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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白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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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慧擇保險網
昨天有個使用者諮詢:買了份重疾險,等待期內就醫診斷為“腫物性質未定”(疑似出現腫瘤症狀),最後確診為“惡性生殖細胞腫瘤”的時間剛好過了等待期,保險公司拒賠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合同條款不同,理賠結果也會出現差異。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等待期,等待期:指在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時間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也不能獲得賠付(因意外導致的傷害不受限制)。設定等待期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逆選擇”,即防止投保人明知將發生事故,而馬上投保獲利。
壽險和重疾險的等待期多為90~180天,意外險沒有等待期,不過有的意外險附加的意外醫療責任通常有30天的等待期。對消費者來說肯定是等待期越短越好。
那麼等待期內生病如何賠付?可以得知重疾險等待期內出現輕症或是重疾,一般是返還保費,如果是輕症,有的則是不賠付,合同也不會終止,最坑的就是*安的一些產品(等待期內輕症或重疾,返現金價值,但第一年的現金價值極低)。
我們來了解下等待期生病對我們的影響:1、等待期內不幸感染疾病
譬如前腳投保後,後腳不幸感染了乙肝病毒。原則上只要是在投保時符合“健康告知”,那麼是不影響所購買的重疾險。
畢竟不能因為買了份重疾險,就不許生病吧,但保守建議這種情況還是向保險公司反映下,以免理賠時扯皮。
2、等待期確診輕症
如果是等待期內確診輕症,可以肯定是不會賠付的。
這種情形根據合同差異有2種處理方式:
●返還保費,合同終止;
●不賠付也不返還保費,合同不終止,重疾險責任有效。
3、等待期內確診重疾
這種情況一般就是返還保費,合同終止了。
還有種情況,有些重疾險也會附有身故保障,對於身故責任會設定等待期,在此期間因為非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給付已交納保費,合同終止。
但也有些產品對於身故責任不設等待期,給付保額,保障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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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險一姐
1、等待期內罹患合同所約定的輕症。根據不同重疾險條款嚴格度要求會有三種結果:(1)該項輕症責任不賠付,責任除外,其他保障繼續有效。(2)輕症保障責任終止,其他保障繼續有效。(3)退還保費,合同終止。
2、等待期內罹患合同所約定的重疾。一般會直接退還保費,終止合同。
3、等待期內患病,未達到輕重/重疾程度,等待期後確診。這種情況不同的產品條款會有兩種結果:(1)只看確診時間,可以正常獲得賠付。(2)看首次發病以及確診時間,無法獲得賠付。
4、等待期內患病,與合同約定疾病關聯不大,後續也沒有發展成重疾的。例如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被確診為輕度高血壓,用藥物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後續病情也沒有進一步發展,那麼一般來說保障是繼續有效的,也不用進行補充告知。
如果還有更多關於保險的疑問,建議找梧桐樹保險經紀看看,這裡有專業的保險規劃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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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重疾險和醫療險主題的推文裡,寫到等待期的時候,大白曾多次提到:等待期越短越好。
在這一基本原則之下,等待期仍然有很多值得深究的地方。最典型的,不同產品對於等待期內被保人發生輕症、重疾、身故,所採取的處理方式就大不相同。
很有必要詳細扒一扒。
等待期出險,保險公司都如何處理?首先要達成一個共識:保險公司設定等待期,主要是為了防止逆選擇——
即投保人明知自己可能陷入不利情形,依然投保希望獲利的行為。最典型的,就是帶病投保。
所以,為控制風險,包括重疾險、醫療險、定期壽險都有等待期,期間被保人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免責的,不會給付賠款。
不過,意外相關的保險責任,比如意外身故/致殘,不存在等待期。因為意外不可預測,人為無法改變某個意外的發生。
可見,等待期只是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手段,對我們而言,要關心的,就是哪種處理方式對我們最有利。
