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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工程檢測管理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鐵路客專公司第三方檢測管理領導小組,加強第三方檢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安質部。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組員:公司各部門部長,安質、工程部及指揮部相關人員,監理單位總監,設計總體負責人。

    第二條 建設指揮部、各施工及監理專案部必須組建第三方檢測管理工作的領導小組,負責第三方檢測的日常管理和檢測缺陷整治的督導落實。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一條 牢固樹立“質量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刻認識質量與安全互為前提。凡實體有缺陷的工程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隱患,要始終把質量擺在第一位,深刻認識到橋樑樁基、隧道襯砌及路基等工程質量第三方檢測的目地,查清橋樑、隧道及路基施工中存在的實體質量缺陷,落實整治、確保工程實體質量達到既定目標。

    第二條 積極配合第三方檢測工作開展,按要求提交檢測報驗單,提供被檢測專案的設計引數和資料,統籌安排檢測工作的推進。

    第三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重視檢測中發現各類缺陷問題,抓好整治過程的監管,分析原因、查詢漏洞,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原則下制定針對性整治方案報審批後實施,以確保實體質量和運營安全不留隱患;同時應做好缺陷問題在施工過程中的排查和防控,避免類似問題在檢測中再次出現。

    第四條 監理單位應複核提交的檢測報驗單、並簽字確認。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填寫設計引數等內容,全過程見證檢測實施,稽核檢測缺陷的整治方案,督導施工單位落實整治、並複查整改成效。

    第五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缺陷專案的驗工計量管理,缺陷工程嚴禁簽字、驗工。若發現監理把關不嚴、簽字計量,將在監理費中按工程造價金額作扣減、並全線通報。

    第六條 檢測成果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為保證第三方檢測的有序開展、提高檢測質量,檢測單位應做到:

    1.嚴格履行合同,按投標承諾組織人員、裝置的進場。編制人員、裝置進場審查表,報建設指揮部審查、公司核備;嚴禁出現檢測單位轉讓檢測任務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檢測任務,若發現分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2.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測成效控制措施。專人負責檢測資料判定,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程作業,並確保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質量檢測標準。

    3.各參建方應保持資訊暢通。及時完成資料、檔案的處理,按規定上報檢測資料,抓好檢測資料的實時管理,做到資料歸檔及時、分類清晰、方便查詢,並具有可追述性;同時應保證檢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嚴格執行不合格缺陷報告制度。及時將檢測問題報送各相關單位、部門,確保各相關單位能準確掌握檢測缺陷的具體情況,督促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以保證工程實體質量達標。

    5.按時參加檢測工作會議,參與檢測缺陷的分析及整治方案的論證等工作,不得無故缺席。

    6.強化檢測行為和內部的管理。做到優質、高效服務於一線;現場檢測應確保不受外界干擾,除針對性檢測或檢測規程有明確規定外,嚴格按隨機抽點的原則確定檢測部位、測點位置或抽取樣品,不得由施工單位指定檢測部位,因客觀條件限制而影響隨機抽樣的,須在檢測報告中作詳細說明。

    7.配備人員應服務於現場,主要人員離開現場應報公司或建設指揮部同意;檢測人員獨立開展檢測工作,嚴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程式,檢測資料科學、公正、客觀,同時對檢測資料和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重大質量缺陷,建設指揮部應在確認檢測結論後5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召開專題分析會議,並將相關情況通報到公司安質、工管部。

    第八條 建設指揮部協調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之間關係,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做好檢測前的準備,確保檢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 建設指揮部負責第三方檢測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彙總、整理管段內的各項檢測資料,不定期對檢測工作進行檢查;同時應審查編制的整治方案,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方案進度及核查整治成效,並將整改結果報工程部、安質部核備。

    第十條 公司安質部負責第三方檢測的總體管理,不定期抽查檢測工作開展情況,做好檢測上報資料的整理,及時將重大檢測缺陷通報到公司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公司工管部負責對重大缺陷的整治方案進行審查、論證,並參加檢測缺陷處理過程中的技術諮詢、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檢測問題分類

    第一條 檢測缺陷按A、B、C三類進行劃分,具體為:

    A類:隧道襯砌檢測鋼拱架、鋼筋嚴重缺失,砼厚度嚴重不足;擋牆厚度嚴重不足等質量問題;質量事故。

    B類:Ⅲ類及以上樁基;隧道襯砌檢測鋼拱架、鋼筋缺失,砼厚度及強度不足等質量問題;路基基底處理達不到設計要求;擋牆砼厚度及強度不足;無法判定或判定不合格的較大缺陷。

    C類:一般質量問題、缺陷。

    第二條 各單位(部門)嚴格按程式落實整改過程的盯控職責。

    A類:公司盯控整治;建設指揮部、監理全過程進行檢查監控。

    B類:指揮部盯控整治,監理全過程的檢查監控。

    C類:監理全面盯控整治,整治成效報公司及建設指揮部核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條 檢測單位中標進場後,建立能夠獨立生活、辦公的檢測專案部及檢測小組,按投標承諾配齊檢測人員、儀器、辦公裝置及交通工具。

