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09年,秦二世謫戍閭左前往漁陽,因而導致900戍卒在大澤鄉揭竿起義。遍閱史籍,“閭左”出現於具體的歷史事件,僅僅只有《史記·陳涉世家》中的這一個孤例。
《史記·陳涉世家》載: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發閭左謫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史記·陳涉世家》
從《史記》的這段記載看,包括陳勝在內的900名戍卒是以“謫戍”——也就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徭戍——的名義集結在大澤鄉的,而之所以謫戍陳勝,則是因為他的身份為“閭左”。
這樣一推導,我們就會發現:要尋覓陳勝的裡籍究竟在哪裡,要解釋他為什麼從家鄉來到蘄縣大澤鄉,“閭左”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要破譯的“密碼”。
可要破譯這個“密碼”的難度不小,因為“閭左”見於具體的歷史事件,遍閱傳世文獻,僅得《陳涉世家》中的一個孤例。這意味著“謫戍閭左”很可能是隻有秦朝才實施過的徭役徵發制度。
鑑於秦朝覆亡過快,後世又未承襲謫戍閭左之制,所以即便是與秦相近的漢朝史學家司馬遷、班固談起“閭左”的時候也總是語焉不詳,似乎對它的確切含義不甚了了。
可即便如此,後世研究者也沒有放棄破譯“閭左”的努力。在已經出現的眾多研究成果當中,對今天的史學界影響最大、引用頻率也最高的要算盧南喬先生於1978年發表在《歷史研究》上的《“閭左”辨疑》一文。
在這篇研究論文中,盧先生是這樣解釋“閭左”的:
《史記·大宛列傳》載,漢武帝太初二年(即公元前103年),因貳師將軍李廣利征伐大宛兵力不濟,漢武帝下令將七類人納入謫戍之列(即“七科謫”),增援大宛前線。根據張晏的註釋,這七類人分別是:
1、有罪官吏;2、逃籍者;3、贅婿;4、商人;5、有過從商經歷的人;6、父母曾經從商者;7、祖父母曾經從商者;
《漢書·晁錯傳》又記載,晁錯在進呈漢文帝的《守備邊塞疏》中提到了秦朝曾經實行過類似西漢“七科謫”的謫戍制度:
此《疏》中所言被納入秦朝謫戍徵發之列的是這七類人:
1、有罪官吏;2、贅婿;3、商人;4、有過從商經歷的人;5、父母曾經從商者;6、祖父母曾經從商者;7、閭左
對比西漢時期的“七科謫”制度,秦朝謫戍的七類人群中有六類與漢代“七科謫”相重迭,唯一不同的一類,漢代稱“亡命”,而秦朝稱“閭左”。透過這個比勘,盧先生推定秦朝的所謂“閭左”就是漢代的“亡命”。亡命本是脫離原有戶籍而逃亡的人。
如果陳勝曾經逃籍,那就不難解釋這個原籍潁川陽城的戍卒為何會以楚人的面目出現在故鄉東南七百里開外的蘄縣大澤鄉:他一定是逃籍之後遷居楚地,然後在大澤鄉被秦朝政府強徵遠戍的。
正是以這篇《“閭左”辨疑》為基礎,部分學者提出陳勝應是原籍河南,遷居安徽。更有激進者徑直將陳勝的故里指為安徽宿縣。
可依我淺薄的見解來看,遷居安徽說乃至落籍宿縣說的證據基礎並不牢靠。盧南喬先生的那篇《“閭左”辨疑》用文獻比勘的方法論證“閭左”即“亡命”,貌似嚴謹,其實膠柱鼓瑟,並沒有真正理解秦、漢兩朝謫戍制度的政策制定原理,因而也就無法透析“閭左”與“亡命”不可等同的原因。
其實,無論是秦朝還是漢朝的“七科謫”,謫戍的人群都不是自始至終一成不變的,而是呈現出一個逐漸擴大的趨勢。所謂“七科”謫戍指的應是徵發戍卒的極限範圍。我們只要找出謫戍的初始範圍和它的擴大原因,就會發現“閭左”絕無可能就是“亡命”。
那麼,秦、漢兩朝最先遭到謫戍的是哪些人呢?
