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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悟空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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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侯
耕牛不只古代,找咆事時全用牛,馬,騾,驢耕做。63年才見東方紅鏈規拖拉機。諸城全縣才幾臺,麥草和花生揩葉是牛草,春夏秋割草喂。生產隊時十六歲以下多是割草喂牛。穀草,餵驢馬等。那時基本沒有玉米,多數高梁,穀子,地瓜。食草動物,只要有草。每戶一頭牛。沒事就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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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替947
在我們小時候,大人們說不能殺牛,誰殺牛,牛叫一聲誰就活不了了,牛告到閻王哪裡,還有誰殺牛下輩子會轉成牛,今天還有人說春雨貴出油,瘦馬不瘦牛,意思是春天牛有用不能落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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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敖漢小米香天下
傳統農耕社會,耕牛是非常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自西周以迄清朝,中國曆代法律都嚴厲禁止任意宰殺牛,規定了相應的屠宰標準和審批手續。無論是牛主(牛的所有者)還是他人,私屠亂宰牛都是犯罪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一制度的實施不是出於宗教的信仰或禁忌,也不是為了保護動物的福利(生存權),更不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是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耕牛以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這一制度對20世紀80年代前的中國近現代耕牛保護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古時我們並沒有現在的耕地利器,那個時候的人們不得不借助體型更加龐大,比人類更有力量的牛馬來實現,而廣大普通百姓則更多的以牛來耕田,俗稱“耕牛”。由於南北方的氣候差異,北方多旱地,因此耕地的牛俗稱“旱牛”,而南方多水,多種水稻等作物,因此俗稱“水牛”。耕牛在土地裡對農業的發展百姓的生存起著巨大的作用,從古代的詩詞的就可以看出來,葉千華有三首詠耕牛,其中一首是“寒來暑往度春秋,五穀豐收不計酬。欄裡住過臭老九,如此稱俺也風流”,農民對耕牛的態度可見一般。
清朝的法律對私自宰殺馬牛者就嚴懲不貸,《大清律例》規定,對於宰殺以及私自開圈店、販賣與宰殺馬牛之人,第一次犯,處以枷號兩個月,並杖刑一百,再犯,發配充軍。殺害販賣自己牛者,按照只計量,按照盜牛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殺害他人馬牛者,杖刑七十,徒刑一年半。
在清朝的時候,禁止宰殺耕牛不僅可以很好的保護耕牛,促進災後農業生產的恢復,對於帝王來說,還有祈禱之意。順治14年,大旱,順治帝帶領大臣求雨,為表誠意,吃三日素齋,禁止屠宰牲畜,至此以後,凡祈雨期間,禁止屠宰牲畜,對於政府來說,小災小難時保護耕牛並不是什麼難事,但災荒期間,想要保護耕牛就非常困難了。“小民荒歉之時,喂飼艱難,故賤價賣犢,甚至私宰者有之”,饑荒年間,養活人已實屬不易,還要養活牲畜就更加困難,所以為了保護耕牛,災荒期間,清政府禁止私宰制度執行得更加嚴厲,甚至有點不近人情。
