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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悟空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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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藏南即951W
西方從來就不存在所謂的農業合作社。西方農業都是一家一戶的現代化農場。那些家庭生產,公司包銷,各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經營方式不能算作合作社。搞合作社的只有蘇聯和北韓古巴委內瑞拉,都是是以失敗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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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天的雪LI
在世界範圍內不只德國,英國紐西蘭農業發達,日本美國,澳洲等西方國家的農業和現代化程度都超過中國。
在這裡我們可先不談怎麼去借鑑它國的經驗,也不去分析人家如何成功,體系和法律如何完善。重要的是先找出原因和差距,再慢慢的解決問題,就像目前的經濟一樣再逐步縮小和趕超,不可一戳而就。
和發達國家相比,它們國內不僅工業高度發達,農業更是也好不遜色。但又各自有各自的特點,紐西蘭注重畜牧業德國英國注重糧食產業,日本果業發展很好,美國大豆出口中國。但它們的一切農業上的高度發達是完全建立在發達的工業基礎之上的!所以說沒有高新技術和很好的工業做支撐,農業何談發展?就算成立了各種合作社,如果沒有高新技術,沒有先進的農業社備,沒有人才做支撐也不會發展起來的!這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鏈,發展需要過程。
發達的農業,先進的合作社不是一朝一夕可完成的!國外十九世紀就進行了工業革命,而後又完成了農業的發展。我們國家直到二十世紀末才大力發展經濟重視發展工業,到今天發展不足五十年,而國外已經發展了近二百年!我們的工業現在還處在一箇中級階段,產品的初級加工,高新技術剛剛接觸,初見成果。但仍有許多核心技術沒有掌握,我們正處在摸索模仿階段。我們正走在別人走過的路上,我們國家地大物博地產豐富人才輩出,早晚有一天別人有的我們也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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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俺們莊稼人
農業合作社起初是為了抵禦自然災害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到了今天新的時期,農業合作社有了新的變化,旨在增加農戶收入,將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貯藏等。
德國、英國、紐西蘭等國家的“農業合作社”並非如此,他們是農場主式合作社,也就是個人承包土地,然後進行現代化種植,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無人機噴藥以及施肥,機械化程度高,人力成本就下降。和我們農業合作社不一樣,我們合作社也是合作經營,但是機械化程度低,人力成本高。
發展現代化農業合作社,就必須把土地整合在一起,才能實現農業機械化和農業現代化,從而減少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比重,使農民從土地上脫離出來,投入到城市以及國家建設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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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德國 德國是世界合作社組織的發源地之一。19世紀上半葉,在社會和工業化等變革的背景下,萊福艾森在農村創辦了信貸合作社,成立了德國最早的農業合作社,又稱為萊福艾森合作社。1948年,萊福艾森協會正式成立,主要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和營銷業務。20世紀初,協會迅速發展,並擴大到歐洲其他國家,有力地推動了世界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如今,農業合作社作為德國農村地區的主要農業組織,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各環節的服務,在農業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2006年,德國共有農業合作社3188個,其中從事農產品貿易、信貸等服務的合作社約有2200個,以及全國聯盟1個;約有80%的農戶參加了農業合作社,合作社員工總計高達220萬人;各類農業合作社的市場化程度很高,肉類、穀物類和蔬菜類、奶製品交易中市場份額分別佔30%、50%和75%,銷售收入總計383億歐元,比1970年的銷售總收入增長119%[1]。農業合作社有效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促進規模化和專業化水平,推動德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先進經驗有以下方面。 (1)合作社法律法規完善。為規範合作社的發展,德國在186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合作社的法律。1889年,德國在前期法律的基礎上又重新制定了《工商業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法》,此後經歷數次修訂,沿用至今。《合作社法》詳細規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員組成、組織機構、法律責任、社員出資、盈餘分配、社員權責以及解散清算[2]。不斷完善的合作社法為德國合作社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財政支援政策。德國政府每年會劃撥出固定的財政資金支援合作社的活動,為其提供貼息貸款、減免稅額等經濟政策。合作社和農業企業不必繳營業 稅和機動車輛稅,從事農機租賃和農業諮詢服務的法人稅可以免除,合作社用稅後利潤進行投資的部分免徵所得稅等。對於新成立的農業合作社給予5年之內的創業資助、7年之內的投資資助,資助額最高可達投資總額的25%。此外,政府的一系列財政投入和減免稅收政策為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壯大提供了資金支援,促進合作社規模化發展。 (3)靈活的土地制度。德國政府利用法規和信貸、補貼等經濟手段多方面引導農民土地自由流動,擴大農場規模。20世紀60年代,德國政府規定,土地出租超過12年的農民,每公頃租地有一定的資金獎勵。靈活的土地制度,有力促進了農地的整合,農場規模擴大。