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遙遙領先小秘書

    為見義勇為的銀先生點贊,社會需要正能量!為法律部門最終判決點贊,公平公正才有公信力!事件回放

    ■1、2015年6月26日下午,昆明市民銀先生在博華學校等孫女期間,見到學校保安正在抓偷車賊。他上前幫忙,合力將該男子制服。期間,偷車男子不斷嚷嚷:“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自己和孫女會受到報復,便將該男子的外衣罩在他頭上。誰知等民警趕到現場時,小偷卻被“悶”死了。

    ■3、2017年9月18日,五華公安分局對此案偵查終結,以銀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五華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和罪名定性不準確,先後於2017年12月3日、12月27日和今年2月11日,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月12日,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觀點分析

    ■檢察機關之所以做出無罪釋放判決,根本原因是證據不足。核心所在,還是對銀先生見義勇為的肯定和褒獎。銀先生看到小偷正在實施偷竊的不法行為,主動和保安一起制服小偷,這絕對是見義勇為行為,值得全社會弘揚和提倡,特別是作為一位60多歲的老人,還能主動站出來抓小偷,精神可嘉。

    ■當然,整個事件過程中銀先生確實也有不妥之處,比如小偷已經被制服,他為了防止被報復,用小偷運動服將其頭部蒙起來,也直接導致小偷死亡,有防衛過當嫌疑。其實,銀先生主觀上並無殺人惡意,也沒考慮小偷身體還有其他疾病,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致人死亡的。因此,檢察機關充分考慮當時實際情況,做出最終判決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 2 # 布衣懷舊解說

    雲南昆明的銀先生看到學校的保安正在抓偷車賊,他便上前去幫忙一起把這個小偷給抓住。因為擔心小偷看到自己的模樣會對自己打擊報復,銀先生就用小偷的外套把小頭部矇住。然而等到警察到了現場的時候,發現小偷已經死亡。隨後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移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最終認定銀先生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最終作出對其不起訴的決定。

    這個事件中的死者嚴某因為長期吸毒,身體器官和耐受能力比一般的人要差,死亡原因和缺氧有關係,但是是自身潛在疾病急性發作,因此死亡的後果是多種原因所致。銀先生只是用衣服將其頭部罩住,衣服沒有被打結,也沒有綁緊,有一定的空隙,常理上萊說不足以致人死亡。

    死者嚴某偷東西在前,是事件發生的重大過錯方,銀先生的初衷和目的是制服偷車賊,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行為合情、合法。正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檢察院的裁決是正確的。這也有利於鼓勵老百姓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勇於挺身而出,見義勇為。

  • 3 # 努力奮鬥74195

    市民怕報復,為什麼呢,我覺得有原因的,因為即使是小偷,賊,不管那種的人,有的在一定的法律程式上還是偏向犯罪者的,拿小偷來說吧,你偷了別人的東西,即使給你送到警察局,也就是勞改幾天,批評教育,他出來了,沒有事情做,還會去偷竊的。社會治安還是很好的,但是有的人心裡是變態的,你給我搞進去,讓我不得好過,我出來也不讓你消停,都是一個道理,我覺得法律應該更加完善一點。改變不了一個人就去那隻能別人去改變了。

  • 4 # 529902885

    【市民抓賊後怕報復外衣罩小偷頭致其死亡,屬見義勇為不予起訴】雲南昆明市民銀先生到學校接孫女時,見到學校保安正在抓偷車賊。他上前幫忙,合力將該男子制服。其間,偷車男子不斷掙扎、叫喊:“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自己和孫女會受到報復,便將該男子的外衣罩在他頭上。誰知等民警趕到現場時,小偷卻被“悶”死了。銀先生的這一舉動,給他帶來了很大麻煩,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檢察院移送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肯定了銀先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今年3月12日,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春城晚報市民抓賊後怕報復外衣罩小偷頭致其死亡,屬見義勇為不予起訴……

    這也叫見義勇為?抓小偷是見義勇為,但是用衣服捂死小偷也叫見義勇為?法律就像小姑娘,想怎麼打扮就怎麼打扮?一幫讚揚之聲的人,有沒有一點基本的法律意識?這明明屬於過失至死……我們以後抓小偷,因為怕小偷以後報復,所以抓的過程中一刀捅死小偷,這樣也不犯法?小偷已經被制服了,為了怕小偷認出自己,所以用小偷衣服死死捂死小偷,這也叫見義勇為,夠奇葩的……

  • 5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竊賊之死是昝由自取自負其責,抓賊公民是正當防衛匆需負責的見義勇為之舉,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是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策。‘’

    為什麼這麼說呢?理由分析如下:

    一,竊賊於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一學校盜竊電動車當場被學校保安和銀先生擒獲控制,在等待民警時竊賊猖狂地叫器:我認得到你。而對銀先生威脅,為自保防止今後報復,銀先生用外衣將竊賊頭罩住,防止其看清銀先生面貌,待民警到來時,竊賊已悶死。竊賊的行為己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正在實施犯罪時被當場抓獲為脫逃繼而以暴力相威脅而不得已被迫用外衣罩頭遮眼而被悶致死,是昝由自取。A,因為該竊賊實施盜竊公民合法財物的犯罪行為是應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B,而保安和銀先生當場抓獲為防止其今後報復而用外衣罩頭是正當防衛的行為。C,而這種用外衣罩頭防衛行為是被竊賊威脅後的自我保護的‘’適當‘’的正當防衛合法行為。所以,公民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致竊賊之死是竊賊咎由自取,自負其責的行為。

