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 33-89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規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高程樁,應經過複核後方可使用,並應經常校核。
2.1.2 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等有關單位,核對管線路由、相關地下管線以及構築物的資料,必要時區域性開挖核實。
2.1.3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礙物,與有關單位協商處理完畢。
2.1.4 在施工中,燃氣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設施時,應對市政設施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徵得產權單位的同意。
2.1.5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或雨季施工時,應採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時清除溝內積水。
2.2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2.2.1 在沿車行道、人行道施工時,應在管溝沿線設定安全護欄,並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在施工路段沿線,應設定夜間警示燈。
2.2.2 在繁華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宜採用封閉式施工方式。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斷的道路上施工,應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並應設有負責安全的人員。
2.3 開 槽
2.3.1 混凝土路面和瀝青路面的開挖應使用切割機切割。
2.3.2 管道溝槽應按設計規定的平面位置和標高開挖。當採用人工開挖且無地下水時,槽底預留值宜為0.05~0.10 m ;當採用機械開挖或有地下水時,槽
2.3.3 管溝溝底寬度和工作坑尺寸,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管道敷設方法確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確定:
1. 單管溝底組裝按表 2.3.3 確定。
表2.3.3 溝底寬度尺寸
管道公稱管徑(mm)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溝底寬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2. 單管溝邊組裝和雙管同溝敷設可按下式計算:
底預留值應不小於0.15 m ;管道安裝前應人工清底至設計標高。 (2.3.3)
式中 a —— 溝底寬度(m);
D1—— 第一條管道外徑(m);
D2—— 第二條管道外徑(m);
s —— 兩管道之間的設計淨距(m);
c —— 工作寬度,在溝底組裝:c = 0.6(m);在溝邊組裝:c = 0.3(m)。
2.3.4 梯形槽(如圖2.3.4)上口寬度可按下式計算:
b
h
a
圖2.3.4 梯形槽橫斷面
b=a+2nh (2.3.4)
式中 b —— 溝槽上口寬度(m);
a —— 溝槽底寬度(m);
n —— 溝槽邊坡率(邊坡的水平投影與垂直投影的比值);
h —— 溝槽深度(m)。
2.3.5 在無地下水的天然溼度土壤中開挖溝槽時,如溝深不超過表2.3.5的規定,溝壁可不設邊坡。
表2.3.5 不設邊坡溝槽深度
土壤名稱 溝槽深度(m) 土壤名稱 溝槽深度(m)
添實的砂土或礫石土 ≤1.00 黏土 ≤1.50
亞砂土或亞粘土 ≤1.25 堅土 ≤2.00
2.3.6 當土壤具有天然溼度、構造均勻、無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良好、且挖深小於5 m ,不加支撐時,溝槽的最大邊坡率可按表 2.3.6 確定。
表2.3.6 深度在 5 m以內的溝槽最大邊坡率(不加支撐)
土壤名稱 邊 坡 率(1∶n)
人工開挖並將
土拋於溝邊上 機 械 開 挖
在溝底挖土 在溝邊上挖土
砂 土
亞砂土
亞粘土
粘 土
含礫土卵石土
泥炭巖白堊土
幹黃土 1∶1.00
1∶0.67
1∶0.50
1∶0.33
1∶0.25 1∶0.75
1∶0.25
1∶0.10 1∶1.00
1∶0.75
注:① 如人工挖土拋於溝槽上即時運走,可採用機械在溝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 臨時堆土高度不宜超過 1.5 m,靠牆堆土時,其高度不得超過牆高的 1/3 。
2.3.7 在無法達到本規範2.3.6 條的要求時,應用支撐加固溝壁。對不堅實的土壤應及時做連續支撐,支撐物應有足夠的強度。
2.3.8 溝槽一側或兩側臨時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響邊坡的穩定性和管道安裝。堆土前應對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進行保護。
2.3.9 區域性超挖部分應回填壓實。當溝底無地下水時,超挖在0.15 m以內,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處理。當溝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較大時,應用級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設計標高。超挖部分回填後應壓實,其密實度應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實度。
