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博物館管理辦法》中關於博物館設立的具體規定有以下三條
第九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定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執行的經費;
(三)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稽核工作。
博物館名稱一般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需冠以“中國”等字樣的,應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稽核同意。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由館址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陳列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式。
《北京市博物館條例》中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並適宜對外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量和代表性、成系統的藏品;
(四)館長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兩年以上博物館管理工作經驗,或者在相關領域有專長;
(五)具有與博物館主要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對本館藏品的研究有專長;
(六)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 具備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博物館註冊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大綱;
(五)館舍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經費證明;
(七)館長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以及從業簡歷。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覆並告知理由。
博物館經核准登記後,主辦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向社會開放。6個月內未向社會開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出登記
文化部《博物館管理辦法》中關於博物館設立的具體規定有以下三條
第九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定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執行的經費;
(三)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稽核工作。
博物館名稱一般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需冠以“中國”等字樣的,應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稽核同意。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由館址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陳列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式。
《北京市博物館條例》中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並適宜對外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量和代表性、成系統的藏品;
(四)館長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兩年以上博物館管理工作經驗,或者在相關領域有專長;
(五)具有與博物館主要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對本館藏品的研究有專長;
(六)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 具備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博物館註冊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大綱;
(五)館舍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經費證明;
(七)館長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以及從業簡歷。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覆並告知理由。
博物館經核准登記後,主辦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向社會開放。6個月內未向社會開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