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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灣區評房論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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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鄭州房市觀察
安置房分三種類型,不同的型別決定這你是否可以買賣 !否則即使交了錢,也不受法律保護
安置房土地性質分為三種類型: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國有出讓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稱全產權房屋);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稱有限產權房屋)。其中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交了錢,也不受法律保護),全產權房取得房產證後,可上市交易,有限產權房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才可上市交易。而市場上可交易的商品房的土地性質是出讓,全產權房屋,所以說可直接上市交易。
產權不一樣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安置房在以後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房子質量總體太差
所以說安置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樣為開發商帶來利潤,建築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當然,也有比較負責的或者示範工程之類的,質量相對較好的安置房。不過這種質量好的安置房可遇不可求的。
一、安置房存在哪些問題?
1、質量問題
提到安置房的話,相信很多人都會覺得安置房的質量不好,這也是一直流傳在大家口中的一句話,由於安置房的特殊性,安置房的利潤往往是被套死的,建築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開發商修建安置房主要是用來賠償安置被拆遷的住戶的,所以這部分安置房對於開發商來說基本無利可圖,當然也有比較好的安置房師範工程,這樣的安置房質量相對會好一些。
2、政策風險
購買安置房的話,還有可能會面臨政策風險,根據相關的規定和政策來看,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也就是說這類安置房有政策規定是屬於個人所有,雖然產權屬於個人了,可以自行處置房子了,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3、人為風險
購買安置房的話,也算是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種,不管房子修建好沒有,有人入住沒有,房子原本就已經落到了被拆遷人的名下,再進行交易的話,就算是二手房交易了。有些拆遷安置房也許還存在房屋共有人,所以在購買安置房的過程中就可能會因為這些人為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嚴重的情況下,購房者的權益還會受到損害。
二、安置房可以購買嗎?
從政策規定上來看,安置房其實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不過大家要注意一下安置房的產權,前提是安置房的產權完整的情況下才能順利進行交易。事實上有些安置房就是沒有完整的產權,如果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辦理貸款,也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那這樣的安置房交易就算私下進行了,通常買賣雙方之間都會出現問題和糾紛。
安置房因其比較特殊,所以大多數的安置房都比較便宜,購房者在面對比較便宜的安置房的時候都會非常的心動,畢竟購買房子不是那麼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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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凡之途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安置房可以購買的,安置房主要是價格便宜,住滿五年就可以補土上市,辦產權交易(看樓盤,看地區)。安置房前期的購買主要沒有產權,需要全款購買,儘管價格便宜,但是買的時候都需要現款,所以這個就要看個人了,買的時候落實清楚,這個房子住滿五年後能補土辦產權不,還有就是在交易的時候,各種補充合同一定要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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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唐唐影視行
安置房是可以購買的。但是前提是擁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才能進行購買。如果拆遷安置房是在集體的土地的基礎之上建造的,那麼要想上市交易必須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可以。不同的地方有著不一樣的規定,具體的情況要看當地的政策是怎麼安排的。
很多安置房並不是完全產權,也就是說雖然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這就造成了安置房在以後再次交易的時候,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也就是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
大部分的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是存在限制的,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而商品房其實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具體的還是要根據各地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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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聆聽爾伈
一、買安置房有哪些注意問題
1、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型別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
3、合同的內容要明確。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二、購買安置房有哪些風險呢?
現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去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一)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二)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三)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並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麼購買方就很實現購房目的了,只能選擇主張債權;
(四)在購買房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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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郭通律師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商品房沒有差別;對於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因為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商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也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經濟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果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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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置房那點事
首先明確一點,安置房也是私產。既然是私產,那麼肯定是可以交易買賣的!
從居住角度來講,安置房小區管理相對較差。因為有一部分的居住不認可物業費,所以就有出現少交不交的現象。那麼物業管理就會不到位。
從建房質量來講,有不少言論說安置房的質量差,樓板太薄等等。同樣是高層帶電梯,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造。質量能差到哪兒去?還能塌了不成?這些都是某些人鼓吹出來了,感覺是為了哄抬商品房。不過安置房的隔音效果確實一般。
從買賣風險角度來講,一買一賣,誠信交易,基本不會有問題。但是安置房的下房本時間不定,也許兩年,五年,十年也有的。這些只是個例。商品房不也有十年下房本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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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據該相關人士介紹,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