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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784282019406

    一、超市消防安全制度

    1、門店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防火責任書》。

    3、安全部設立防火檔案、緊急滅火計劃、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報告、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超市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營運部門則須具備完整的防火檢查報告和電器裝置使用報告等資料。

    4、超市內要張貼各種消防標誌,設定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巡邏、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超市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資的場地、倉庫,須設定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賣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限期內改裝。

    10、商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電梯,統一由安全員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裝置、專用裝置的執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實行上崗證作業。

    13、櫃檯、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14、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整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髮膠、賽璐珞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洩漏、揮發或溢位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超市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定。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部門配置消防義務組員,每天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報。

    2、消防義務檢查員要認真負責,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髮生火情的隱患。

    3、部門經理/主管每月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部彙報(書面材料)。

    4、安全部每週定期對全商場進行消防檢查,主要檢查防火制度措施是否落實,防火主要器材是否全部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火險隱患,是否有完整的安全防火檢查記錄等。

    5、安全部的消防安全檢查報告,每月呈報店經理和總部相關部門。

    6、安全部須有專人負責政府消防安全檢查部門對商場的安全檢查的準備、問題的整改等事宜。

    7、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和上報店經理;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8、檢查消防重點區域和重點用電裝置,執行定點、定人、定措施的制度,並根據需要,設定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等新技術來加強商場的預防、滅火功能。

    9、檢查防火檔案、滅火作戰計劃、季度消防演習報告等,負責消防的安全員對相關的程式是否瞭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所應採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10、檢查消防工作定期總結、評比、獎懲情況,特別是對事故資訊的分享,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否定期、不間斷在進行。

    三、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於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裝置,所有線路和燈頭都應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於50cm。

    4、倉庫中不能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使用的電燈泡不能超過60W。

    5、庫房中所設定臨時電線的存在時間不能超過2星期。

    6、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菸。

    7、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8、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四、配電室消防安全制度

    1、配電室內不得會客、吸菸,不得動用明火,不得儲存雜物和堆碼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各種電器、照明裝置及線路的安裝、使用以及配電室的清潔維護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3、當班上崗時須穿絕緣鞋,帶電作業時須安排兩名以上監護人,作業時掛牌操作,並有專人守衛電閘箱,高空工作時繫好安全帶。

    4、配電室要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所有人員必須經過訓練,提高搶險自救能力。

    5、每日需有電工晝夜值班,不得在當班時飲酒、睡覺或擅離職守,對裝置執行要定時巡視。

    6、凡安裝電氣裝置、線路必須經工程主管同意後,由電工操作安裝。

    7、工程部、配電室人員和安全部每月對店所屬地區進行電氣安全檢查,並且認真做好記錄。

    六、機房消防安全制度

    1、機房內不得會客、吸菸、動用明火、儲存雜物和建築用品,不準堆碼商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2、機房工作人員需認真檢查電機線路、機器執行、裝置運轉是否正常。

    3、機房機器需要維修使用的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包括包裝物、擦拭劑、塗料、攪抖等物料應到指定地點辦理,不得隨意棄置現場。

    4、機房如需電氣焊接時,嚴禁調兌柴油或稀料,未使用完的柴油、稀料、機油,應由專人設專門地點妥善保管。

    5、機房的工作人員須嚴格履行職責,做好工作記錄,交班接班認真檢查,不得在當班時飲酒、睡覺、玩耍(麻將、撲克、棋類等)或擅離職守。

    6、機房內應配相應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並且實行責任制,誰在崗誰負責,遇有火災、火險立即撲救。

    7、機房內所有裝置、電氣線路要經常檢查保養。

    七、辦公區安全消防制度

    1、辦公區嚴禁吸菸,並貼有嚴禁吸菸和防火的標誌。

    2、辦公區不得儲存雜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辦公區不得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電飯鍋等電熱工具。

    4、辦公區無人辦公時,應關閉所有的照明燈。

    5、辦公區的所有電器裝置,必須在工作結束時,關閉電源。

    八、燃氣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裝置的損壞、帶故障執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鏽蝕立即採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並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

    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

    二會:保養維修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其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式,應按先點火後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週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汙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洩時,要採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菸、開燈、動火。

    9、每日班前、班後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並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錄。

    10、對安全部門配置於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九、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值班室。

    2、值班室內禁止吸菸,並貼有禁止吸菸、110、119等標誌。

    3、值班室配有應急疏散指示圖、內部消防安全指南、緊急電話錄、所在區域的派出所電話地址等。

    4、人離開房間時,應將房內的電燈關掉。

    5、值班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工具,禁止使用射燈和動用明火

    商場臨時動火管理規定

    為保證商場正常營業時間的消防安全,確保商場的正常營業秩序,根據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有關消防法規,現對臨時動火如下規定:

    一、 嚴禁在商場正常營業時,在沒有徵得防火督察組同意,無任何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電焊、氧焊、切割、打磨等動火作業。

    二、 如非要在商場營業時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通知防火督察組人員,填寫臨時動火申請單,嚴格遵守動火前“七不”“四要”的操作規程。

    三、 動火前“七不”即:

    1、防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邊易燃品、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物品的容器,未經洗刷乾淨、清除殘餘的油質不動火。

    4、凡諸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不動火。

    5、在高空進行焊接、切割動火作業時,下面有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防護的不動火。

    6、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7、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四、 動火前“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發生意外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五、 動火後,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以上規定希各施工操作人員嚴格遵守,如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根據情節輕重,按公司《消防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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