    二,為什麼說銀先生用外衣罩住竊賊的頭是‘’適當‘’的正當防衛行為,對竊賊之死不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呢?A,竊賊實施違法犯罪在先,B,銀先生等其抓獲後等待民警是合法正當之舉,C為什麼又會用外衣罩竊賊之頭呢?那是被竊賊威脅逼迫不得已之行為。主觀上銀先生是為了自我保護,防止竊賊今後對銀先生的報復(竊賊叫囂‘’我認得到你‘’),而並非是在控制住後還要故意悶死竊賊,客觀上看這外衣罩頭悶死純屬法律上的“意外事件‘’。什麼是意外事件呢?中國刑事法律規定:犯罪是適格主體主觀故意或過失危害社會應受刑罰之行為,也就是說主觀上必須是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過失‘’的過錯。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法律上的故意也無法律上的過失,而行為又產生了危害後果,從刑法上講是不構成犯罪的。法諺說得好:‘’沒有過錯,就沒有犯罪‘’。就是講的這個道理。就用外衣罩頭這個行為上講,除了銀先生沒有主觀要悶死竊賊的故意外,從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判斷只要不是用封口膠等物將人的口鼻封堵住,想也想不到會悶死人,而且還從未聽說誰會被一件外衣罩住頭悶死,也就是說銀先生和一般人均從生活常識判斷是‘’無法預見‘’外衣罩頭就會悶死人的。既然是‘’無法預見‘’,銀先生也就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失。而這種既無主觀故意又無主觀過失被竊賊威脅逼迫用外衣罩頭致死的行為就只能是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那麼,銀先生對實施正當防衛而發生的"意外事件",依法是不應負刑事責任的。

    三,檢察機關對銀先生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正確的。前十多年,中國社會上出現了不少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而實施正當防衛自我保護而致其傷亡被當作防衛過當或防衛錯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比如小偷偷東西后失主追趕時小偷墜河或墜樓死亡、搶劫犯強姦犯等暴力犯罪時被打死刺死追究被害人刑事責任等,其問題出就出在錯誤的理解了‘保護人權’的指導思想。請問:犯罪分子的人權應該保護,受害人的人權是不是也應保護?國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證老百姓安居穩業的生活秩序的權利也應得到保護?此案檢察機關對銀先生的正當防衛行為認定而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平衡地保護參與社會生活的所有公民的人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正確的法律行為,為鼓勵公民學法守法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地同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作鬥爭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如同不少網民所說:看到了國家向好的方向發展的希望。

    綜上分析:竊賊之死咎由自取自負其責,銀先生正當防衛的見義勇為之舉應予鼓勵,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依法維護公平正義之舉。

  • 6 # 每日人物

    2015年6月26日下午,雲南昆明市。60多歲的銀先生在博華學校等孫女放學期間,見到學校保安李某及小賣部保安陳某正在抓捕一名偷電動車的男子。銀先生上前幫忙,合力將該男子制服,並和保安一起用繩子將偷車男子的雙手綁在其身後。偷車男子曾叫喊“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因擔心自己和孫女受到報復,便將偷車男子的外套罩在其頭上,並將外套的袖子交叉搭在該男子的肩膀上。等警方趕到時,呼叫該男子已無應答,120急救趕後,該男子已經身亡。

    當地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這名男子出具的鑑定結果是,因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條件下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屬於心源性猝死。

    案發後,當地警方以銀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當地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當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認定銀先生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要承擔這樣的責任使銀先生趕到冤枉。據銀先生介紹,自己未動手打過偷車男子,該男子的死因時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導致的,與自己的行為沒有直接關係。“想不到自己見義勇為,卻成了殺人的兇手”,銀先生說,他當時將外套罩在該男子頭上,沒有拉緊也沒有打結,按照常理來說這樣的行為不足以造成空氣完全阻隔。

    當地檢查院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認為證據不足,罪名定性不準確。檢察院認為,銀先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考慮到死者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援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死者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弱,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

    今年3月12日,當地檢查院對銀先生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透過檢查院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公民見義勇為的鼓勵和支援。如果此案裁定銀先生要負刑事責任,那就意味著對公民見義勇為熱心社會公共安全意識的抑制,檢查院的做法實際上是符合法律與社會道德的雙重標準。

    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另一面,銀先生的初衷是幫助抓小偷,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而後因為怕被對方報復才用外套罩住小偷的頭部,才引起了小偷的死亡。銀先生作為一個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應該知道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可以說是屬於正當防衛過度。

    從銀先生的初心來說,他的目的是幫助抓賊,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並沒有故意想悶死小偷,加上檢查院認定小偷有吸毒史,自身的身體機能較常人弱,因此,小偷的死並非是銀先生的行為直接造成的。

    銀先生見義勇為、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值得我們讚揚和推廣,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掌握一個度,既不能防衛過當,也不能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做好自己力所能力的事情就好。

    此外,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完善見義勇為者的保障、獎勵等制度,對於銀先生這樣的特殊情況,應從法理和情理兩個方面來考慮。使人民群眾真正敢做好事,多做好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最佳懷孕期是什麼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