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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毓秀法談

    不是故意拖延租金一般也算違約

    原因

    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227條 ,該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無論承租人是故意、過失還是因為意外不支付租金,均不能以此來說明自己遲延支付租金不是違約。

    另外,在合同解除後,承租人要清掃房屋,將房屋恢復原狀,另外,因拖延租金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還要向承租人賠償。

    但是,法條也寫明只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延支付租金的才承擔違約責任,意即承租人“有正當理由”遲延支付租金的,就不構成違約。

    何為“正當理由”

    這裡的“正當理由”,指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1.約定的“正當理由”

    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現哪些情況之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不構成違約,只要約定的這些情況是在法定範圍內,這些情況下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就不是違約。

    2.法定的正當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承租人與出租人無法預料無法抗拒的客觀事實,比如說常見的自然災害、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等。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遲延支付租金的,無論雙方約定與否,承租人均不是違約,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如果是在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則承租人依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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