我認為,應該包括四類:謫戍,顧名思義就是帶有行政處罰色彩的徭戍,因此犯罪的官員在張晏和晁錯羅列的“七科”當中都首當其衝,是合情合理的。犯官之後第二批應該謫戍的就輪到“亡命”和“贅婿”了,之所以將他們並列,是因為這兩類人對國家和政府有相似的危害。
國家是以戶籍管理制度為手段來掌握人力資源,徵收賦稅、攤派徭役的。如果一個人逃離戶籍,便意味著逸出了政府的掌控之外,得以逃避賦稅、徭役等法定義務。對“亡命”這類逃避國家責任的“遊民”處以謫戍,是維護公共權力和社會穩定的必然措施。“亡命”如果是“遊民”的話,那“贅婿”便是“隱民”。
什麼是“贅婿”呢?清代學者錢大昕解釋道:
贅婿的由來,起初是平民將子嗣抵押給豪族,到期之後如果無力為之贖身,那麼這個兒子就會淪為主家的奴隸。
主家以婢女為之婚配,主、僕間形成緊密的人身依附關係,這類賤役便被稱為“贅婿”。贅婿和亡命一樣,都會造成國家人力資源的流失。因為淪為奴隸之後,他就不可能再是從事耕戰的國家公民,而變成了豪族的私役。
遙想春秋晚期,魯國“三桓”、晉國“六卿”以及齊國田氏,這些世卿豪族所以能傾覆公室,予取予求,一個很重要的手段就是把公室控制的公民轉為卿族控制的隱民。
鑑於前代的覆轍,商鞅在秦孝公時主持變法改革,特意為此訂立了兩條制度:一是有兩個及其以上成年子嗣的家庭如果不及時分家,要加倍徵收賦稅;二是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
這兩條措施的基本精神正是要隔絕普通農戶與封建領主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創造出更多獨立的小農家庭,以擴大政府徵用人力、徵收財稅的來源。從這個角度去看待贅婿行為,它實際上是在開歷史的倒車——主動放棄自耕農的獨立身份,重建與豪族領主的依附關係,所以無論是秦朝還是承襲秦制的漢朝都會對這類人施以懲罰。
至於謫戍的第四類人——商民為什麼被納入行政處罰的範圍,我們也可以從創造小農家庭、維護小農經濟的角度去求得解釋。對脆弱的小農經濟來說,最大的威脅無外乎兩樣,一是封建領主的勢力壓迫,二是商賈金錢的肆意盤剝。
農民受到商賈的剝削,離棄農村,另尋輕便有利的生活方式,如果任由這樣的趨勢愈演愈烈,那耕戰立國的基本國策還如何推行?將商民納入謫戍之列,正是重農抑商、打壓商民的手段之一。
犯官、亡命、贅婿和商民,以上這四類人群應該是秦、漢謫戍制度最初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因為這四類人會在不同程度上侵蝕國家權力基礎,造成社會混亂,所以才會把他們納入謫戍這類行政處罰的範圍之內。
《史記》載: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謫戍逃籍者、贅婿和商民前往邊地,這應該是謫戍範圍尚未擴大前的常態。那謫戍的範圍後來為什麼被擴大了呢?這多半是由於國家的兵源緊張和財政困難造成的。
即以秦朝為例,到秦始皇末年,秦朝駐守北方長城沿線的常備兵力在30萬人左右;南下略取桂林、南海和象郡又派出了50萬人;至於工程浩繁的驪山大墓和阿旁宮,所需勞力約在70萬人上下。
除此之外,還有修建秦直道等其他徭役,以此推算,秦朝服役的人口總數估計高達200萬人,而此時全國的總人口也才不過2000萬人。恨不能10人當中就得有1人服役,光靠徵發犯官、贅婿、逃籍者和商民顯然不敷所用,於是謫戍的範圍便被擴大了。
之所以不使用正常的徭戍而要以謫戍的名義將更多的無辜者濫入其中,是因為謫戍本為處罰,是無償戍邊,戍守者在戍邊期間不但不享受軍功爵制的優待,而且謫戍期也不能衝抵他本應服的徭役。換言之,只有擴大謫戍而非徭戍範圍,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徵用人力的成本。
