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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雁形目1

    是要雙方一起去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於所發生的輕微的、沒有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對事故成因沒有爭議的,在報警後,交警可不出警處理,可由雙方直接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進行事故處理。

    而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交警部門應根據雙方對確認的事故成因,按簡易程式來認定事故責任,如果只有事故一方到場的,就無法確認事故原因,交警部門就就無法進行責任認定,也就無法對事故的後續的賠償問題進行處理。

    所以,在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由雙方事前約好時間,一起到事故快速處理中心進行事故處理。在去處理時,應帶上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如果車輛受損的,應將受損車輛開到快速處理中心以便定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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