清政府對耕牛的保護是很有必要而且是很有成效的,自牛耕技術推廣實行開來,將人力資源從繁重的農業勞動中解放出來轉移到牛的身上,這一方面大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抬高了耕牛的地位,即使在當今社會的一些無法開展機械化裝置的地方鄉村,耕牛依舊是農業生產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知情不報亦是犯法,對於私宰者及知情不報者,處以同樣的罪罰。在清朝諸多案件當中,均強調對私自宰賣耕牛者,鄰保甲對私宰者應當及時舉報,如有知情不報者,一經發現也要一體同罪。例如康熙31年,陝西省飢災嚴重,大量饑民逃往湖北襄陽一帶覓食,導致襄陽一度面臨嚴重的糧食危機。此時湖北廣旭襄道俞森釋出告令,此時為非常時期,嚴禁宰殺耕牛,如有宰牛者,鄰右舉報保甲,保甲即報該縣,治以重罪,仍罰十牛,散給窮民之無牛者,如果知情不報,一體治罰,決不姑貸。乾隆八年,直隸旱災,災民將耕牛私自宰殺並賣與圈店,直隸總督高斌親自審理此案,將私宰耕牛者予以枷杖徒刑十個月,併發告示,若鄉地徇私,事發連坐。道光二十九年,蘇州發水,知府釋出告令,如有人將牛肉公然在街市販賣,無論何人,任由市民便隨拿走,官府對搶肉者不定罪,有知情不報者與私宰同罪。
二、定期盤點耕牛數量,對耕牛嚴密防範。饑荒期間,清政府曾讓各縣令注意盤點耕牛數量,並禁止屠夫夜殺,因為在清朝,盜牛而賣的人,越晚牛的價格就越便宜。“黃昏至者半價,夜半至者,價得十之三,五更至,止與一飯而無價。”所以屠夫喜歡在半夜時分以低價購買,並屠殺,因此規定,如果屠夫在夜間屠殺任何動物,就同盜牛法,連坐十家,並規定屠夫不能住在偏僻之所,若屠夫仍住偏僻處,也同私宰罪處理,連坐十家。如此細緻周到的法令,其目的就是希望私自宰殺耕牛者可以大大減少,甚至是熄跡。為了保護耕牛不被平民私宰,災害發生以後,除特殊情況外,清政府一般都會嚴禁平民買賣耕牛,並且規定,災害過後的難民若想要借農作物種子,必須以牛具為憑證,有地無牛者,不許借其籽種。對於私下悄悄購買耕牛的牛販,一旦被查到,按盜法處置,並將所販之牛盡數入宮
三、強化官員職責。對於失去察私宰耕牛的地方官,清朝法律制定了很詳細的處罰條規,雍正七年,規定各級官員對私宰耕牛者不實力嚴查,將被會定為從犯罪,從重處罰。乾隆十三年又頒佈新規,凡是失察私宰耕牛的地方官,按照失察宰殺馬匹數,交部分別議處,私宰耕牛一二隻者罰俸三月,三四隻者罰俸六月,五隻以上罰俸九月,十隻以上罰俸一年,三十隻以上降一級留任,這樣的處罰在今天看來依舊非常嚴重。為此,為了防止耕牛被殺,地方官想出了很多辦法,除了重罰以外,還從因果報應的角度勸告世人,稱耕牛世代為人類服務,若將其宰殺,神明將會降罪,在封建社會,這種因果報應論,大多數人都深信不疑,因此少有人宰殺耕牛。富裕太平年間,禁止宰殺耕牛其實並不難,耕牛對百姓有益,除非是家中耕牛太多,不然很少有人會主動販賣耕牛,因為販賣耕牛帶來的收益和風險不成正比,但在災荒年間,想要禁止宰殺耕牛就非常難了。貧民遇到饑荒,口食都難以顧及,家有耕牛更是無力餵養,便將其賣給屠夫,《荒年謠》中記載,災荒年間有一個老者一直在勸告人們不該吃牛肉,卻遭到了無數饑民的諷刺,稱“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見前村人食人”,古代的饑荒非常恐怖,別說牛肉了,易子而食絕非虛言,人肉尚且有人吃,何況牛肉。因此饑荒非常嚴重時期,清政府再如何禁止宰殺牛肉,都已經形同虛設,所以在災後重建的恢復生產中,不僅要嚴禁私宰耕牛,清政府還採取了多種措施來恢復生產,例如向貧民散放以及借貸耕牛,因此來保護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對於饑荒嚴重地區,清政府也曾直接向災民直接發放耕牛,例如乾隆三十六年,山東齊河附近四縣被洪水淹沒,乾隆皇帝賞四百頭牛,並免其徵還,不過免費發放的情況很少,更多的是借貸耕牛,也是救災最重要的措施。所謂借貸制度,就是貸口糧、貸籽種、貸麥種及貸牛具,清乾隆時期,又將借貸制度進一步改革,成為了救災的重要方法:
1.借貸方式。借貸耕牛的方法非常多,第一種就是直接借給耕牛,乾隆八年,河南淮寧被大水淹沒,戶部借其牛種,安撫災民,乾隆三十五年,江西臨江各縣水災,政府也借給起籽種及牛具。第二種就是官府給災民銀兩,可以用來養牛、買牛或者僱牛。乾隆八年,直隸旱災,總督高斌就提出了非常詳細的借貸耕牛辦法,每畝借僱價錢25文,牛力有餘之家。乾隆十二年,浙江建德等地牛疫流行,地方官員按每頭耕牛借銀三兩,乾隆二十四年,甘肅永昌發牛瘟,地方官按每頭牛五兩出借,乾隆49年,陝西巡撫借給沒有牛具的貧民,每牛一具,借銀四兩。最後一種是按耕牛和籽種混在一起借給農夫,乾隆十三年,湖南永州連續三年被水淹沒,對於無力窮民,官府按每畝借給農夫六分,讓其購買籽種,秋後再徵還。