於是乎我們看到,那些只是曾為商民的人,甚至是父、祖輩才做過商民的人,只因為個人經歷、血緣關係這樣荒唐的名目便被枉施謫戍之罰。這哪裡還是正常的行政處罰?明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以晁錯說“發之不順,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
漢武帝在太初二年實施的“七科謫”實際上就是沿著秦朝的故轍在前進。因為當時的具體的情況是:
貳師將軍李廣利在一年前率領屬國騎兵六千、郡國惡少年數萬人遠征大宛,沿途遭遇西域各邦堅壁清野的抵抗,推進非常艱難。李廣利向漢武帝報告,以兵少道遠為辭,請求朝廷增派援軍,再議攻取之計。
不幸到了太初二年夏天,浚稽將軍趙破奴又為匈奴所敗,覆亡兩萬騎兵。對匈奴和大宛的兩線失利讓漢朝的兵力捉襟見肘,朝廷大臣多數主張放棄攻宛,專力應對危險的匈奴。
但漢武帝擔心撤回李廣利的遠征軍將極大折損漢朝在西域各國中的威信,同時也將使他獲取大宛良馬的計劃化為泡影,於是粗暴地壓制了朝中的反對意見,以“七科謫”的方式竭澤而漁,增發戍卒前往援助李廣利,而結果呢,司馬遷說“天下騷然”(《史記·大宛列傳》)。
政府就算竭澤而漁,也不可能毫無限度地濫用民力。總有這麼一個臨界點,一旦超過,不堪重負的百姓便會激而生變。而秦朝跨過這個臨界點的標誌,在晁錯看來正是“徵閭左”。
漢武帝的“七科謫”將謫戍範圍擴大到祖父母曾為商民者為止,已經是走到懸崖邊兒上了。所以晚年他頒下《輪臺罪己詔》,檢討自己好大喜功、橫徵暴斂的過失,將西漢政治重新帶回禁苛暴、力本農的正確軌道。
可覆亡的秦朝卻走向了與漢武帝相反的極端,在謫戍祖父母曾為商民者之後,又再度擴大徵發範圍,將“閭左”納入其中。
何為“閭左”?簡單地說就是閭里平民。因為秦俗尚右,閭里之左,居之不祥。豪富人家自然不肯居住,只能委屈弱勢的平民在此棲身了。
當謫戍制度已經氾濫到隨意徵用閭里平民的程度,秦朝賴以立國的經濟基礎——小農經濟必將崩潰。陳勝原先就是一個為人傭更的貧僱農,他被秦朝政府以謫戍的名義徵集到大澤鄉,並不是真的犯了逃籍或者別的什麼罪行,而恰恰是秦朝政府橫徵暴斂作的孽。
因此以“閭左”的身份來推斷陳勝曾經有過逃亡經歷,遷居於安徽,是無論如何站不住腳的。
公元前209年,秦二世謫戍閭左前往漁陽,因而導致900戍卒在大澤鄉揭竿起義。遍閱史籍,“閭左”出現於具體的歷史事件,僅僅只有《史記·陳涉世家》中的這一個孤例。
究竟謫戍閭左是一項怎樣的徭役制度,被謫戍的閭左又是何身份?為什麼謫戍閭左會最終導致秦末農民起義的大規模爆發呢?《史記·陳涉世家》載: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發閭左謫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史記·陳涉世家》
從《史記》的這段記載看,包括陳勝在內的900名戍卒是以“謫戍”——也就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徭戍——的名義集結在大澤鄉的,而之所以謫戍陳勝,則是因為他的身份為“閭左”。
這樣一推導,我們就會發現:要尋覓陳勝的裡籍究竟在哪裡,要解釋他為什麼從家鄉來到蘄縣大澤鄉,“閭左”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要破譯的“密碼”。
