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位於抗震支架設防烈度為6的地區除甲類建築以外的機電工程設施,可不作抗震計算。
2、如果室內給水、熱水、消防管的直徑,需要設定大於或等於DN65、抗震支架應設定在與8章的要求一致時,懸吊固定。
3、機電裝置不應設定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於有隔振裝置的裝置,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線件的影響,並防止裝置和建築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4、8度、9度以上高層建築的給排水垂直管應採取線性長度大於50m的抗振措施,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採取抗振措施。
5、建築物在8度、9度範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裝置應配置防振基礎,並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並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
6、抗震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線根據專案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由錨韌體、加固吊杆、抗震連線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7、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跨越時,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或在抗震接頭處設定"門"彎或伸縮縫。
8、鍋爐房、冷卻機、橫向和縱向地震支撐管的傳熱站應可靠,蒸汽水管共用或直徑300毫米或以上的單宜使用門式地震汽水管道架;矩形截面面積大於或等於0.38 m2,直徑大於或等於0.70米的風道可用作抗震水蒸汽,設定和汽水管道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8章的要求。
9、抗震支吊架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其設定和設計應滿足相關規範規定。
10、防煙風道、事故通風管道及裝置應採用抗震支吊架。條(強)氣的一部分:
11、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的抗震支吊架側向最大間距為12m,縱向最大間距為24m。
12、用不小於25mm應設計為抗震設計的一個內部直徑的天然氣管道;
13、燃氣管道透過隔離層時,應設定閥門和關閉閥,設定地震感測器、地震感測器和截止閥聯鎖裝置。
14、抗震支吊架廠家所生產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包括槽鋼、連線件、彈簧螺母)除工廠自檢外,每批次產品應送國家檢測機構進行力學測試,以確保結構安全。
1、對位於抗震支架設防烈度為6的地區除甲類建築以外的機電工程設施,可不作抗震計算。
2、如果室內給水、熱水、消防管的直徑,需要設定大於或等於DN65、抗震支架應設定在與8章的要求一致時,懸吊固定。
3、機電裝置不應設定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於有隔振裝置的裝置,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線件的影響,並防止裝置和建築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4、8度、9度以上高層建築的給排水垂直管應採取線性長度大於50m的抗振措施,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採取抗振措施。
5、建築物在8度、9度範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裝置應配置防振基礎,並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並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
6、抗震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線根據專案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由錨韌體、加固吊杆、抗震連線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7、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跨越時,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或在抗震接頭處設定"門"彎或伸縮縫。
8、鍋爐房、冷卻機、橫向和縱向地震支撐管的傳熱站應可靠,蒸汽水管共用或直徑300毫米或以上的單宜使用門式地震汽水管道架;矩形截面面積大於或等於0.38 m2,直徑大於或等於0.70米的風道可用作抗震水蒸汽,設定和汽水管道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8章的要求。
9、抗震支吊架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其設定和設計應滿足相關規範規定。
10、防煙風道、事故通風管道及裝置應採用抗震支吊架。條(強)氣的一部分:
11、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的抗震支吊架側向最大間距為12m,縱向最大間距為24m。
12、用不小於25mm應設計為抗震設計的一個內部直徑的天然氣管道;
13、燃氣管道透過隔離層時,應設定閥門和關閉閥,設定地震感測器、地震感測器和截止閥聯鎖裝置。
14、抗震支吊架廠家所生產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包括槽鋼、連線件、彈簧螺母)除工廠自檢外,每批次產品應送國家檢測機構進行力學測試,以確保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