2.3.10 在溼陷性黃土地區,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時切實排除溝內積水,開挖時應在槽底預留0.03 ~ 0.06 m 厚的土層進行壓實處理。
2.3.11 溝底遇有廢棄構築物、硬石、木頭、垃圾等雜物時必須清除,然後鋪一層厚度不小於0.15 m 的砂土或素土,並整平壓實至設計標高。
2.3.12 對軟土基及特殊性腐蝕土壤,應按設計要求處理。
2.3.13 當開挖難度較大時,應編制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並向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4 回填與路面恢復
2.4.1 管道主體安裝檢驗合格後,溝槽應及時回填,但需留出未檢驗的安裝介面。回填前,必須將槽底施工遺留的雜物清除乾淨。
對特殊地段應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檢驗合格後全部回填。
2.4.2 不得用凍土、垃圾、木材及軟性物質回填。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內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磚塊等雜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頂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塊不得多於10% ,直徑不得大於 0.1 m ,且均勻分佈。
2.4.3 溝槽的支撐應在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 回填完畢並壓實後,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並以細砂填實縫隙。
2.4.4 溝槽回填時,應先回填管底區域性懸空部位,然後回填管道兩側。
2.4.5 回填土應分層壓實,每層虛鋪厚度0.2 ~ 0.3 m ,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 內的回填土必須採用人工壓實,管頂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採用小型機械壓實,每層虛鋪厚度宜為 0.25 ~ 0.4 m 。
2.4.6 回填土壓實後,應分層檢查密實度,並作好回填記錄。溝槽各部位的密實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2.4.6):
III
II 0.5m
I I
圖2.4.6 回填土斷面圖
1.對(I)、(II)區部位,密實度不應小於 90% ;
2.對(III)區部位,密實度應符合相應地面對密實度的要求。
2.4.7 瀝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復,應由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
2.4.8 回填路面的基礎和修復路面材料的效能不應低於原基礎和路面材料。
2.4.9 當地市政管理部門對路面恢復有其它要求時,應按當地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2.5 警示帶敷設
2.5.1 埋設燃氣管道的沿線應連續敷設警示帶。警示帶敷設前應對敷設面壓實,並平整地敷設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頂的距離宜為0.3~0.5 m ,但不得敷設於路基和路面裡。
2.5.2 警示帶平面佈置可按表 2.5.2 規定執行。
表2.5.2 警示帶平面佈置
管道公稱管徑( DN ) ≤ 400 > 400
警示帶條數 1 2
警示帶間距( mm ) —— 150
2.5.3 警示帶宜採用黃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並印有明顯、牢固的警示語,字型不宜小於100mm×100 mm 。
2.6 管道路面標誌設定
2.6.1 當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大於或等於0.8Mpa時,管道沿線宜設定路面標誌。
對混凝土和瀝青路面,宜使用鑄鐵標誌;對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磚標誌;對綠化帶、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鋼筋混凝土樁標誌。
2.6.2 路面標誌應設定在燃氣管道的正上方,並能正確、明顯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設施。設定位置應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處、管道末端等,直線管段路面標誌的設定間隔不宜大於200m 。
2.6 3 路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管線位置的閥門井、凝水缸部件時,可將該部件視為路面標誌。
2.6.4 路面標誌上應標註“燃氣”字樣, 可選擇標註“管道標誌”、“三通”及其它說明燃氣設施的字樣或符號和“不得移動、覆蓋”等警示語。
2.6.5 鑄鐵標誌和混凝土方磚標誌的強度和結構應考慮汽車的荷載,使用後不鬆動或脫落;鋼筋混凝土樁標誌的強度和結構應滿足不被人力折斷或拔出。標誌上的字型應端正、清晰,並凹進表面。
2.6.6 鑄鐵標誌和混凝土方磚標誌埋入後應與路面平齊;鋼筋混凝土樁標誌埋入的深度,應使回填後不遮擋字型。混凝土方磚標誌和鋼筋混凝土樁標誌埋入後,應採用紅漆將字型描紅。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 33-89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規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高程樁,應經過複核後方可使用,並應經常校核。
