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手續辦理流程:
1、出院結算時,首先經過護士站辦理相關手續,檢視是否有出院帶藥並確認出院結算時間及相關事宜。
2、自費人員攜帶住院押金收據,直接到住院處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3、離休、醫保人員結算,先由護士站傳送,再經醫保辦稽核後方可辦理出院結算,出院時需攜帶住院押金收據、醫保卡(如有急診費用需一併帶齊)到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4、新農合醫保病人出院時攜帶住院押金收據、合作醫療證(卡)、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如辦理轉診的需帶轉診證明)到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出院手續應該是出院時候就要給的,不會不給,再等個兩三天,醫院可能流程走得慢。具體出院事宜需要跟醫院溝通,具體流程每個醫院也有所不同。 不讓帶走病歷的原因: 有患者認為,獲取並保管自己的病歷,是看病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病歷是什麼?是有關患者個人疾病的資訊,是一種非常隱秘的私人資訊,屬於公民隱私權的範圍,它是受民法甚至憲法保護的一種公民基本權利。 針對患者們的疑問,醫生認為,公民有權獲取自己的病歷,這個觀點沒有什麼特別的疑問。門診病歷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這裡爭論的應該是住院病歷。中國病歷管理行政法規規定,患者有權獲取自己住院病歷的客觀資料,患者如果想檢視自己的病歷,需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到醫務處開證明,再到病案室影印。手續雖然有些麻煩,但也有必要性。因為履行這樣的手續,正是保護患者隱私權的體現。 其次,一般情況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影印病歷中主觀的資料,包括病程記錄、會診記錄、討論記錄等內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權知道這些資訊。指的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訴訟時,因為中國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醫院自證無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醫院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如果涉及醫療糾紛,病歷的主觀部分應該提供給司法部門。這一規定對醫院的約束是強制性的。 去年2月18日《新京報》就報道過一個例子,北京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因為醫院未能及時封存病歷,導致未封存病歷被塗改,醫療事故鑑定無法進行,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醫院最後敗訴,被判以36.5萬餘元的賠償。 病案資料其實不僅是患者個人疾病的一種資訊,還因為其中醫療部門在臨床診療過程中記載的病人的病情、診斷和處理方法,是一種珍貴的歷史臨床資料,有相當的學術意義,因此它也被納入檔案的一個類別,是醫療檔案的組成部分。 病歷資料是一家醫院醫療水平及其工作情況的真實反映,也被作為中國衛生醫療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其次,病歷資料既可為醫院的診療、科研、教學提供科學依據,又在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保險、人身保險、傷殘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適宜由個人保管。從這些內容而言,病歷資料由醫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還是利大於弊的。
出院手續辦理流程:
1、出院結算時,首先經過護士站辦理相關手續,檢視是否有出院帶藥並確認出院結算時間及相關事宜。
2、自費人員攜帶住院押金收據,直接到住院處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3、離休、醫保人員結算,先由護士站傳送,再經醫保辦稽核後方可辦理出院結算,出院時需攜帶住院押金收據、醫保卡(如有急診費用需一併帶齊)到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4、新農合醫保病人出院時攜帶住院押金收據、合作醫療證(卡)、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如辦理轉診的需帶轉診證明)到出院視窗辦理結算手續。 出院手續應該是出院時候就要給的,不會不給,再等個兩三天,醫院可能流程走得慢。具體出院事宜需要跟醫院溝通,具體流程每個醫院也有所不同。 不讓帶走病歷的原因: 有患者認為,獲取並保管自己的病歷,是看病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病歷是什麼?是有關患者個人疾病的資訊,是一種非常隱秘的私人資訊,屬於公民隱私權的範圍,它是受民法甚至憲法保護的一種公民基本權利。 針對患者們的疑問,醫生認為,公民有權獲取自己的病歷,這個觀點沒有什麼特別的疑問。門診病歷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這裡爭論的應該是住院病歷。中國病歷管理行政法規規定,患者有權獲取自己住院病歷的客觀資料,患者如果想檢視自己的病歷,需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到醫務處開證明,再到病案室影印。手續雖然有些麻煩,但也有必要性。因為履行這樣的手續,正是保護患者隱私權的體現。 其次,一般情況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影印病歷中主觀的資料,包括病程記錄、會診記錄、討論記錄等內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權知道這些資訊。指的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訴訟時,因為中國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醫院自證無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醫院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如果涉及醫療糾紛,病歷的主觀部分應該提供給司法部門。這一規定對醫院的約束是強制性的。 去年2月18日《新京報》就報道過一個例子,北京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因為醫院未能及時封存病歷,導致未封存病歷被塗改,醫療事故鑑定無法進行,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醫院最後敗訴,被判以36.5萬餘元的賠償。 病案資料其實不僅是患者個人疾病的一種資訊,還因為其中醫療部門在臨床診療過程中記載的病人的病情、診斷和處理方法,是一種珍貴的歷史臨床資料,有相當的學術意義,因此它也被納入檔案的一個類別,是醫療檔案的組成部分。 病歷資料是一家醫院醫療水平及其工作情況的真實反映,也被作為中國衛生醫療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其次,病歷資料既可為醫院的診療、科研、教學提供科學依據,又在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保險、人身保險、傷殘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適宜由個人保管。從這些內容而言,病歷資料由醫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還是利大於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