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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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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正義者聯盟
其實本人對正當防衛有自己的理解:很多黑惡勢力可能暫時停止侵害行為,但是後續的威脅是客觀存在的,所以本人認為即使對方暫停了侵害行為,也應該除惡務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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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城丹妹
打架鬥毆是大部分派出所經常會遇到一類警情,在通常情況下在警察到場詢問事情經過的時打架的雙方當事人中後動手的一方往往會強調:是他先動手的,我還手是為了自衛!
自衛?呵呵,大部分情況下是不存在的,除非對方的行為危及了你的生命,比如對方想要殺死你持械將你砍傷或者說對方是持槍的歹徒對你正在對你實施搶劫的過程中對你進行毆打,類似的情況中對方的行為屬於暴力犯罪而且已經嚴重危及你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你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方打人只是普通的治安違法行為,遠遠達不到嚴重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如果你還手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構成正當防衛的。
對方先動手打你,那麼他的行為可能屬於毆打他人或者尋釁滋事中的一種,主要是看他在打你之前有無與你發生矛盾糾紛或者口角爭執之類的衝突。如果有那麼對方打你就屬於毆打他人,如果雙方沒有紛爭對方是無緣無故地突然對你實施毆打,那麼對方的行為則屬於尋釁滋事。
毆打他人也好尋釁滋事也罷,都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你只要還手了,那麼你的行為就屬於毆打他人,對方先動手屬於先違法,你後動手屬於後違法。
打人屬於治安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說對方和你之間只是普通的打架行為,你因為比較能打還手將對方打傷了,那麼你肯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承擔何種責任關鍵還是看對方的人體損傷程度,如果說對方的人體損傷程度透過鑑定屬於輕微傷或者以下程度,那麼你打人的行為只是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需要接受治安處罰和承擔民事賠償義務。如果說對方的人體損傷程度達到了輕傷二級或者以上的程度,那麼你的行為將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義務。
當然,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的傷情沒有達到重視的程度,不管是輕傷也好輕微傷也罷都是可以和解的,和解的前提就是你賠償了對方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可以依法不再追究你的治安或刑事責任!
也許有人要問被打了難道還不能還手嗎?那我就白白站在那裡被對方打嗎?相信不少只要打過架的人也問過處理事情的警察相同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想說的是,你不還手那麼你就單純只是受害人,你報警後警方會依法處理對方。還有一點,對方打你你難道還會跑嗎?除非是你瘸子跑不了,那就沒辦法了,不過毆打殘疾人是要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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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耶穌小安
我就是一個倒黴蛋,我們村有一個混蛋就因為我是他爺爺輩的找茬和我打架,我因為這事花了許多冤枉錢,我自衛都有錯那是警察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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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重情深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搞清楚:
被人打了該不該還手?
按照常理上講,被人打了就應該還手。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嘛。但是按照法律上講,被人打了不能還手,除非你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裡所說的正當防衛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是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
所以被人打了還不還手?還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
還手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分三種情況:
1、別人打你時,你還手製止,那你是正當防衛,並且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以你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2、別人打過你了,你才還手,這麼你有傷害別人的故意,如果構成對方的傷害,那麼你就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3、你的正當防衛超出必要的限度,那麼你就屬於防衛過當,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一般不提倡以暴制暴,應當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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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笑傲江湖146612340
先下手為強,人家一拳就把你放翻了,還正當防衛個球,人家敢打你就有勝算打贏你,你還等人家先動手再反擊,讓法官去試一下,他就知道了,想象中公平的法律,讓老實人捱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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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沙明珠KTV
中國法律不管誰先動手,贏方必須給傷者賠付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最後贏方還要承擔責任,拘留坐牢看對方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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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華夏雄鷹
必須賠償,別人打你應該報警,或者跑跑不了就挨著,只要你還手就屬於鬥毆了,你再把對方打傷那就是故意傷害,輕了賠錢重了坐牢。這裡不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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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來的日耳曼
如果對方對你下手輕了,你要鼓勵對方下手重一點,最好是看到淤青 流血,這時間報警!去法醫驗傷,輕度傷害就可以立案了,下面他就要來找你調解了,價碼你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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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海雲天325
我們現在最不應該討論的就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沒有拿刀的行為,何來後面防衛問題?法律的作用應該有一項就是預防犯罪,讓人們不敢輕易的拿起刀去侵犯他人,如果連這一點都作不到,我們怎麼還能指望法律來維護正義,保護人民,維持社會秩序呢!法律中的無限防衛權是否才能真正起到這一作用呢!讓每個受侵害的人敢於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讓犯罪分子不敢在輕易拿起刀,讓警察同志不在只是收拾爛攤子,讓壞人成為弱者,讓好人因此而強大,這才是法制建設最好的結果!如果當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時,突然發現它成了傷害我們的兇器,這將是法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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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不賠賠償,要看你構不構成正當防衛,如果構成則不負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特殊防衛,因為此時犯罪行為過於暴力,不可能再要求受害人還能理性的把握防衛的尺度,同時這種規定還能更多的震懾犯罪行為人)
關於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有:
1、起因:現實客觀的不法侵害;
2、時間: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和防衛的適時性(值得一提的是,最近最高院頒佈的知道案例於歡案中,之前一審不認為構成正當防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侵犯人生自由很難說什麼時候緊迫什麼時候適時,而最高在指導案例中,明確了可以構成);
3、意思:具有正義對不正義的防衛意識;
4、物件:手段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是其他人;
5、限度: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超過此條件即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不能別人動你根汗毛,你就要他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