2.1.2 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等有關單位,核對管線路由、相關地下管線以及構築物的資料,必要時區域性開挖核實。
2.1.3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礙物,與有關單位協商處理完畢。
2.1.4 在施工中,燃氣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設施時,應對市政設施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徵得產權單位的同意。
2.1.5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或雨季施工時,應採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時清除溝內積水。
2.2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2.2.1 在沿車行道、人行道施工時,應在管溝沿線設定安全護欄,並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在施工路段沿線,應設定夜間警示燈。
2.2.2 在繁華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宜採用封閉式施工方式。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斷的道路上施工,應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並應設有負責安全的人員。
2.3 開 槽
2.3.1 混凝土路面和瀝青路面的開挖應使用切割機切割。
2.3.2 管道溝槽應按設計規定的平面位置和標高開挖。當採用人工開挖且無地下水時,槽底預留值宜為0.05~0.10 m ;當採用機械開挖或有地下水時,槽
2.3.3 管溝溝底寬度和工作坑尺寸,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管道敷設方法確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確定:
1. 單管溝底組裝按表 2.3.3 確定。
表2.3.3 溝底寬度尺寸
管道公稱管徑(mm)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溝底寬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2. 單管溝邊組裝和雙管同溝敷設可按下式計算:
底預留值應不小於0.15 m ;管道安裝前應人工清底至設計標高。 (2.3.3)
式中 a —— 溝底寬度(m);
D1—— 第一條管道外徑(m);
D2—— 第二條管道外徑(m);
s —— 兩管道之間的設計淨距(m);
c —— 工作寬度,在溝底組裝:c = 0.6(m);在溝邊組裝:c = 0.3(m)。
2.3.4 梯形槽(如圖2.3.4)上口寬度可按下式計算:
b
h
a
圖2.3.4 梯形槽橫斷面
b=a+2nh (2.3.4)
式中 b —— 溝槽上口寬度(m);
a —— 溝槽底寬度(m);
n —— 溝槽邊坡率(邊坡的水平投影與垂直投影的比值);
h —— 溝槽深度(m)。
2.3.5 在無地下水的天然溼度土壤中開挖溝槽時,如溝深不超過表2.3.5的規定,溝壁可不設邊坡。
表2.3.5 不設邊坡溝槽深度
土壤名稱 溝槽深度(m) 土壤名稱 溝槽深度(m)
添實的砂土或礫石土 ≤1.00 黏土 ≤1.50
亞砂土或亞粘土 ≤1.25 堅土 ≤2.00
2.3.6 當土壤具有天然溼度、構造均勻、無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良好、且挖深小於5 m ,不加支撐時,溝槽的最大邊坡率可按表 2.3.6 確定。
表2.3.6 深度在 5 m以內的溝槽最大邊坡率(不加支撐)
土壤名稱 邊 坡 率(1∶n)
人工開挖並將
土拋於溝邊上 機 械 開 挖
在溝底挖土 在溝邊上挖土
砂 土
亞砂土
亞粘土
粘 土
含礫土卵石土
泥炭巖白堊土
幹黃土 1∶1.00
1∶0.67
1∶0.50
1∶0.33
1∶0.67
1∶0.33
1∶0.25 1∶0.75
1∶0.50
1∶0.33
1∶0.25
1∶0.50
1∶0.25
1∶0.10 1∶1.00
1∶0.75
1∶0.75
1∶0.67
1∶0.75
1∶0.67
1∶0.33
注:① 如人工挖土拋於溝槽上即時運走,可採用機械在溝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 臨時堆土高度不宜超過 1.5 m,靠牆堆土時,其高度不得超過牆高的 1/3 。
2.3.7 在無法達到本規範2.3.6 條的要求時,應用支撐加固溝壁。對不堅實的土壤應及時做連續支撐,支撐物應有足夠的強度。
2.3.8 溝槽一側或兩側臨時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響邊坡的穩定性和管道安裝。堆土前應對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進行保護。
2.3.9 區域性超挖部分應回填壓實。當溝底無地下水時,超挖在0.15 m以內,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處理。當溝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較大時,應用級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設計標高。超挖部分回填後應壓實,其密實度應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實度。