2.借貸牛隻的徵還方式。災民從官府借出銀兩或者耕牛,徵還方式很多樣,不一定是要將耕牛歸還,可以用錢穀抵還,由於災情嚴重,若將耕牛還給官府,來年便沒有耕種方式,所以可以用錢或者穀物抵賬,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收利息的,甚至如果很嚴重,也會得到豁免。乾隆十年,甘肅、寧夏、平羅地區因為地震,耕牛死傷無數,無牛的貧民,政府總共借給他們五萬兩牛價銀,但由於震後一年災情尚有餘波,於是三縣最後還欠了白銀12000兩,奏準豁免。乾隆三十六年,皇帝東巡各縣,山東四縣借籽種四萬兩,以及麥本、牛具無數,借免徵還。除了豁免以外,考慮到災情恢復緩慢,清廷也會將其所借的牛具予以緩徵,時間為三年或者五年,大大減輕災民的壓力,乾隆二十二年,陝西延安被災。糧價翻了十倍,便將所借牛具分作五年徵還,相當於現在的分期還款。除了清朝廷的保護法令,地方官在保護災區耕牛方面,往往會因地制宜制定適合當地的律令,也豐富了借貸耕牛的內容,光緒十八年秋,江蘇丹陽大災,鎮江知府王仁堪設立當牛局,當牛局是救災的臨時機構,由官府出資將災民耕牛暫時售賣,耕作的時候,再賣給災民,這樣就解決了災民無力餵養的困境。道光三年,江蘇遭到嚴重水災,江蘇按察使林則徐等人設立當牛局,因為大大解決了災民的問題,所以道光十一年,江蘇遭遇水災時,兩江總督在各省紛紛建立當牛局,凡是貧民以耕牛赴質者,按量給當前,暫時替其餵養,災難過後,以候贖養,在這之後,多地亦紛紛設立當牛局,當牛局成為江蘇省救災的範本,在道光年間,當牛局作為良策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也許在很多現在人看來,一隻耕牛並不值得如此下功夫政策去特意的保護,並且處罰如此嚴格,那是因為當今社會牛肉成了一盤家常菜,農業生產也徹底走向機械化,耕牛的存在已經喪失了他必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才會這樣覺得。但在哪個時代並非也是這樣,持續兩千多年的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用一年的辛勤勞動只為了能夠吃上一頓飽飯。他們的耕牛就可以說是在養活著自己一家老小的生命,養活著那個農業並不發達的時候的農民生存最後的一點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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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的我們並沒有現在的耕地利器,那個時候的人們不得不借助體型更加龐大,比人類更有力量的牛馬來實現,而廣大普通百姓則更多的以牛來耕田,俗稱“耕牛”。由於南北方的氣候差異,北方多旱地,因此耕地的牛俗稱“旱牛”,而南方多水,多種水稻等作物,因此俗稱“水牛”。耕牛在土地裡對農業的發展百姓的生存起著巨大的作用,從古代的詩詞的就可以看出來,葉千華有三首詠耕牛,其中一首是“寒來暑往度春秋,五穀豐收不計酬。欄裡住過臭老九,如此稱俺也風流”,農民對耕牛的態度可見一斑。在清代,私自宰殺牛馬者的懲罰極大,第一次便要蹲監獄兩個月,並且給予杖刑一百給予警告。如果再犯就需要發配充軍。這不僅是對別人的耕牛,對自己家的牛同樣也是,殺害自己的牛的人按照偷盜牛的罪來判決,杖刑一百,同時流放三千里,私自故意殺害別人家耕牛的人更是會被判決一年半有期徒刑。
在清朝的時候,禁止宰殺耕牛不僅可以很好的保護耕牛,促進災後農業生產的回覆,同時每逢大災,皇帝帶人向上天禱告,祈求上天收回懲戒,旱則降雨,澇則退洪。而顯示皇帝陛下對上天的誠意之中,其中一項就是祈雨禱告期間不得宰殺牲畜。
也許有人問,如果禁止百姓宰殺自己的耕牛,那麼他們又是如何才能挺過饑荒,捱過災厄呢?其實在清朝時就擁有了一整套較為成熟的救災制度,是清朝根據歷代救災措施制度來整合的一套較為全面有效的制度。清朝救災有十二個專案,比如有免稅、賑濟、調粟、撫卹等等,基本囊括了受災人員的方方面面,而禁止獵殺耕牛隻是其中一種。
清政府對耕牛的保護是很有必要而且是很有成效的,自牛耕技術推廣實行開來,將人力資源從繁重的農業勞動中解放出來轉移到牛的身上,這一方面大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抬高了耕牛的地位,即使在當今社會的一些無法開展機械化裝置的地方鄉村,耕牛依舊是農業生產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