可要破譯這個“密碼”的難度不小,因為“閭左”見於具體的歷史事件,遍閱傳世文獻,僅得《陳涉世家》中的一個孤例。這意味著“謫戍閭左”很可能是隻有秦朝才實施過的徭役徵發制度。
鑑於秦朝覆亡過快,後世又未承襲謫戍閭左之制,所以即便是與秦相近的漢朝史學家司馬遷、班固談起“閭左”的時候也總是語焉不詳,似乎對它的確切含義不甚了了。
可即便如此,後世研究者也沒有放棄破譯“閭左”的努力。在已經出現的眾多研究成果當中,對今天的史學界影響最大、引用頻率也最高的要算盧南喬先生於1978年發表在《歷史研究》上的《“閭左”辨疑》一文。
在這篇研究論文中,盧先生是這樣解釋“閭左”的:
“閭左”是何等樣的人,為什麼在謫發之列呢?我們知道,晁錯、應劭說到秦時“七科之謫”,都提出了“閭左”,而《史記·大宛列傳》注張晏說“七科之謫”,卻是“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兩者對照一下,有六科全同,只有一科不同,此為“閭左”,彼為“亡命”。(中略)《史記》說“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陳涉、吳廣以次當行。”少時傭耕,表明這時不是傭耕,而是以“閭左”名義“謫戍”漁陽,換言之,就是以“嘗亡命”名義“謫戍”漁陽。(中略)由傭耕而亡命,這個過程極其自然,陳涉正是身罹亡命之“罪”,名列“閭左”之人,而被謫戍的。——《“閭左”辨疑》《史記·大宛列傳》載,漢武帝太初二年(即公元前103年),因貳師將軍李廣利征伐大宛兵力不濟,漢武帝下令將七類人納入謫戍之列(即“七科謫”),增援大宛前線。根據張晏的註釋,這七類人分別是:
1、有罪官吏;2、逃籍者;3、贅婿;4、商人;5、有過從商經歷的人;6、父母曾經從商者;7、祖父母曾經從商者;
《漢書·晁錯傳》又記載,晁錯在進呈漢文帝的《守備邊塞疏》中提到了秦朝曾經實行過類似西漢“七科謫”的謫戍制度:
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於邊,輸者僨於道。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發之不順,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漢書·晁錯傳》此《疏》中所言被納入秦朝謫戍徵發之列的是這七類人:
1、有罪官吏;2、贅婿;3、商人;4、有過從商經歷的人;5、父母曾經從商者;6、祖父母曾經從商者;7、閭左
對比西漢時期的“七科謫”制度,秦朝謫戍的七類人群中有六類與漢代“七科謫”相重迭,唯一不同的一類,漢代稱“亡命”,而秦朝稱“閭左”。透過這個比勘,盧先生推定秦朝的所謂“閭左”就是漢代的“亡命”。亡命本是脫離原有戶籍而逃亡的人。
如果陳勝曾經逃籍,那就不難解釋這個原籍潁川陽城的戍卒為何會以楚人的面目出現在故鄉東南七百里開外的蘄縣大澤鄉:他一定是逃籍之後遷居楚地,然後在大澤鄉被秦朝政府強徵遠戍的。
正是以這篇《“閭左”辨疑》為基礎,部分學者提出陳勝應是原籍河南,遷居安徽。更有激進者徑直將陳勝的故里指為安徽宿縣。
可依我淺薄的見解來看,遷居安徽說乃至落籍宿縣說的證據基礎並不牢靠。盧南喬先生的那篇《“閭左”辨疑》用文獻比勘的方法論證“閭左”即“亡命”,貌似嚴謹,其實膠柱鼓瑟,並沒有真正理解秦、漢兩朝謫戍制度的政策制定原理,因而也就無法透析“閭左”與“亡命”不可等同的原因。
其實,無論是秦朝還是漢朝的“七科謫”,謫戍的人群都不是自始至終一成不變的,而是呈現出一個逐漸擴大的趨勢。所謂“七科”謫戍指的應是徵發戍卒的極限範圍。我們只要找出謫戍的初始範圍和它的擴大原因,就會發現“閭左”絕無可能就是“亡命”。
那麼,秦、漢兩朝最先遭到謫戍的是哪些人呢?
