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已滿 11 個月尚不滿 13 個月,是可以去當地派出所進行簽註的,超出更長時間以當地條例為準進行續期。
一、辦理流程:
1、申辦人帶居住證到屬地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資料;
2、填寫表格;
3、街道稽核後對居住證進行延期或專案變更。
補充說明,居住證能否續期請諮詢當地派出所或者街道服務中心 人員,各地政策規定略有不同,有些地方居住證過期後需重新補辦,不能續期。
二、所需證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居住證原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
3、如實填寫《流動人員/居住證資訊登記表》。
4、需提供已經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和居(村)委、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參考資料:
政府網-居住證暫行條例
《居住證》已滿 11 個月尚不滿 13 個月,是可以去當地派出所進行簽註的,超出更長時間以當地條例為準進行續期。
一、辦理流程:
1、申辦人帶居住證到屬地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資料;
2、填寫表格;
3、街道稽核後對居住證進行延期或專案變更。
補充說明,居住證能否續期請諮詢當地派出所或者街道服務中心 人員,各地政策規定略有不同,有些地方居住證過期後需重新補辦,不能續期。
二、所需證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居住證原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
3、如實填寫《流動人員/居住證資訊登記表》。
4、需提供已經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和居(村)委、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參考資料:
政府網-居住證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