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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31071676746

    看了一下,樓主現在的問題,應是B的2套房子和C的1套房子過戶的問題。 第一,要看他們房產證上面是怎麼寫的,這些房子是兄妹共有的,還是各自所有。 第二,如果是共有的,需要兄妹共同的合意,B簽字而C沒簽字,那麼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C追認才會讓合同有效,那麼C一直沒有明確的表示,那麼買房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經過了10年的時間,C對此也無否定的表示,現在,為了獲得房價上漲或拆遷的利益,而主張當時的合同無效,我們認為是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的,一般人都能看出來,他們是具有惡意的,法院不會保護這種惡意,相信法院會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會保護你的合法利益,但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 第三,如果是各自所有的,對於概況性的合同,B簽了字,那麼與B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成立生效了,且房子已經轉移你佔有,要履行的只是一個過戶的手續。對於房屋過戶時效問題,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見是: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於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佔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對於B的2套房子你現在仍可以要求過戶,仍然受法律保護。對於C未簽字,而由其父母代簽的,看你有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父母是得到了C的授權的,如果有,那合同一樣有效,你一樣可以要求過戶。如果沒有,我們可以像第二中那樣,收集證據,提出主張,爭取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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