.個人身份資訊,也就是你的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情況,

    危害:個人身份資訊洩露之後,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去進行針對性推廣和銷售,我們平常在生活中也會遇到有各種推銷電話,比如你剛買房還沒交鑰匙,就會有各種裝修公司給您打電話推銷自己的產品,剛買好車就會有無數人給你打電話推銷保險產等等類似的例子舉不勝舉。

    個人財產資訊洩露被有心人利用將會直接導致你的財產損失,就好比你身上揣著幾十萬的現金在大馬路上晃悠,被很多人看見很難不讓一些本就不安分的人起賊心,將會想方設法去盯著你呢,這時你就危險了,農村人長說,財不外露,即便你有錢做人也要低調,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你的身份資訊和財產資訊都洩露了,而且被同一夥不法分子利用,那簡直就像是一個人被扒光了衣服暴露在太陽底下等著曬黑吧。心懷不軌之人利用了將會對你進行欺騙,詐騙,勒索,等等直到達到自己的目的為止,嚴重的可能還會危機到生命安全。

    如何避免資訊洩露呢?

    這個需要你們平時在生活中注意點了,比如,平時網購的時候,收貨人不要寫全名,收貨地址不要寫到具體哪單元哪個室,在每個不同平臺上面買的東西留上不同的收貨人,比如我在淘寶買東西,收件人姓名寫:寶一,在京東上買東西,收貨人姓名就寫:東二,每個平臺上的收貨人網名只能是此平臺專用的,或者你在每個店買東西的時候留下的收貨人姓名也做一下區分,自己拿個本本記下來,這樣如果以後有人打電話給你做推銷,問你是某某某的時候,你就會想起來,你在哪個地方使用過這個名字,其他地方沒有使用過,也就知道是誰把你的資訊洩露了。

    還有記住一點,不要談小便宜,天上不會掉餡餅的至尊名言,記住這句話你一輩子將很難被騙,微信裡通常會有一些點贊轉發填資訊然後送你小禮物的那些東西,都不要理睬,基本都是獲取使用者資訊的,還有一些小調查,小測試什麼的,不要填寫,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資訊在非必要的情況下都不要提供給陌生人。陌生連結不要點選,很多細節性的資訊都需要使用者自己平時多加註意,有時刻有安全意識

  • 2 # 中國信通院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憑空而來的,需要立足已有規定逐步完善。出臺統一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需要確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一個還是多個,多部門之間分工如何,需要立足現行法律規定和已經形成的監管分工。現行法律對個人資訊保護監管部門有明確的規定,關於部門分工的確定也有統一、明晰的邏輯。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個人資訊保護”中的“個人”指自然人,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承擔者多為服務提供者或者商品的提供者(即經營者)。個人在接受服務或者購買商品場景下的個人資訊保護,是個人資訊保護規制的重點。可貴的是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即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基本上可以解決個人資訊保護對法律制度的需求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保安,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確立了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和規則。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確定了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

      根據第五十六條,確定個人資訊保護監管部門的規則是:(1)其他法律、法規對處罰部門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則由該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負責監管,比如《郵政法》第七十六條和《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郵政部門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使用者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資訊(包含個人資訊)行為的處罰,《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對徵信機構、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執行機構侵害個人資訊行為的處罰。(2)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罰部門和處罰方式的,由工商部門(現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監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之間,不是同時監管關係,而是排斥關係。

      (二)《網路安全法》

      個人資訊保護問題被廣泛關注,是由於資訊科技應用的普及。《網路安全法》規範了網路環境下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和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確立了網路環境下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和規則,制度內容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基本相同。

      關於監管部門,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確定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為“有關主管部門”。

      關於“有關主管部門”的確定,結合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執行安全保護工作”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指行業或者領域的主管部門。比如,網際網路金融主管部門是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活動中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網際網路交通主管部門是網際網路交通服務活動中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

      同時,《網路安全法》對網路服務活動以外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進行了規範,即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並且明確公安機關為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以外場合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即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監管部門的確定

      (一)分業監管

      無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網路安全法》,確定個人資訊保護的監管部門,堅持了“分業監管”原則。分業監管,即行業或者領域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經營活動、服務活動中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進行監管。《郵政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律師法》《公證法》等也是按照“分業監管”原則,確定行業或者領域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的個人資訊保護監管工作。

      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中的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行為,不是孤立的法律現象,獲取和使用個人資訊不是目的,均是為了進行經營或者服務,二者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因此對個人資訊進行保護,不應脫離具體的法律關係,不能以部分代替整體。對個人資訊進行保護,應迴歸具體的法律關係,如買賣房屋、客運服務、電信服務、線上購物等,由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主管部門對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中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進行監管。

      (二)兜底監管

      分業監管,是確定監管部門的一般原則。在不能確定監管時,法律規定了兜底監管部門,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中的個人資訊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為兜底監管部門;二是在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以外的場合,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公安機關為兜底監管部門。

  • 3 # 雲端妄想

    1.面臨被推銷電話騷擾的風險,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和困擾。

    2.面臨個人金融損失的風險。

    3.面臨被莫名捲入案件的風險。一些不法分子在盜竊他人資訊後,用他人資訊實施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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