2004年,僅巴伐利亞州,經營規模在50hn2以上的農場已佔全部農場的39.8%,100hm2以上的已佔13.19%。土地的規模化促進了農業規模化生產,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德國糧食總產量位居歐盟第二,單位面積產量位居歐盟第五。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為推動專業化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4)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德國的合作金融組織分佈較廣,而且擁有健全的管理體制,在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德國的農業信貸政策,透過信貸和直接補貼兩種形式對農民提供優惠。2014年德國聯邦食品農業部預算財政總支出為53億歐元,其中用於農業補貼的支出是20億馬克,佔37.7%。農業投資大多是中長期貸款,時間一般以12年為期,利率為2%~5%,遠低於市場利率。 1.2英國 1844年英國在工業城市曼徹斯特北部的小鎮羅虛代爾,成立的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消費合作社,成為英國第一個合作社。1867年,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成員的格里寧組建了第一個農業與果樹聯合會,從事肥料和飼料的銷售,成為英國最早的農業合作社。經過100多年的發展,規模不斷擴大。2011年年底,合作社數量達到5933個,社員1350萬人,年銷售額達到358.6億英鎊(1英鎊約合9.22元人民幣,2016),涉及乳製品、牛、羊、土地等11個行業,遍佈英國農村社群和城市中心的每一個地區,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還提供法律援助、種植和養殖規劃、稅務援助、營銷策略、農業技術推廣、行業資訊交流等方面資訊。英國農業合作社的先進經驗有以下方面。 (1)增強農工商各行業的合作。英國政府透過各種補貼措施,鼓勵農業、工業和服務業之間及農業內部之間的合作,如在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零售業等各行業建立起溝通平臺,成立專業性農民合作組織,幫助農民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建立長期產銷聯盟,發展訂單農業,增強中小農業企業的競爭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競爭力。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英國經濟同比下降了1.7%,而合作社經濟則同比增長了19.6%。 (2)實施財政補貼政策。19世紀農業合作社成立之時,英國政府當年就提供了120英鎊來扶持小農戶的合作組織。此後,政府資金援助根據入社農民數量來對等數量支付。19世紀60年代,英國政府投入資金,建立了農業銷售與發展委員會,促進小規模農業合作社的發展。1967年,農業合作社聯合會單獨成立時,英國議會又提供了4000萬英鎊作為發展基金[3]。 (3)良好的法律環境。英國良好的法律環境有利於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意願很強烈,公開聯合組成利益集團,在各種決策部門和決策者之間進行訴說,謀求社員利益最大化。1967年英國議會通過了《農業法》,以支援合作社的發展。1979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信用合作社法案》,明確規定了信用社的投資範圍、納稅年限等,支援信用社發揮融通農業資金的作用,促進農業發展。從早期的農業合作社銷售服務公司到如今的合作社聯盟,在英國合作社不斷髮展的過程中,始終有一個農民聯盟組織在法律上和業務上指導農民組織合作社,促使農業合作社不斷髮展壯大。 (4)加強農民培訓。英國政府注重提升農民的科技素質,建立農民培訓體制。每年約有30%的農民參加各種不同型別的農業培訓活動,對獲得證書的農民給予優惠待遇。政府加強農業職業技術教育,並制定和設立了詳細的機構和制度。1967年,英國頒佈了《農業教育法》,大力推行農業技術和管理的培訓,把大學科學研究和農業研修相結合,形成多層次的教育培訓體系。農民素質的提高,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合作社的高效運營和快速發展。 1.3紐西蘭 紐西蘭合作社起源於19世紀中葉,是紐西蘭最基本的農業經營和發展形式。紐西蘭的農民合作組織包括農民聯合協會、農業合作社、農業公司和農業協會,其中,合作社和協會是發展數量最多,影響最大的兩種組織形式。目前,紐西蘭全國共有100多個合作社,其合作社社員年生產總值達到190億新元(1新元約合4.38元人民幣),佔紐西蘭全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9%。農業合作社型別多樣,而且專業性很強,在不同的農產品行業和服務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合作社,如奶製品合作社、農村貿易合作社、農村保險合作社和農資供應合作社等。紐西蘭農業合作社的先進經驗有以下方面。 (1)規模化經營。經過多年的規範發展,紐西蘭農民合作組織透過基礎層合作機構不斷髮展合作社間聯合,擴大合作產業的領域,形成規模效應,增強產業競爭力。如紐西蘭奶製品合作社,1990年全國有35個,到1998年合併減少至14個,到2000年進一步減少至5個,這5個奶製品合作社實際上已經聯合成為了一個合作社。目前,奶製品合作社控制了紐西蘭全部的奶製品業和95%的奶製品供應出口,是世界上奶製品出口規模最大的國家[4]。 (2)注重農業教育和培訓。紐西蘭人口較少,勞動力供給相對不足,因此紐西蘭政府高度重視農民職業教育培訓。政府頒佈了一些職業技能培訓標準和體系以及農業勞動力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同時聯合農業合作社,鼓勵農民接受農業職業教育,提高農業勞動力整體素質。透過教育和培訓,使更多的人瞭解和支援合作社,在社員中普及合作社知識及專業知識,促進合作社的發展。 (3)法律支援。紐西蘭政府主要是透過法律來規範合作社運營。1996年出臺的《合作社公司法》是全國性的合作社綜合法規,用來指導合作社的運營。另外還有其他的合作社法規用來補充:1908年的《工業合作社法》、1965年的《建築合作社法》、1982年的《共濟、信貸協會法》,這些法律法規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條件。 (4)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紐西蘭的合作社和協會都有健全的理事會、監事會、董事會組織管理機構,權責明確。各合作組織與其成員之間透過入股結社、股金分紅、共有積累、惠顧返利等形式,形成了利益和風險分擔的關聯機制[5]。明確的管理機制維護了會員的自身利益,提高了會員參與組織經營和管理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合作社高效、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