大白整理了市場上常見的產品,對等待期出險的處理方式
從上圖看,不同險種對於等待期出險,處理差異還真蠻大,並且直接影響被保人的利益。
不同險種,等待期處理有何差異?值得深入說說,我們先看重疾險的
1、重疾險等待期出險
重疾險是以重疾保障為主體的險種,有的會附加輕症保障,還有附加身故保障的。通常會有90-180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內發生風險,會有下面幾種處理方法。
Ps:輕症,從疾病定義看,只是程度未達到重疾標準而已,像輕微腦中風,對普通人說,仍然是大病。
1.1 返還保費,保障終止
通常情況下,等待期內出險(重疾/輕症),比如被確診癌症,多數重疾險會返還投保人保費,保障終止
等待期出險(重疾/輕症)返還保費,合同終止
對被保人的影響是,不僅保障沒了,因為健康問題,之後也很難再買重疾險和醫療險。
1.2 返還現金價值,保障終止
諸如平安福2017、平安安鑫保等產品,等待期出險(輕症/重疾)是返還現金價值。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保單的現金價值要比保費低很多,這種處理方式對於被保險人並不算友好
平安福2017:等待期出險,附加合同終止
安鑫保:等待期出險,主附險合同同時終止
此外,平安福與安鑫保在身故責任處理上也有差異:平安福的壽險責任繼續有效,而安鑫保,則是主險中止。也就是說,之後被保險人身故,平安福會賠付,安鑫保不會賠,挺坑。
1.3 不賠付,保障繼續
這樣處理的產品比較少見,同方全球「康健一生」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是其中的異類。
其條款並未對等待期發生輕症、重疾進行闡述,這等於說“不賠付、不中止合同,保障繼續有效”。
投保須知佐證了這點,其中一條是這樣說的:等待期內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重疾或輕症,不予賠付,保單繼續有效,但該項保險責任後期需除外
「康健一生」投保須知
這種情況是對投保人無疑非常有利,畢竟其餘保障還在。
需特別注意的是,對於等待期內因病發生輕症,不賠付,重疾保障責任繼續的情況,如果重疾保險金給付要求的是“首次發病”,那就不如“首次確診”有利
比如說,如果等待期內發生原位癌,屬輕症之一,保險公司不賠償,但重疾責任繼續;等待期後,同部位原位癌復發並不幸發生轉移,如果條款中重疾險給付條件要求是首次發病,那保險公司不會賠,理由是之前已經發病;而如果重疾險給付條件要求的只是首次確診,那就需要給付重疾險保額。
1.4 輕症保障終止,重疾保障繼續
針對等待期內發生輕症,還有一種常見的處理方式,輕症責任中止,重疾保障繼續。
這一般見於附加輕症保障的產品,所謂“附加”,就是你可自由選擇買還是不買,買的話,就要為其多支付一些保費。
比如「健康之享」重疾險的條款就規定
“等待期出險,確診所患疾病為合同中列明的輕症疾病,則返還本附加險合同已交納的保險費,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注意這裡“返還的保費”,是輕症的保費,終止的也是輕症的保障責任。也就是等待期後,被保險人若得重疾,可得到賠償。
1.5 身故保障等待期出險如何處理
有些重疾險產品會附加身故保障,並且會對身故責任也設定等待期,期間因為非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給付已交納保費,合同終止
但也有些產品對於身故責任不設等待期,給付保額,保障責任終止
……………………………………
小結:哪種處理方式對投保人最有利?
重疾險是用來保障發生重大疾病的風險,假如因為在等待期出險導致合同終止,基本上也無法投保其他重疾產品了。
所以,從被保人的角度看,有利的處理方式排序如下
等待期發生重疾:不賠付,所有保障繼續>返還保費、保障中止>返還現金價值、保障中止;
等待期發生輕症: 不賠付,所有保障繼續>不賠付,輕症責任中止,重疾保障繼續>返還保費、保障中止>返還現金價格、保障中止。
需注意的是,如果重疾產品同時具備身故責任,那等待期出險,身故責任繼續顯然會比身故責任中止要更好,從此點看平安福的等待期處理還是不錯的。
2、醫療險等待期出險
醫療險通常會設定30天的等待期,期間發生疾病,保險公司不會予以賠償,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有人會問,那等待期發病,等待期後再治療的,賠嗎?同樣不會賠,因為發病是在等待期。
不過,如果是續保(去年買了,今年繼續買),或是意外導致的住院治療,則不設等待期。
要注意的是,一些產品會將某些特殊疾病,比如腺樣體肥大、疝氣或扁桃腺的等待期調整至90天
3、壽險等待期出險
定期壽險通常會設定90天-1年的等待期,終身壽險類似,但也有些終身壽險產品不設等待期。
對於設定等待期的壽險,在等待期內因疾病身故是無法獲得賠償的,保險公司只會退還100%/120%/200%...的已交保費,同時保障責任終止。但意外導致的身故不受限制,即會賠付保額。
4、意外險等待期出險
意外險沒有等待期,要注意的是保單生效日期:大部分意外險是投保次日凌晨生效,但也有幾天後才生效的。
對於後者,就最好在上一份意外險未完全失效前投保,這樣才不會出現保障空白。
大白說:投保時只需適當關注等待期
如前文所說,對我們而言,等待期越短越好,尤其是重疾險,一旦等待期出險,之後很難再買到。
但就現實情況而言,大部分人是能安然度過等待期的。所以,挑選產品時,重點還是先考慮產品的保障和價格,若相互間差異不大,再看等待期的時間長短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