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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優家

    層高建高層計與築數

    6.1建築高度

    建築高度指自建築物散水外緣處的室外地坪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但下列情況不計入建築

    控制高度:

    6.1.1 屋頂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建築物標準層建築面積的八分之一者。

    6.1.2 實心女兒牆高度自牆頂往下小於1.5米者;

    6.1.3 建築物屋頂另加構架但不設圍合外牆者,構架部分不計入高度。

    6.1.4 出簷式平屋頂的建築高度

    具有出簷式平屋頂的建築,其高度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簷口底面止。

    6.1.5 坡屋頂建築高度

    坡屋頂建築物當屋面坡度超過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時,建築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的的二分之一為止;當小於四十五度時,按6.1.9條規定計算。

    6.1.6 場地前道路標高與場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築高度

    當場地前道路標高與場地地坪高度不同時,建築物高度視下述不同情況分別計算:當進行景觀和建築物結構的規劃控制時,建築物高度仍以場地地坪標高為準計算;當進行消防撲救控制時,如路面標高高於場地地坪標高時,則以路面標高為準計算;當建築物前後立面高度不同時,規劃控制高度按建築物的主出入口中的一面計算,而消防控制則按撲救登高一面計算。

    6.1.7 建築群高度限制

    建築群高度限制指一組互相鄰近的建築物中最低與最高建築物高度的幅度。建築群限高指對其中最高建築物的高度限制。

    6.1.8 一棟建築物有兩個以上體量建築組合的建築高度

    一棟建築物有兩個以上體量的建築組合,其建築物高度以最高體量的高度計算;

    6.1.9 特殊造型的建築高度

    特殊造型的建築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6.1.9.1 薄殼結構與波浪形結構屋頂,建築物高度自場地地坪至薄殼頂高或波頂高;

    6.1.9.2 屋面為球形拱頂,建築物高度自場地地坪至拱頂最高處;

    6.1.10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為由散水邊緣處的室外地坪標高至半地下室頂板。

    6.2 建築層數計算

    6.2.1 建築層數的計算,應按2.1.16條的規定。

    6.2.2 住宅頂層有套內兩層的複式套型時,若兩層之間為滿鋪樓板時仍按兩層計算,如為部分樓板和部分上空時,按一層計算。但對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樓層數量計算。

    6.2.3 建築的內各層的層數排列

    6.2.3.1 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築設計檔案中應按樓層順序標註建築層數,不得將一層標註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築最高層數。層高不大於2.2米時不計層數。

    6.2.3.2 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的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則類推建築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6.2.3.3 室內地面以上的各層之間如設有夾層(見2.3.1),則該層不計入層數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築內設有中庭者,四周的樓層仍按6.2.3.1條的規定排列稱呼。

    6.2.3.4 當室內按樓梯休息平臺的標高而設定不同標高的樓層時則為錯層,其錯層的建築層數,以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一層)為標準,第二層樓面標高以下的各層建築層數為一層(不同標高的樓層應分別註明標高), 層數的標註方法按此規則類推。

    6.2.4 建築物內電梯層排序

    建築物內電梯的樓層排序,應一律遵照6.2.3的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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