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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文好奇心

    1. 依美國 規定,擁有F-1身份之外國學生若因故沒有繼續在原批准的美國學校就讀時,將喪失其原合法學生身份,但若上述時間在5個月內, 通常會核准其回覆原合法學生身份(Reinstatement)。 2. 但若喪失合法學生身份期間已起過5個月期限時,依美國法8 CFR 214.2(f)(16)(i)(A)(F)規定,除非該國際學生能同時符合以下2條件時, 才會批准其合法回覆原學生身份: (1)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如:生病、受傷等 之 ;或因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之過失而延遲申請回復其學生身份),與 (2)若不准許回覆原學生身份時,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ly Hardship)。 3. 根據最新的 規定,自2003年8月1日後,國際學生必須換髮並持有可由計算機追縱系統SEVIS (Student &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判讀的I-20。據此,其就讀學校的國際學生顧問即可於該國際學生未到校上學時,經SEVIS系統通知 。此時,若該學生於離開美國回臺渡假後,而再進入美國時,將會面臨機場移民官的查問並拒絕入境。 最後,依美國 規定,自1997年4月1日之後,任何外華人士若連續非法居留美國達180天,出境後3年內不準再進入美國,而若連續非法居留美國達1年時,則出境後10年內不準再進入美國。因此,在美國留學的臺灣學生必須依法維持其學生身份,以免喪失未來合法自由進出美國的權益。

  • 2 # 小百百科

    1. F-1簽證的特點

    F-1簽證是簽發給在美國政府認可的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外國學生的一種簽證。這些學校可以是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大學、學院、專業學校、中小學校、技術或職業學校、語言學校等。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外國學生所進行的是較長時間的正式學習,目的是完成學校所規定的學業,取得學位,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F-1簽證的特點是:

    簽證有效期長,一般為5年有效,持該簽證一旦進入美國,只要保持註冊學生身份,居留期可長達8年。而且,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簽證不用延期;

    該簽證在有效期內,可以自由出入美國,只要不構成中斷學業,在出入時間上沒有限制;

    可以攜帶家眷共同赴美;

    可以有限地工作,也可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

    如果因為健康或學術上的原因,可以減少課程或學時,不必進行全日制學習,同時仍然保持其學生簽證,而且不用向移民局中請獲准,只要有學校的專任官員書面認可;

    如果取得大學畢業以上的學位,進而透過職業移民申請綠卡,比其他非移民簽證有更多的有利條件。

    2.美國政府對F-1簽證的限制

    持F-1學生簽證人境時需出示簽證和I-20表。人境口岸移民官即是根據這兩種檔案准許入境並確定在美居留期限。持F-1簽證入境時,其I-94入境卡一般只註明入境日期,沒有到期日期,到期日期一般只簽上D/S,表示該持證人處於註冊學生的學習持續期。而學習持續期的結束即其簽證或身份的到期日期。持F-1簽證者只要一直保持其註冊學生身份,簽證有效期最長可達5年,入境後其I-94卡標明的身份有效期最長可達8年。而且,該有效期為持續性有效期,中途不用申請延期。

    美國任何一個政府認可的正式學校,如果要招收外國學生就讀,必須向移民局申請。如果獲得批准,即獲得經移民局授權簽發I-20表(資格證書)的資格。而且至少有一名移民局和使領館認可的指定官員負責處理外國學生事務,這名官員被稱為“學校特派員”,華人學生一般稱為“學生顧問”,由於移民局很難直接管理全國數10萬外國學生,所以學生有關身份方面的事務,由這名學生顧問直接管理。學生顧問的另一基本職責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移民局報告學生的有關情況,如該學生是否繼續在校註冊,或者有無非法工作,是否全時就讀,有無轉學等等,以供移民局例行掌握學生情況,或者在學生違反規定時作出決定或處罰,如吊銷簽證甚至勒令出境等。

    3.關於工作方面的規定

    持F-1,按規定可以從事的工作有:

    工作。由學校提供的工作或其他為學校服務的機構如自助食堂、小賣店等提供的工作。但和學校構成業務關係的不屬於這一範圍,如為學校修建宿舍、郵局等,工作時間為每週不超過20個小時,但放假可全時工作,工作無須經移民局批准。

    作為獎學金部分的工作。如果你獲得一份獎學金或,但條件是承擔某項工作或部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工作的地點即使在校外,也無須經移民局批准。

    校外特種工作。這種工作只限於參加試點研究計劃的僱主,該僱主只有在連續60天無法僱到合適的美國工人,方可向勞工部提出申請僱用外國學生。被僱用的學生一般只要學業優良,經學生顧問申請批准即可,無須獲移民局批准。不過,獲得這種資格的僱主不多,因此一般學生很難找到這種機會;

