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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紫氣東來ziqidonhlai

    我覺得現在交物業費最大的不滿意就是花錢了得不到滿意的服務,而且還強制性收費,只能看見衛生員倒一下戶外的垃圾桶,樓道也沒人清掃,那我們就只交垃圾處理費才對啊,其它的我們也沒享受到服務為啥子要交錢呢?,這不是強盜一樣嗎?沒買東西卻要交錢,哪裡給物業這麼大的權利,簡直就是強盜,黑社會,我們花錢消費就是要感覺到物有所值,否則我們不願意把錢平白無故的給任何人,包括物業公司,為啥啊,上哪裡說理去啊?趕緊取消這社會流毒物業公司,還老百姓一個清靜,自由,平等,和諧,的家園,在自己家住還要養活物業公司這些無用的東西,我們掙點錢給父母好不好,實在不行我們願意捐錢給孤兒院,養老院也不願意把錢給物業公司

  • 2 # 辰辰爺69753894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入小區,本身就違法!是政府委派?開發商選用?還是業主招標?年年矛盾不斷,惡性案件發生,黑白兩道嚇唬業主!為了把利益最大化,全心投入為掙錢,但對亂停車,小區綠化。拉圾環境衛生,樓道內沾貼狗皮膏藥的小廣告,夏季用電,冬季取暖,群租房擾民,等等從無有人站出來積極解決,矛盾升級罷交物業費相互告上法院打官司!

  • 3 # 安安2085

    謝邀。我對我們小區的物業還是滿意的,我們交的費用在我入住的時候就清楚,也認可,只有物業費和車位管理費,其他沒有,這幾年物業沒有收過其他費用。物業的服務很好,當然也有不如意的地方,但要用心去看,應該理解,比如有天我發現樓棟沒有清理,問物業才知道是清潔工突然患病,我們絕不會因此而拒交物業費。人要通情達理。反而是我們有些業主不像話,遛狗不文明,亂摘花果,不帶門卡和保安吵架。

    看好多人說要取消物業,我真的不明白。但我相信,物業確實有不好的,但只是極少,更多的是我們的業主素質!

  • 4 # 高山青龍3王龍祥

    我們小區的物業是開發商的父親,房屋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就強讓業主接收房屋,否則就不給鑰匙!物業費沒有透過任何部門備案自己定標準等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建管分離,這樣能分離嗎?!父子合夥坑害業主誰來監管?!

  • 5 # 國慶51205

    物業原先定的是服務業主的企業,可現在變成了執法部門!強制業主幹什麼,幹什麼!政府也沒用部門去管理,因此整個社會都特別反趕物業!

  • 6 # 使用者5143452191187

    亂收費,是物業、黑業主、最大的一項。為什麼沒有政府部門來管呢?趕快結束中國大地上這奇怪的物業管理辦法吧。億萬業主還有什麼幸福感,獲得感。

  • 7 # Longiag

    物業管理基本只是象徵性放幾個保安看監控就算見到有違規者也不對物件勸告任由其發展!特別是電梯內抽菸、電動車進入電梯和樓道亂放物品!希望政府出臺細緻管理規則

  • 8 # 九智使用者164809192984

    物業公司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稽核方能獲得批准運營,政府機關部門必須有擔責的責任,物業企業必須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做低押否則不得獲批進入市場運作!

    由住建單位推薦,居委會組織各樓長及小組長選責任心強有正義感的居民代表參與,則優錄用實力強的物業入住,並試用6個月,期滿再決取否!決不能推拖讓所謂的業委會參與,,。不是物業不好是一小幫刁民無理取鬧,搞的你們小區雞犬不寧,不能安居樂業,現在是有價服務的年代,不花錢哪有服務呀?這種情況政府決不會買單,鬧也無濟於世遭罪的是廣大忠厚的業主!但也不會讓壞人消遙法外。還是沒鬧到火候,到時候會有報應的,但這段時間你們就得用心體會和長知識吧!

    我是業主實踐證明物業是應該有的!業委會不應該存在!業委會是挑鬥是非的罪魁禍首!買房買的就是鄰里和協風氣正丶環境整潔和物業服務好的小區,我們哈爾濱天鵝灣小區物業就很好!收費適中服務到位!符近幾個小區都成立了業委會,攪的小區不得安寧,形成了惡性迴圈!慘不忍睹!成立業委會的教訓就在眼前!應當吸取,應主動制止成立業委會!

    v我們小區98%業主主動交納物業費且良性迴圈!我們小區也有一小撮人,目標明確想達到個人私慾,企圖成立業委會,透過實名制投票表決後最終讓廣大的業主給否決了!這樣一來少了諸多麻煩和省了業委會人員的開支費用。實踐證明正義是能戰勝了邪惡的。

    關於有無物業服務問題我認為; 堅決不同意取消物業,應加強物業,用法律手段管理物業!,肯定的說居民無法也無能力自治,凡提倡自治的都是極短期行為,都是瞬間的眼前利益l!後果是小區將垃圾成山,養雞鴨狗氾濫,種地圈地無止境,鄰里間矛盾加劇!所謂業委會將乘機組織不明真相百姓鬧政府,使百姓與政府對立加劇仇官丶恨官!

    物業管理應步入正軌,用法律制約,決不能受業委會干擾。

  • 9 # 江天

    物業與業委會相互串通,共同朦騙業主。按道理業委會是業主的代理,可不知什麼時候開始,業委會和物業沆瀣一氣。以是業主代表的方便,出賣業主的利益。

  • 10 # 使用者6608595979116

    普遍存在主次顛倒、以次充好、強買強賣,價格與價值不相符,辜負了國家對小區物業管理的初衷,嚴重地影響了政府的形象。有的不是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與方便,而是增加業主的麻煩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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