我認為,應該包括四類:謫戍,顧名思義就是帶有行政處罰色彩的徭戍,因此犯罪的官員在張晏和晁錯羅列的“七科”當中都首當其衝,是合情合理的。犯官之後第二批應該謫戍的就輪到“亡命”和“贅婿”了,之所以將他們並列,是因為這兩類人對國家和政府有相似的危害。
國家是以戶籍管理制度為手段來掌握人力資源,徵收賦稅、攤派徭役的。如果一個人逃離戶籍,便意味著逸出了政府的掌控之外,得以逃避賦稅、徭役等法定義務。對“亡命”這類逃避國家責任的“遊民”處以謫戍,是維護公共權力和社會穩定的必然措施。“亡命”如果是“遊民”的話,那“贅婿”便是“隱民”。
什麼是“贅婿”呢?清代學者錢大昕解釋道:
贅子猶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贖者,去奴婢盡一間耳。秦人子壯出贅(中略),其贅而不贖,主家以女匹之,則謂之贅婿,故當時賤之。——《潛研堂文集》贅婿的由來,起初是平民將子嗣抵押給豪族,到期之後如果無力為之贖身,那麼這個兒子就會淪為主家的奴隸。
主家以婢女為之婚配,主、僕間形成緊密的人身依附關係,這類賤役便被稱為“贅婿”。贅婿和亡命一樣,都會造成國家人力資源的流失。因為淪為奴隸之後,他就不可能再是從事耕戰的國家公民,而變成了豪族的私役。
遙想春秋晚期,魯國“三桓”、晉國“六卿”以及齊國田氏,這些世卿豪族所以能傾覆公室,予取予求,一個很重要的手段就是把公室控制的公民轉為卿族控制的隱民。
鑑於前代的覆轍,商鞅在秦孝公時主持變法改革,特意為此訂立了兩條制度:一是有兩個及其以上成年子嗣的家庭如果不及時分家,要加倍徵收賦稅;二是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
這兩條措施的基本精神正是要隔絕普通農戶與封建領主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創造出更多獨立的小農家庭,以擴大政府徵用人力、徵收財稅的來源。從這個角度去看待贅婿行為,它實際上是在開歷史的倒車——主動放棄自耕農的獨立身份,重建與豪族領主的依附關係,所以無論是秦朝還是承襲秦制的漢朝都會對這類人施以懲罰。
至於謫戍的第四類人——商民為什麼被納入行政處罰的範圍,我們也可以從創造小農家庭、維護小農經濟的角度去求得解釋。對脆弱的小農經濟來說,最大的威脅無外乎兩樣,一是封建領主的勢力壓迫,二是商賈金錢的肆意盤剝。
農民受到商賈的剝削,離棄農村,另尋輕便有利的生活方式,如果任由這樣的趨勢愈演愈烈,那耕戰立國的基本國策還如何推行?將商民納入謫戍之列,正是重農抑商、打壓商民的手段之一。
犯官、亡命、贅婿和商民,以上這四類人群應該是秦、漢謫戍制度最初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因為這四類人會在不同程度上侵蝕國家權力基礎,造成社會混亂,所以才會把他們納入謫戍這類行政處罰的範圍之內。
《史記》載:
(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諸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史記·秦始皇本紀》公元前214年,秦始皇謫戍逃籍者、贅婿和商民前往邊地,這應該是謫戍範圍尚未擴大前的常態。那謫戍的範圍後來為什麼被擴大了呢?這多半是由於國家的兵源緊張和財政困難造成的。