    第二條 根據檢測工作內容,編制針對性的《檢測大綱》、《檢測工作實施細則》、《檢測人員考核辦法》等檔案,並報各相關單位和建設指揮部審查、核備。

    第三條 建設指揮部驗收組建的檢測專案部。組織相關人員對檢測專案的人員、裝置、檢測用車輛、辦公裝置等投標承諾兌現情況進行核查,並對是否具備開展檢測工作條件進行驗收。

    第四條 建設指揮部組織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召開“檢測工作會”,明確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在第三方檢測工作中的職責。

    現場檢測時,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監理單位工程師必須到場,監理必須旁站檢測實施的全過程,監理日誌應記錄檢測情況,檢測單位提交的檢測計量清單需有監理的籤認。施工單位應編制缺陷問題的整治計劃、措施,監理全程旁站整治過程、留存影像資料,整改完成報建設指揮部複核後,由指揮部組織複檢;嚴禁問題不整改而多次報檢測。

    第五條 檢測單位收到經監理籤認的報檢單後,須在3日內到達現場實施檢測,完成檢測後及時反饋檢測結果。橋樑樁基,應在24小時內將檢測中間結果反饋給施工、監理單位;隧道二襯、路基實體工程檢測,應在3天內將檢測中間結果(含缺陷彙總表)反饋給施工、監理單位及建設指揮部。

    第六條 公司、建設指揮部及各相關單位要建立檢測缺陷問題的問題庫,並納入日常管理中。對檢測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安全隱患,必須在檢測後48小時內上報公司工管、安質部和建設指揮部,同時應將檢測結果反饋給施工、監理單位。

    第七條 檢測資料判定存疑的,結論認定必須嚴謹。檢測單位在對異常資料進行技術分析時,應採用多種檢測手段進行論證,對存疑的資料(部位)要做到定性準確,不放過任何隱患,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無誤;對需要採取其他手段驗證的,驗證結果必須真實、準確;建設指揮部參與驗證檢測的全過程。

    驗證檢測責任及費用劃分:單價承包,檢測服務費由責任方承擔;總價承包,責任方為施工單位時,檢測服務費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方為其他單位時,檢測服務費由檢測單位承擔。

    第八條 按規定時間、內容上報檢測資料,檢測週報、月報的格式可參照《鐵路客專公司工程檢測管理辦法(試行)》(安發〔2010〕115號)檔案中的月報格式。每週五12:00前上報週報,每月25日17:00前上報月報,上報的資料應同時報至建設指揮部和公司。

    第九條 檢測報告按“單位工程”組卷裝訂。對特大橋、長大隧道組卷裝訂成一冊有困難時,可以分冊裝訂;檢測單位的報告按一式八份出具。

    第十條 檢測結束後,檢測單位應在30天內上報“檢測工作總結”,內容為:累計工程量、檢測缺陷情況、缺陷整治情況、檢測工作情況及經驗教訓等。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一條 第三方檢測管理納入到“保質量保安全月度競賽”考核中。施工單位自檢(第三方)發現的實體缺陷,制定了整治方案,按計劃時限完成整治的,在考核中不扣分;不重視缺陷處理,沒有整治計劃、措施,或未按整治方案整改的,按規定考核扣分。公司第三方檢測發現的實體缺陷,直接納入考核競賽中扣分,對不重視缺陷整治,落實整改不及時的,加倍考核扣分。

    第二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有效的完成檢測缺陷的整治,對拖延達3個月的施工專案部,給予全線通報批評、併發黃牌一張;對拖延達6個月及以上的,給予紅牌一張、並要求專案負責人到公司交班會上交班。

    第三條 監理單位督促整治不力、導致缺陷整治期達6個月及以上的,將給予全線通報批評、並處罰黃牌一張。

    第四條 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檢測單位、檢測人員,按以下條款處罰:

    1.嚴格按招、投標檔案及合同要求進行工程實體檢測。配備人員、裝置及設施必須滿足現場檢測的需要,嚴禁非檢測單位人員操作檢測裝置或直接提供檢測資料;對發現非檢測單位人員操作儀器或施工、監理單位提供檢測資料的,將開除直接責任人,並對責任單位全線通報批評和進行經濟處罰。

    2.嚴格按規定時間上報檢測週報、月報。對連續三次不及時上報的檢測資料的,給予全線通報批評、並將情況通報到所屬檢測單位;對未按要求參加“檢測會議”的檢測專案部,將按2萬/次進行處罰。

    3.檢測缺陷問題應及時上報。對缺陷問題上報不及時、串通隱瞞不報及資料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單位全線通報批評、按2萬元/次進行經濟處罰,並通報到檢測專案所屬單位,要求對責任人作處理;對瞞報問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清退相關檢測人員,扣除乙方總檢測費的10%。

    4.配備檢測人員應能完成專案檢測工作。對無法勝任工作、出現檢測結論誤判,按問題嚴重程度作處罰措施,同時將情況通報到所屬檢測單位、要求更換人員,並對檢測專案部按5萬元/次進行處罰,問題嚴重的將直接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5.檢測單位必須確保檢測質量。專案移交時,若接管運營單位的委託檢測發現影響運營安全或投入運營中發生安全質量隱患和事故,參建檢測單位未發現的、直接扣除檢測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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