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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81762679589

    一、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發生工傷一年內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醫療診斷證明等;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也就是評殘;

    三、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4、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可以不請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自己跑腿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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