即以秦朝為例,到秦始皇末年,秦朝駐守北方長城沿線的常備兵力在30萬人左右;南下略取桂林、南海和象郡又派出了50萬人;至於工程浩繁的驪山大墓和阿旁宮,所需勞力約在70萬人上下。
除此之外,還有修建秦直道等其他徭役,以此推算,秦朝服役的人口總數估計高達200萬人,而此時全國的總人口也才不過2000萬人。恨不能10人當中就得有1人服役,光靠徵發犯官、贅婿、逃籍者和商民顯然不敷所用,於是謫戍的範圍便被擴大了。
之所以不使用正常的徭戍而要以謫戍的名義將更多的無辜者濫入其中,是因為謫戍本為處罰,是無償戍邊,戍守者在戍邊期間不但不享受軍功爵制的優待,而且謫戍期也不能衝抵他本應服的徭役。換言之,只有擴大謫戍而非徭戍範圍,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徵用人力的成本。
於是乎我們看到,那些只是曾為商民的人,甚至是父、祖輩才做過商民的人,只因為個人經歷、血緣關係這樣荒唐的名目便被枉施謫戍之罰。這哪裡還是正常的行政處罰?明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以晁錯說“發之不順,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
漢武帝在太初二年實施的“七科謫”實際上就是沿著秦朝的故轍在前進。因為當時的具體的情況是:
貳師將軍李廣利在一年前率領屬國騎兵六千、郡國惡少年數萬人遠征大宛,沿途遭遇西域各邦堅壁清野的抵抗,推進非常艱難。李廣利向漢武帝報告,以兵少道遠為辭,請求朝廷增派援軍,再議攻取之計。
不幸到了太初二年夏天,浚稽將軍趙破奴又為匈奴所敗,覆亡兩萬騎兵。對匈奴和大宛的兩線失利讓漢朝的兵力捉襟見肘,朝廷大臣多數主張放棄攻宛,專力應對危險的匈奴。
但漢武帝擔心撤回李廣利的遠征軍將極大折損漢朝在西域各國中的威信,同時也將使他獲取大宛良馬的計劃化為泡影,於是粗暴地壓制了朝中的反對意見,以“七科謫”的方式竭澤而漁,增發戍卒前往援助李廣利,而結果呢,司馬遷說“天下騷然”(《史記·大宛列傳》)。
政府就算竭澤而漁,也不可能毫無限度地濫用民力。總有這麼一個臨界點,一旦超過,不堪重負的百姓便會激而生變。而秦朝跨過這個臨界點的標誌,在晁錯看來正是“徵閭左”。
漢武帝的“七科謫”將謫戍範圍擴大到祖父母曾為商民者為止,已經是走到懸崖邊兒上了。所以晚年他頒下《輪臺罪己詔》,檢討自己好大喜功、橫徵暴斂的過失,將西漢政治重新帶回禁苛暴、力本農的正確軌道。
可覆亡的秦朝卻走向了與漢武帝相反的極端,在謫戍祖父母曾為商民者之後,又再度擴大徵發範圍,將“閭左”納入其中。
何為“閭左”?簡單地說就是閭里平民。因為秦俗尚右,閭里之左,居之不祥。豪富人家自然不肯居住,只能委屈弱勢的平民在此棲身了。
當謫戍制度已經氾濫到隨意徵用閭里平民的程度,秦朝賴以立國的經濟基礎——小農經濟必將崩潰。陳勝原先就是一個為人傭更的貧僱農,他被秦朝政府以謫戍的名義徵集到大澤鄉,並不是真的犯了逃籍或者別的什麼罪行,而恰恰是秦朝政府橫徵暴斂作的孽。
因此以“閭左”的身份來推斷陳勝曾經有過逃亡經歷,遷居於安徽,是無論如何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