    實習工作。實習工作分為兩種:課程實習和。課程實習指在註冊學習開始後第九個月至畢業時這段時間與課程有關的工作實習,課程實習期一般不超過1年,無須向移民局申請,由學生顧問批准即可。指學業完成後的工作實習,最長可達1年。對的申請,移民局和學生顧問都必須批准,但在畢業前曾有過1年以上的課程實習工作,則無資格獲得畢業實習工作。

    4.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申請F-1簽證

    必須全時制學習;

    註冊學習不少於12個學期。大學專科生(在政府認可的具有學院專科水平的學校學習語言、文科、美術或其他非職業性課程的學生)每週上課時間不得少於12個小時;中小學學生需達到學校所規定的最低上課時間;在技術、職業或其他非學術性學校學習的學生,以課堂授課為主,每週上課時間不得少於18個小時;以實驗室授課為主,每週不得少於22個小時;

    學習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取得學位、或學習證明,而不是僅僅為了增加學業背景;

    申請就讀的學校系所批准同意有權招收外國學生的學校;

    英語水平;

    返國意圖:學生簽證是一種臨時簽證,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表明在完成學業後將返回其居住國。

    5.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i.向使領館申請

    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F-1簽證,需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I-20表,即“資格證書”;

    (2)OF-156表,即“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3)護照;

    (4)照片;

    (5)結婚證書及子女出生證(如有隨行家眷);

    (6)如再婚並有隨行家眷,需提交原有,如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7)可以證明申請人在完成學業後將返回其居住國的證明,如美國境外的不動產檔案、股票、產業繼承、境外親屬關係,返國後的工作機會或晉升機會等;

    (8)學歷明,如文憑、學習成績單等。但有的使領館不要求;

    (9)英文水平證明,如T0FFL考試成績單,使領館對此要求可能依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ii.向移民局申請

    申請人如持其他非移民簽證已進入美國而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需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被政府認可的學校錄取並簽發I—20表;

    (2)持有效簽證合法進人美國;

    (3)沒有非法工作記錄;

    (4)其I-94入境記錄卡未過期。

    需要提交的檔案和材料如下:

    (1)I-20表,即“資格證書”;

    (2)I-539表。如有隨行家眷,也使用一張表;

    (3)I-94入境記錄卡。如有隨行家眷,也一併提交;

    (4)結婚證書和子女出生證(如有隨行家眷)。(如系再婚並有隨行家眷,需提交原有婚姻關係證明,如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

    (5)可以證明申請人在完成其學業後將返回其居住國的證明,如美國境外的不動產檔案、股票、產業繼承、境外親屬關係,返國後的工作機會或晉升機會;

    (7)英文水平證明,如T0FFL考試成績單,或其他由學校所認可的證明:

    (9)申請費。

    向美國使領館申請個人非移民簽證,必須由本人親自到使領館申請,並回答簽證領事所提出的問題。

    6.拒籤之後怎麼辦

    如果申請人申請被拒籤,雖然申請人可以繼續申請,但如果不提出新的材料或證明,獲籤的機會仍然不大。美國移民局對拒籤的申請案,一般都會詳細說明拒絕的原因,申請人要提交新的材料也比較容易有的放矢。但美國使領館對拒籤的申請、對拒絕原因並非都會詳細告知申請人,有時甚至並不說明原因。但就F-1簽證申請而言,拒絕理由大多數都是領事對申請人今後回國的意圖有懷疑,即是通常講的有“移民傾向”。其次就是對申請人在美學習期間的經濟來源有疑問,並懷疑申請人在美非法工作。因此,如果F-1簽證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希望再次申請,則應在回國意圖和經濟來源方面提供新的材料或證明,才可能使重新申請出現轉機。

  • 3 # 水愛上魚114

    阿文好奇心

    1. 依美國 規定,擁有F-1身份之外國學生若因故沒有繼續在原批准的美國學校就讀時,將喪失其原合法學生身份,但若上述時間在5個月內, 通常會核准其回覆原合法學生身份(Reinstatement)。 2. 但若喪失合法學生身份期間已起過5個月期限時,依美國法8 CFR 214.2(f)(16)(i)(A)(F)規定,除非該國際學生能同時符合以下2條件時, 才會批准其合法回覆原學生身份: (1)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如:生病、受傷等 之 ;或因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之過失而延遲申請回復其學生身份),與 (2)若不准許回覆原學生身份時,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ly Hardship)。 3. 根據最新的 規定,自2003年8月1日後,國際學生必須換髮並持有可由計算機追縱系統SEVIS (Student &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判讀的I-20。據此,其就讀學校的國際學生顧問即可於該國際學生未到校上學時,經SEVIS系統通知 。此時,若該學生於離開美國回臺渡假後,而再進入美國時,將會面臨機場移民官的查問並拒絕入境。 最後,依美國 規定,自1997年4月1日之後,任何外華人士若連續非法居留美國達180天,出境後3年內不準再進入美國,而若連續非法居留美國達1年時,則出境後10年內不準再進入美國。因此,在美國留學的臺灣學生必須依法維持其學生身份,以免喪失未來合法自由進出美國的權益。

    阿文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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