2.3.10 在溼陷性黃土地區,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時切實排除溝內積水,開挖時應在槽底預留0.03 ~ 0.06 m 厚的土層進行壓實處理。
2.3.11 溝底遇有廢棄構築物、硬石、木頭、垃圾等雜物時必須清除,然後鋪一層厚度不小於0.15 m 的砂土或素土,並整平壓實至設計標高。
2.3.12 對軟土基及特殊性腐蝕土壤,應按設計要求處理。
2.3.13 當開挖難度較大時,應編制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並向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4 回填與路面恢復
2.4.1 管道主體安裝檢驗合格後,溝槽應及時回填,但需留出未檢驗的安裝介面。回填前,必須將槽底施工遺留的雜物清除乾淨。
對特殊地段應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檢驗合格後全部回填。
2.4.2 不得用凍土、垃圾、木材及軟性物質回填。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內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磚塊等雜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頂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塊不得多於10% ,直徑不得大於 0.1 m ,且均勻分佈。
2.4.3 溝槽的支撐應在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 回填完畢並壓實後,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並以細砂填實縫隙。
2.4.4 溝槽回填時,應先回填管底區域性懸空部位,然後回填管道兩側。
2.4.5 回填土應分層壓實,每層虛鋪厚度0.2 ~ 0.3 m ,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 0.5 m 內的回填土必須採用人工壓實,管頂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採用小型機械壓實,每層虛鋪厚度宜為 0.25 ~ 0.4 m 。
2.4.6 回填土壓實後,應分層檢查密實度,並作好回填記錄。溝槽各部位的密實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2.4.6):
III
II 0.5m
I I
圖2.4.6 回填土斷面圖
1.對(I)、(II)區部位,密實度不應小於 90% ;
2.對(III)區部位,密實度應符合相應地面對密實度的要求。
2.4.7 瀝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復,應由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
2.4.8 回填路面的基礎和修復路面材料的效能不應低於原基礎和路面材料。
2.4.9 當地市政管理部門對路面恢復有其它要求時,應按當地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2.5 警示帶敷設
2.5.1 埋設燃氣管道的沿線應連續敷設警示帶。警示帶敷設前應對敷設面壓實,並平整地敷設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頂的距離宜為0.3~0.5 m ,但不得敷設於路基和路面裡。
2.5.2 警示帶平面佈置可按表 2.5.2 規定執行。
表2.5.2 警示帶平面佈置
管道公稱管徑( DN ) ≤ 400 > 400
警示帶條數 1 2
警示帶間距( mm ) —— 150
2.5.3 警示帶宜採用黃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並印有明顯、牢固的警示語,字型不宜小於100mm×100 mm 。
2.6 管道路面標誌設定
2.6.1 當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大於或等於0.8Mpa時,管道沿線宜設定路面標誌。
對混凝土和瀝青路面,宜使用鑄鐵標誌;對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磚標誌;對綠化帶、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鋼筋混凝土樁標誌。
2.6.2 路面標誌應設定在燃氣管道的正上方,並能正確、明顯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設施。設定位置應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處、管道末端等,直線管段路面標誌的設定間隔不宜大於200m 。
2.6 3 路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管線位置的閥門井、凝水缸部件時,可將該部件視為路面標誌。
2.6.4 路面標誌上應標註“燃氣”字樣, 可選擇標註“管道標誌”、“三通”及其它說明燃氣設施的字樣或符號和“不得移動、覆蓋”等警示語。
2.6.5 鑄鐵標誌和混凝土方磚標誌的強度和結構應考慮汽車的荷載,使用後不鬆動或脫落;鋼筋混凝土樁標誌的強度和結構應滿足不被人力折斷或拔出。標誌上的字型應端正、清晰,並凹進表面。
2.6.6 鑄鐵標誌和混凝土方磚標誌埋入後應與路面平齊;鋼筋混凝土樁標誌埋入的深度,應使回填後不遮擋字型。混凝土方磚標誌和鋼筋混凝土樁標誌埋入後,應採用紅漆將字型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